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elity.com.cn,富达国际有限公司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投诉毛云峰 (Stanley)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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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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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0600041 投诉人名称 : 富达国际有限公司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 路伟律师行 被投诉人名称 : 毛云峰 (Stanley) 争议域名 : fidelity.com.cn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万网)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第一投诉人富达国际有限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 公司,地址是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P. O. Box HM 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投诉人指定路伟律师行为其授权代理人。 被投诉人毛云峰 (Stanley),其联络地址是中国苏州市西环路1638 号, 国际经贸大厦18 楼,邮 编:215004。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fidelity.com.cn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中国万网)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的《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 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 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 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 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信息。同年3 月X 日,创 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电邮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本案争仪域名 <fidelity.com.cn>是由其提供注册服务,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并提供其联络地址。 2 2006 年3 月22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确认收到的投诉书, 经审查合格后,2006 年3 月 31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表示本案程序是于2006 年3 月31 日 正式开始,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提交答辩。被投诉人于答辩期限2006 年4 月20 日或以前以电子邮 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投诉人传递申明书。 被投诉人于2006 年4 月9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投诉人传递答辩书并要求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 理本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因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拟指定的专家张子恆先生,以电子邮件传送列为 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他们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以及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 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其后,张子恆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6 月29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张子恆先生传送专家指定通 知,指定张子恆先生为本案专家,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本案独任专家张子恒先生2006 年7 月6 日的指令, 专家组同意投诉人可于2006 年7 月18 日前,就被投诉人的答辩作出回复。 而被投诉人则可于2006 年8 月1 日前,就投诉人的回复作 出进一步的答辩。因此,裁决的提交日期顺延至最后一次提交文件之日起计的第14 日,即2006 年8 月15 日。 2006 年8 月9 日,本案独任专家张子恒先生以电子邮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申请延长时间提交 裁决通知至8 月25 日。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于1969 年在百慕大成立,向欧洲﹑中东﹑非洲和亚洲各地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 理服务。至今,投诉人已成为全世界最大投资管理公司之一,全球在其管理下的资产总值超过 11,000 亿美元。 投诉人提供各类保险﹑财务和基金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估值服务﹑投资管理﹑ 退休计划顾问服务﹑经纪﹑受托人服务﹑财务顾问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利益外判服务及提供财 务和单位信托基金服务。投资人的产品和服务包括股权﹑固定收入﹑货币基金和投资组合管理。 投诉人在财务界中获无数国际奖项和荣誉,赞许其杰出的表现。