www.deweyballantine.com.cn,Dewey Ballantine LLP(美国杜威律师事务所)投诉北京中咨联合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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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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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0600034 投诉人 : Dewey Ballantine LLP(美国杜威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 北京中咨联合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域名 :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注册商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美国杜威律师事务所(Dewey Ballantine LLP),是一所顾有超过500 位 律师的国际律师行,在美国、中国、英国、意大利、波兰、德国及捷克设有13 家分 行。地址为1301 Avenue of the America, New York, NY 10019,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英文名称为「Dewey Ballantine LLP」。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为香港 鸿鹄律师行(Matthew Laight, Bird & Bird)。 被投诉人为北京中咨联合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按其域名注册机构资料,被投诉人的联 络地址为"北京",另外电子邮件为“jinjiang_99@yahoo.com”。被投诉人并没有委 托授权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www.deweyballantine.com.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 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06 年3 月10 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 《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 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 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所提交的中文投诉书。并由专家审理本案。 2006年3月13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 并表 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 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其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于域名的投诉,并要求确 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3月15日,域名注册机构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查询,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 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Page 2 2006年3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授权代理的注册外国律师(Sofia Chen)有关本案争议投诉, 就投诉人不能登记域名争议的网站 server@net.cn,唯有 向另一登记处 server@hichina.com作登记。 2006年3月21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确认在2006年3月14日收到投 诉人的案件程序费用。 2006年3月2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及 附件材料,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当日起20日个历日内 (即2006年4月13日内)针对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 2006年4月1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答辩书。 2006年4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有关答辩中的第七 条,被投诉人选择指定三位专家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需要付上一半有关三位专家费用(人民币3000元)。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 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关门前仍没有收到上述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会继续进行 指定一位专家作审理案件。 2006年6月1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杨洪钧先生通知,并请确认是 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唯一专家审理案件,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6年6月17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收到有关案件 的文件及同意接受指定,但由于未能有足够时间去完成判决,因此申请向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及当事人可延至七月尾去完成判决。 2006年6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复,根 据《补充规则》第十条第二节,在特别情况下,中心或可应专家要求而申延时间,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亦批准此申请。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Dewey Ballantine 是一所顾有超过500位律师的国际律师行,在美国、中国、英国、 意大利、波兰、德国及捷克设有13家分行。该行于1919年在美国纽约市成立,在1955 年其名称为Dewey, Ballantine, Busy, Palmer and Wood, 直至1990年改称Dewey Ballantine, 其后在1997年再改称为Dewey Ballantine LLP。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5年6月24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www.deweyballantine.com.cn”。 3. 当事人主张 Page 3 D. 投诉人: 投诉人Dewey Ballantine 是一所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律师行,其业务范围逾 20 余项,在业务领域中,向客户提供商业交易上法律意见,及代表客户处理 讼务事宜。该行于1919 年在美国纽约市成立,在1955 年其名称为 Dewey, Ballantine, Busby, Palmer, and Wood , 直至1990 年改称 Dewey Ballantine,其后在1997 年再改称为Dewey Ballantine LLP。于2004 年4 月12 日投诉人于北京开设办事处并补足相当广泛的中美贸易相关法律业务, 该行的国际贸易组经常向客户提供关于中国加盟世贸组织的协办商及影响中美 经贸关系立法的相关法律意见。此外,Dewey Ballantine 一直代表企业客 户,协助它们与中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1) 被争议的域名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 益的名称 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是美国注册商标DEWEY BALLANTINE 及DEWEY BALLANTINE LLP 的拥有 者。 投诉人早于1955 年1 月1 日已开始将DEWEY BALLANTINE 商标用于其法律服务 上。 经过多年的使用,DEWEY BALLANTINE 商标现已获得广泛的认知,被视为与投诉 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有一独特的联系及使消费者识别出投诉人所提供的服务。 投诉人分别于2002 年6 月5 日及2004 年9 月10 日注册 www.deweyballantine.com 及 www.deweyballantine.cn 域名。投诉人利用 deweyballantine.com 域名运作其公开网站,而所有Dewey Ballantine 的律师 都拥有一deweyballantine.com 电邮地址。投诉人合共注册了70 个包含 DEWEY BALLANTINE 字样的域名, 包括 www.dewey-ballantinellp.co , www.dewey-ballantinelaw.com www.deweyballantine.net , www.deweyballantine.org 及 deweyballantine.co.uk。 如上述,投诉人对于其DEWEY BALLANTINE 商标有存在已久的权益,并已运作 其 www.deweyballantine.com 网站多年。 (2) 被争议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被争议的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a) 被投诉人看来从未使用被争议的域名,而该域名并未成为现行有效网 站的地址。 (d) 投诉人从未授权、特许、认可或以其地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 被争议的域名, 或其在商业上使用投诉人拥有的DEWEY BALLANTINE 商标作为其商号或作其它用途。 