在2004/2005 年度,投诉人及其 关联公司获得由<SmartMoney>杂志颁发的 “#1 Best Premium Discount Broker”奬项,由 <Kiplinger>个人财务杂志颁发的“#1 Best Banking and Brokerage Offering”奬项及由<福布 斯>杂志颁发的“#1 Best-in Class Financial Tools”奬项。在2004/05 年度,投诉人在 Lipper Awards 2005 获“总体最佳集团大奖”,在标准普尔的基金奖2005 中获颁“整体最佳欧 洲大集团奖”和“超过3 年表现最佳欧洲大集团奖” (附件3)。 “FIDELITY”名称和商标在香港和中国的使用 3 早自其于1969 年在百慕大成立以来,投诉人一直使用“FIDELITY”的商号和商标。在香 港,投诉人最初于1981 年成立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FIMHK”)已一直在香港使用其“FIDELITY”商号和商标。FIMHK 向在亚太区的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和退休计划服务,客户网络遍及香港及中国大陆。 在1990 年,投诉人成立了“Greater China Fund”,积极为客户管理于香港联交所内上市 公司的资本投资及于中国各联交所买卖的股票及证券交易。在2003 年,投诉人又成立了另一 “China Fund”。该基金专注于中国市场,投资组合内容包括在中国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 券 (附件4)。 2004 年6 月,FIMHK 在中国上海设立其代表办事处,为FIMHK 在中国境内从事顾问﹑联 络﹑市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相关的活动 (见附件5)。 投诉人一直以来积极参予中国各大媒体举办的活动。例如在2003 及2004 年投诉人以策略 伙伴的身份参予了“年度CEO 论坛”的活动。该活动2004 年在北京举行,而2003 年在香港举 行。主要讲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 (见附件6)。 投诉人的商标注册 投诉人已就“FIDELITY”在世界多个国家地区申请和获得大量服务商标注册,包括香港﹑ 中国及全球多个国家。投诉人在全球各地的“FIDELITY”商标注册和申请的名单见附件7。表显 示投诉人已在中国注册的服务商标。投诉人在中国的服务商标注册证书副本见附表8。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注册日期 36 1349754 1999 年12 月28 日 36 989866 1997 年4 月21日 36 989867 1997 年4 月21 日 36 939820 1997 年1 月28 日 4 投诉人早于1997 年已就“FIDELITY”商标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较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 名的日期早7 年。此外,投诉人亦已在中国提出下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副本见附 件9),详情载于下表。 商标 类别 申请号 申请日期 36 4573058 2005 年3 月30 日 9 16 35 42 4584492 4584493 4584494 4584495 2005 年4 月5 日 36 待编 2005 年9 月19 日 36 待编 2005 年9 月19 日 投诉人的域名注册 投诉人以本身的名义或通过其关联公司或授权代理人已注册约200 个包含“FIDELITY”名 称的域名,例如:“fidelity.com”﹑“fidelity.co.uk”﹑“fidelity.com.hk”﹑ “fidelity.hk”﹑“fidelity.de”﹑“fidelity.co.kr”﹑“fidelity-international.com” 和“fidelitysite.com.tw” (附件10)。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4 年1 月7 日,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 “fidelity.com.cn”域名。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5 争议域名<www.fidelity.com.cn>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份“FIDELITY”,与投诉人的服务商标和商号“FIDELITY”相同或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根据CNNIC Whois 数据库的记录,争议域名最初于2004 年1 月7 日注册。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 “FIDELITY” 服务商标,而该商标早自1997 年已在中国注册。 如果拿掉“.com.cn”,争议域名即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中的 “.com.cn” 部分,在考虑这些域名是否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相近时没有任何关联。 如上文所述,投诉人通过对其商号名称、商标和相关的域名的广泛使用,已在中国以至世界其余 地方就以“FIDELITY” 服务商标提供的服务取得广泛的权利和知名度。鉴于投诉人在中国和世界 各地的保险和金融服务界取得的声誉,投诉人认为公众 (特别在中国境内的人士) 将会被误导, 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但事实并非如此。 鉴于以上各点,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经根据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第8 (i)款 的规定,证 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FIDELITY 名称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a)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FIDELITY”服务 商标或商号注册或使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上。 (b) 被投诉人对“FIDELITY”不具有任何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的网站<http://ctmo.gov.cn>进行商标注册数据搜查,结果并未发现被投诉人有任何 “FIDELITY”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登记 (见附件11)。 (c) 投诉人(透过其授权代理人)曾就被投诉人从事的业务在网上进行搜索,以确认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使用过的网络搜索器包括百度,搜狐,雅虎!及 Google。除了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不合法并恶意地将争议域名用以建立一个虚伪的“FIDELITY GROUP”的集团网页(详见第11 页)之外,投诉人并未接触过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与 “FIDELITY”这一名称有任何关联。 (d) 以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任职于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是一名出口经 理。该公司从未使用以“FIDELITY”名称作任何业务或提供“FIDELITY”品牌的产品或服务。 鉴于上述原因,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经根据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第8(ii) 款的规定,证 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争议域名属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域名 6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出于恶意。投诉人之所以有此看法,理由如下: (a)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想将这域名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以获取不当利 益。 2005 年11 月7 日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路伟律师行的一位律师姚捷(“姚律师”)按照当时行政 联络人电邮地址 (mao_yunfeng@hotmail.com)(见附件1)向被投诉人发出电邮,询问被投诉人 是否争议域名的注册人,被投诉人是否愿意出售争议域名及愿意出售的价格。 姚律师于2005 年11 月15 日再向被投诉人于同一电邮地址 (mao_yunfeng@hotmail.com) 发出一 封电邮询问被投诉人是否收到早前2005 年11 月7 日发出的电邮。 于2005 年11 月21 日,被投诉人回复电邮表示:除非姚律师透露意欲购买争议域名的客户名称, 他不会商议出售事宜。 2005 年11 月22 日,姚律师再向被投诉人发出一封电邮,表示客户希望保持匿名,但愿意付岀 500 美元以作购买争议域名。于同一日,被投诉人以电邮回复表示他不会接受此价格,就算该数 额再加大一百倍也不会接受 (见附件13)。 2005 年11 月29 日,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更改了争议域名的行政联络人电邮地址,新地址为 <stanleymao@spymac.com>(见附件1)。 虽然被投诉人最终没有出售争议域名,但被投诉人愿意因应购买人的身份及其愿意付出的价格而 考虑出售争议域名。投诉人在此主张,以被投诉人拒絶投诉人提出的合理价格 (500 美元) 这一 事实显示,被投诉人不但意欲取回为注册争议域名所付出的成本费用,更是想获取不当的利益, 其数额可能超过50,000 美元。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 北京国 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编号DCN0300007)(见附件14)的裁决。投诉人主张根据《解决办 法》中第9(i)款的规定,以上举证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出于恶意。 (b)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以阻止投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名称和商标。而被投诉人抢注 域名的行为已多次。 互联网络为投诉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商业平台。域名“fidelity.com”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全 球网页,而域名fidelity.com.hk 及fidelity.com.tw 亦被投诉人分别使用于为其在香港及台湾 的客户提供服务及资讯渠道的用途。 被投诉人抢注争议域名并将之据为己有,阻止了投诉人将争议域名作为向中国的客户提供当地服 务及信息的平台。 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除争议域名外亦抢注了域名<patek.com.cn>。 (见附件15)。被投诉人的行 为阻止了<Patek Philippe>品牌的合法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其名称及商标。投诉人主张, 根据解决办法第9(ii) 款上述各点已充份证明被投诉人曾一次抢注域名,以阻止驰名商标及品牌 的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或品牌。 7 (c)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 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观众。 被投诉人最近开始 (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商议争议域名出售事宜之后) 在争议域名上建立一虚伪 的“FIDELITY GROUP”的集团网站,而该“FIDELITY GROUP”的业务范围包括物业、资本投资、 贸易及娱乐。(见附件16)。如上所述,投诉人的“FIDELITY”服务商标多年来在保险、金融及基 金管理服务行业享有盛名,并为全世界 (包括中国) 的公众所认知为投诉人的标记,而投诉人于 全球 (包括中国) 已累积了雄厚的商誉及口碑。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注册“FIDELITY”服务商标7 年后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是在清楚知道投诉人就“FIDELITY”商号及商标享 有的盛名的情况下抢注该争议域名,而被投诉人更意欲将该争议域名使用于投诉人从事的同一金 融行业上。被投诉人显而意欲利用投诉人在中国的声誉来混淆中国公众,使他们误认为被投诉人 与投诉人有某种关联,或是投诉人在中国认可成立的基金贸易公司。 