Page 4 (3) 被争议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被投诉人并未对被争议的域名作出任何使用。 (b) 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DEWEY BALLANTINE 商标并没有在先权益, 而其使用并未得到投诉人的授权。 (c) 投诉人及其商标DEWEY BALLANTINE 在美国、中国及全球均享有相当高 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他们在2005 年10 月21 日寄给投诉人的电邮指 出,如投诉人未于一星期内购买该域名,则他们会将之出售与其它人。 (d) 投诉人认为除了将被争议的域名出售予投诉人外,被投诉人看来并无 任何其它使用该域名的意图。 D. 被投诉人 (1)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deweyballantine”不享有受中国法 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 (2) 被投诉人注册deweyballantine.com.cn 在先,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 事权益。 (4) 被投诉人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无恶意。 4. 专家组意见 有关案情方面,《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 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 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4)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 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意见如下: (1) 关于争议域名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 标志相同,或混淆的近似性; Page 5 (a) 投诉人是美国注册商标DEWEY BALLANTINE 及DEWEY BALLANTINE LLP 的拥 有者。投诉人早于1955 年1 月1 日已开始将DEWEY BALLANTINE 商标用于其法 律服务上。经过多年的使用,DEWEY BALLANTINE 商标现已获得广泛的认知,被 视为与投诉人所提供的法律服 务有一独特的联系及使消费者识别出投诉人所提 供的服务。 (b) 投诉人分别于2002 年6 月5 日及2004 年9 月10 日注册 www.deweyballantine.com 及 www.deweyballantine.cn 域名。投诉人利用 deweyballantine.com 域名运作其公开网站,而所有Dewey Ballantine 的 律师都拥有一deweyballantine.com 电邮地址。投诉人合共注册了70 个包 含DEWEY BALLANTINE 字样的域名,包括 www.dewey-ballantinellp.com , www.dewey-ballantinelaw.com www.deweyballantine.net , www.deweyballantine.org 及 deweyballantine.co.uk。 如上述,投诉人对于其DEWEY BALLANTINE 商标有存在已久的权益,并已运作其 www.deweyballantine.com 网站多年。 在被投诉人的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域名中, “.cn” 部份为国家代码 网域而 “.com” 部份则为第二层通用网域。 若将国家代码网域“.cn”及第二 层通用网域“.com”移除,该域名余下的部份则与投诉人的DEWEY BALLANTINE 商标及其拥有的 www.deweyballantine.com 及 www.deweyballantine.cn 域名 完全相同 (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诉 Beijing Cinet Information Co., HKIAC 案件编号 DCN-0300007; Maxtor Corporation 诉 Shenyang Shixin Co., Ltd, HKIAC 案件编号DCN-0300001; Hewlett-Packard Company 诉 Mohammad Hossein Erfani 及 the Kotobi Group, HKIAC 案件编号 DCN-0300005) 基于上述,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答辩书不成立及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 八条中的一项条件。 (2)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a) 投诉人于DEWEY BALLANTINE 商标的在先权益与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相比, 要早上很多年。投诉人的分行遍布包括中国在内的7 个国家。 而透过互联 网的宣传, 其DEWEY BALLANTINE 商标及名称均被视为与其法律服务的提供 有关,并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b) 投诉人从未授权、特许、认可或以其地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被争 议的域名,或其在商业上使用投诉人拥有的DEWEY BALLANTINE 商标作为其 商号或作其它用途。 投诉人亦没有默许被投诉人注册被争议域名的行为, 或其在商业或其它用途上使用投诉人的DEWEY BALLANTINE 商标。 (c) 被投诉人看来从未使用被争议的域名,而该域名并未成 为现行有效网站 的地址。本案专家在输入该被争议的域名后,互 联网浏览 器并不能找到任 何网页。 Page 6 被投诉人对被争议的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因此,专家认定被投诉人的答辩不成立及被投诉人对受争议的域名或其主要部份 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 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 正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 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 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a) 在 2005 年 3 月至4 月期间,投诉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其北京办事处成立 的新闻稿。被投诉人是在2005 年6 月24 日注册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被投诉人应得知投诉人的北京办事处成立及其开始营业后注册被争议的域 名,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有意图阻止投诉人在域名中使用其商标名称及干扰投 诉人的业务。 被投诉人在他们在2005 年10 月21 日寄给投诉人的电邮指出, 他们注意到 “ Dewey Ballantine is a very larg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and seems to have operations in China, thus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is a very valuable domain name” (由于Dewey Ballantine 是一家相当 大规模的国际性律师行, 而贵行似乎在中国有业务运作, www.dewayballantine.com 是一个相当具价值的域名)。被投诉人接着向投 诉人提供出售该域名,并对投诉人作出警告,如投诉人未于一星期内购买该 域名,则他们会将之出售与其它人。 于2006 年2 月10 日, Bird & Bird 代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作出书面要求, 要求被投诉人在7 天内将被争议的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没有在限期 内作出回复,拒绝将被争议的域名转移给拥有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人。 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其注册 www.deweyballantine.com.cn 域名的行为的目的,是 想误导消费者,希望向投诉人或其它人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移该域名而获取不正 当利益。 Page 7 (b) 被投诉人答辩书并没有任何解释对被争议的域名有任何使用 被投诉人并没有使用该被争议的域名以设立一网站或其它在线的存在模式。 在”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 一案 (案件编号CND0300008) 中,CIETAC 裁 定被投诉人在缺少对被争议的域名作出使用的证据的情况可视为恶意使用。 因此,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及认定被投 诉人对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4.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www.deweyballantine.com.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 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 不享有合法权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 定域名"www,deweyballantine.com.cn"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杨洪钧 二ΟΟ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于香港 L:\ncw\DWC\DCN decision\DCN-06000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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