鉴此,投诉人主张以上各点根据解决办法第9 (iii) 款的规定,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并混淆与投诉人“FIDELITY”服务商标 的区别,误导公众。 假若被投诉人否定有此意图,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意识到将有域名争议的可能,故在收到购买域 名的询问进行后马上建立一虚拟的“Fidelity Group”,企图制造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有合法权益 的烟幕,其行为构成恶意。 鉴于上述原因,投诉人认为已按照解办法第8(iii) 及第9(i) 至 (iii)款的规定,证明被投诉人 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其后就被投诉人的答辩再补充了以下意见: 就被投诉人认为本域名争议应根据2006 年3 月17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 规则》)的条款作出裁决的观点: 1.1 投诉书的提交日期为2006 年3 月16 日,早于新《解决办法》和新《程序规则》的 生效日期,即2006 年3 月17 日。 1.2 2006 年4 月2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本案争议应属于 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实施的原《解决办法》和原《程序规则》(见附件17)的管 辖范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要求被投诉人于2006 年4 月29 日前修改答辩书。被 投诉人至今未提交修改的答辩书。 就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不相同或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 似性的观点,投诉人对 "Fidelity" 享有的民事权益: 正如投诉书中表明的,投诉人在中国获得了服务商标的注册: 1.3 投诉人早于1997 年1 月28 日已就 "FIDELETY" 文字商标在中国获得第36 类的商 标注册,注册号码为939829,较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早了7 年多。 8 1.4 投诉人亦请专家组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富达国际有限公司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 责任公司(案件编号DCN-0600042)的案例(见附件18)。该案的专家组裁定将争 议域名 <fidelity.cn> 转移给投诉人。在该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世界不同 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享有"FIDELITY"注册商标的权益。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Fidelity" 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5 该案的专家组同时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 <fidelity.cn> 的主要标识部分 与投诉人拥有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由此,该案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解决 办法》第8 款的第一条要求。 1.6 投诉人认为该案的情况与本案相同。本案的域名争议的主要标识部分也是 "FIDELITY",与投诉人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FIDELITY" 相同。 1.7 因此,投诉人认为其已满足《解决办法》中第8 款第一条的要求。 被投诉人提出的部份观点无关《解决办法》中的要求 1.8 被投诉人错误以下列与本争议无关的事实作为抗辩依据: (a) 投诉人于2004 年6 月在上海设立代表处,而该日期迟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日期: 在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设立任何公司实体一事并不会以任何形 式妨碍或者影响投诉人在域名注册之前所取得的有关于注册商标方面的民事权益。 (b) 其他人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注册了包含 "FIDELITY" 一词的商标或者在公司名称中使 用 "FIDELITY" 一字: 《解决办法》第8 款第一条仅仅要求投诉人证实其享有对 "FIDELITY" 一词的民事 权益,并不要求该权益是唯一或/和投诉人所独有的。并且,只要投诉人享有的民 事权益产生于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是否有第三方在投诉人之前拥 有在先权益与本案争议无关。《解决办法》的要求着重于对比投诉人享有的权益及 被投诉人享有的权益,而并非与其他第三方所享有的权益的对比。 被投诉人此一主张仅仅显示被投诉人非常清楚了解投诉人及其他国际知名公司于世 界各地及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所享有的权益。然而在此前提下,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 何自己对 "FIDELITY" 名称的合法权益的例子。这正强调了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 名时的恶意。投诉人将在此答复第4.1 段中进一步阐述这一点。 (c) 投诉人"Fidelity Investment(美术文字)及金字塔图形" 的标志与被投诉人使用 的"Fidelity Group" 标志不同 投诉人认为正确分析《解决办法》第8 款第一条要求的方式应当是将争议域名 <fidelity.com.cn>与投诉人的名称或标志(尤其是中国注册号为939820 的 "FIDELITY" 文字商标)进行比较,并决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具有混淆性的近似 性。而不是如被投诉人所述将争议域名网站上的标志与投诉人的其中一个名称或商 标进行比较。此外, 被投诉人忽略了一个事实, 投诉人除了 "Fidelity Investment(美术文字)及金字塔图形" 一商标以外,在中国亦拥有注册号为 9 939820 的文字商标"FIDELITY",而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的标志与此商标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d) 投诉人对于 "FIDELITY" 商标或商号的权利限于其特定的注册类别: 该论点不能成立,因为域名争议没有注册类别的要求。《解决办法》只是要求投诉 人证明其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与争议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而 投诉人已就此提供证据。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企图独占 "FIDELITY" 一词作为商号 /商标的论点偏离了当前的争议是关于域名而非关于商号或者商标的重点。 2. 就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观点,投诉人补充了 以下意见: 2.1 被投诉人仅表明其正在着手筹建一名为 "Fidelity Group" 的公司,主要从事离岸 进出口和房地产相关业务。被投诉人也表示将申请商标第37 类的注册。但是被投 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实际支持这些主张。另外,即使被投诉人将来真的申请有关商 标而该商标经初步审定而予以公告,投诉人会就此提出异议。 2.2 另外投诉人注意到提交本案投诉书之日,争议域名所指的网站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仅有一系列标题"Fidelity Capital" ﹑ "Fidelity Real Estate" ﹑ "Fidelity Trade"﹑"Fidelity Entertainment" 和 "Fidelity Venture"。被投诉人在答辩书 中承认其并未开始贸易或以"Fidelity Group" 的名称进行任何业务,亦并未申请 注册 "FIDELITY" 商标。因此,被投诉人的情形最多只能表明被投诉人正为获得该 权利而作出准备,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对于 "FIDELITY" 名称或者商标 尚未建立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2.3 综上所述,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 (a) 未曾经营包括或包含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公司或者业务; (b) 不是包括或包含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标的注册者; (c) 对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不享有任何声誉;和 (d) 未曾销售或供销任何包括或包含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品或提 供以其为品牌名称的任何服务。 2.4 此外,在2005 年11 月以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运行的网站(见附件19)。被 投诉人自2004 年1 月注册起被动持有争议域名达近2 年时间。直到投诉人接触被 投诉人询问有关出售争议域名的事宜以后,被投诉人才开始利用争议域名为其公司 "Fidelity Group" 建立网站。鉴于以上事实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实际支持 其对于 "FIDELITY" 名称享有权利的事实,所谓 "Fidelity Group" 很有可能是被 投诉人编造的。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接洽后开始意识到域名争议的可能 性, 被投诉人因此试图通过建立 "Fidelity Group" 的网站表明其拥有 "FIDELITY" 一词的权利。 2.5 因此被投诉人无法表明其与 "FIDELITY" 一词有任何实质的联系,也并未证实其对 争议域名有任何合法的权益。 10 3. 就被投诉人未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辩驳,投诉人补充了以下意见: 3.1 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是为了想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以获取不当利益; (a) 投诉人认为其合法地授权代理人路伟律师行的姚律师以合理的价格500 美元要约购 买争议域名。姚律师明确表示了她代表的客户希望保持匿名。 (b) 被投诉人在回复电邮中表示“除非姚律师透露意欲购买争议域名的客户名称,否则 他不愿意商议出售事宜”这一事件并非由姚律师怂恿得来的。 (c) 被投诉人有意因应出价方和价格销售争议域名,但是拒绝了投诉人提供的合理价格 500 美元,并且说“我不能接受这个价格”( 加着重号)。 (d) 投诉人认为,本案与 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 北京国网信 息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编号DCN0300007)一案相似之处是,本案的被投诉人非常 谨慎地提防主动提出销售争议域名的价格,因为他意识到域名争议的可能性。然 而,被投诉人拒绝接受以500 美元销售域名的合理建议,这一事实证明他不仅有收 回注册成本的意图,而且试图通过销售域名取得不当利益。这些行为构成恶意。 (e) 此外,正如本答复第3.4 段指出的,被投诉人在2004 年1 月注册域名时充分意识 到投诉人以及世界各地其他人的权益。被投诉人此后被动持有争议域名达近2 年时 间。投诉人认为这些事实表明了被投诉人注册或取得争议域名时的真实意图,是为 了想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获取不当利益。 3.2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 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a) 域名 "fidelity.com" 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全球网页,而许多国家顶级域名如 "fidelity.co.uk" 、"fidelity.com.hk" 、"fidelity.com.tw" 及 "fidelity.co.kr" 亦是投诉人专为各国客户提供服务及资讯的渠道。被投诉人通 过注册争议域名,阻止了投诉人在中国透过使用争议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为位于 中国的客户提供服务及资讯。 (b) 在提交投诉书之日,被投诉人同时也是域名<patek.com.cn> 的注册者(见附件 14)。被投诉人对 "PATEK" 一词不享有民事权益。此外,域名<patek.com.cn> 指 向苏州进出口集团的一个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网站(被投诉人承认与其有业务 关系),该公司并未以 "PATEK" 这一名称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或与该名称 有任何联系(见附件20)。投诉人认为这些事实证明了被投诉人已多于一次将他 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阻止了名称或标志的真正所有 者在相应的域名上反映其名称或标志。 (c) 被投诉人就上海邹乐平皮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 "PATEK" 商标一事和就 Patek Philippe S.A.在中国维护知识产权意向的推测与本争议无关。被投诉人的 辩驳并不能改变被投诉人注册了另一个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域名的事实。被 投诉人辩驳其不是域名最终的受益方也与本争议无关。被投诉人不能否认其注册了 11 <patek.com.cn> 域名的事实,这一做法阻止了该名称或标志的真正所有者在相应 的域名上反映其名称或标志。 3.3 被投诉人注册或者受让该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的正常 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a)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首页上列明标题 "Fidelity Capital" 及 "Fidelity Venture",证明被投诉人有意经营金融业务。被投诉人同时亦接受 google 及其他人在其 "Fidelity Group" 的网站内投入广告,譬如 "Private Equity Jobs" , "PEI Asia" , "Asset Management" , "Venture Capital Directory"(见附件21)。被投诉人在网站上的标志 "Fidelity" 跟投诉人在第 36 类商标注册上的 "FIDELITY" 文字商标是一模一样的,而被投诉人亦将该标志 使用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类别,即金融业务上。 (b) 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网站包括 "fidelity.com" 全球域名,及其他各别国家 顶级网域,譬如 "fidelity.com.hk"。在此前提下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潜在顾客 会误以为 <fidelity.com.cn> 的网站是投诉人所经营的,及"Fidelity Group" 网 站内的分支 "Fidelity Capital" 或者 "Fidelity Venture" 是与投诉人有关联或 者是投诉人授权在中国的经营基金业务公司。 (c) 因此,就算被投诉人的用意,按被投诉人所述,只是用该争议域名作为被投诉人将 成立的公司 "Fidelity Group"的网站,该使用已足以侵害投诉人的权益。被投诉 人意图是“搭便车”,利用投诉人在中国的声誉及名声,意图误导公众,产生混 淆,使公众误以为被投诉人的 "Fidelity Venture" 及 "Fidelity Capital" 业务 与投诉人有关联,但事实并不如此。 (d) 投诉人的业务受到破坏的另一原因,是因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使得投诉人尽 管投诉人在中国有业务存在却无法拥有一个中国本地域名 (i) 以反映其商名及 (ii) 以作投诉人在世界其他国家上注册的其他二级和三级域名相对应的域名。拥 有一个在中国本地的网站对投诉人就其在中国日渐扩大的业务,实施其宣传和市场 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3.4 其他被投诉人的恶意情况 被投诉人在与投诉人商议出售该争议域名之后的规避推托的行为亦说明被投诉人的恶意: (a) 在接到投诉人在2005 年11 月发出的电邮之前,本案争议域名并不联接到任何运行 中的网站。当时争议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邮信箱是<mao_yunfeng@hotmail.com>, 亦是被投诉人回复投诉人的查询时使用的电子邮箱。 (b) 在与投诉人商议有关于出售争议域名的事情后,被投诉人立即更改其域名联系人的 电子邮箱为: <stanleymao@spymac.com> 及在争议域名上建立起 "Fidelity Group" 网站(见附件1)。 (c)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是意会到可能涉及域名争议纠纷,即使当其时被投诉人并未 有成立公司及使用 "Fidelity" 为商名,亦立即在争议域名上建立网站,企图在建 12 立其对 "Fidelity" 一字的权益。被投诉人甚至更改域名管理联系人的邮箱,意图 否认与投诉人曾交换电子邮件,虽然被投诉人最终并没有这样做。 (d)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否认其为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雇员,这与 投诉人在附件2 中展示被投诉人的名片相抵触。在2006 年1 月13 日,被投诉人发 往由投诉人聘用的私家侦探的电邮中,被投诉人表示自己为“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 司的出口部经理”,而该公司为“苏州进出口集团的附属公司”(见附件22)。 (e) 在2006 年3 月13 日,被投诉人的 <stanleymao@spymac.com> 电子邮箱是在 <patek.com.cn> 网站内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电子邮箱联系人,直到被投诉人 在2006 年3 月16 日收到本投诉书后,立即删掉自己在 <patek.com.cn> 网站上的 电子邮箱地址,而将其更改为 <finrockuk@yahoo.com>(见附件20)。 (f) 因此,被投诉人企图隐藏他是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雇员的事实及掩饰他与 <patek.com.cn> 网站的关联。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人的电邮及其后的 投诉书之前和之后的规避行为,亦为恶意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的证据之一。专家 组专家在考虑被投诉人答辩的可靠性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3.5 总括而言,被投诉人有以下恶意: (a) 企图出售该争议域名而获取不当利益; (b) 阻止 "Patek" 及 "Fidelity" 名称或商标的各别拥有人注册反映其名称及商标的 相应域名。 (c) 被投诉人建立网站,使用 "Fidelity Venture" 及 "Fidelity Capital" 的名称, 使用或引用了投诉人的 "Fidelity" 商标,这都损害投诉人的声誉,阻碍投诉人的 正常业务及或者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 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 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本案争议域名于2004 年1 月7 日注册,于2006 年1 月6 日注册期限满两年。根据最新《解决办法》,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应不予受理。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 行。2002 年9 月30 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自2006 年3 月17 日应无条件执行《解决办法》。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仲裁中心应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请求,不予受理。 13 对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异议; Fidelity 本身是通用词汇,根据美国传统辞典解释为:忠诚, 忠贞, 忠实尽职; 真实, (画等的) 逼真度;(收音, 录音设备等的)保[逼]真度, 确限度; 精确度; 重现精度,其字源自拉丁语 fid□lit□s. 投诉人金融执照经营范围限于香港,台湾。并未在大陆取得金融经营权。其在中国已经相应拥有 fidelity.com.hk, fidelitysite.com.tw 域名. 2004 年6 月投诉人建立上海办事处(隶属于香港 公司,无经营权); 晚于被投诉人域名注册日(2004 年1 月). 一个在大陆没有实体的公司在大陆不 应享有fidelity.com.cn 中国大陆域名的优先民事权利. Fidelity 不是中国驰名商标, 投诉人在大陆没有金融经营权, 更没有任何形式的广告投入. 因 此,对一个没有知名度的商标是谈不上什么误导公众的? 通过商标黄页查询(http://www.tmyp.com/index.asp), Fidelity 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其他公司 依次是: (商标完全相同, 只是注册类别不同,商标共分45 大类), 因此投诉人并不享受 Fidelity 商标专用权,而只限第36 类范围:保险,金融,货币事务。 德国某公司(注册日:1993 年11 月, 类别28: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 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注册号:610066G), 注册日期早于投诉人 珠海经济特区快达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日:1996-年10 月, 类别11: 照明、加温、蒸 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注册号:890062), 注册日期早于投诉 人, 商标图形与投诉人完全相同. 被投诉人通过搜索引擎google 搜索fidelity company, 结果显示约有20,100,000 项符合 fidelity company 的查询结果, 全球有超过万家以fidelity 命名的公司.现列举部分结果: (见 附件) 以fidelity 命名的美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Fidelity Bancorp, Inc (股票编号: FSBI) 银行业 Fidelity Bankshares, Inc (股票编号: FFFL) 银行业 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 (股票编号: FNF) 保险业 Fidelity National Information Services (股票编号: FIS) IT 业 Fidelity National Title Group, Inc. (股票编号: FNT) 房地产保险业 Fidelity Southern Corporation (股票编号: LION) 金融业 Fidelity venture 风险投资基金 Fidelity Communication Company IT 业 Fidelity Commercial Realty Management Co., 房地产业,物业 14 Fidelity Associates 保险业 以fidelity 命名的非洲公司: Fidelity Group 金融投资服务业 以fidelity 命名的新西兰公司: Fidelity Life 保险业 以fidelity 命名的中国公司: 富达(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FIDELITY(FAR EAST)TRADING GO.LTD 珠海经济特区快达工业有限公司 Zhuhai Economic Zone Fidelity Industry China Fidelity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投诉人恶意混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回避全球有上万家的以 Fidelity 冠名公司的事实. 企图 在中国独霸Fidelity 的商号冠名权. 事实是这全球上万家的叫Fidelity 的公司 (许多成立于 20 世纪初) 都拥有fidelity 名称和标志的民事权利。同理, 被投诉人Fidelity Group 只是 商号名, 并未提供基于Fidelity 商标的金融产品, 因此,同样拥有对fidelity 名称和标志的 民事权利。 投诉人滥用商标类别权力范围,投诉人Fidelity 商标(类别36 金融,保险等)保证其在中国 提供基于Fidelity 品牌的金融产品,而不是所有类别产品。但根据投诉人的逻辑,争议域名含 有Fidelity 商标就是混淆投诉人的商标,相信注册Fidelity 商标其他44 个类别的企业(中国 有3 家,全球应该更多)不会认同。投诉人Fidelity Group 主业是进出口和房地产相关行业, 这是投诉人都不涉及的行业。 综上所述,Fidelity 应属通用词汇,每个人都有以Fidelity 命名的商号冠名权,也有以 Fidelity 申请商标的权利(不与已申请的类别相同的前提下), 不同类别的商标的存在显然证 明了不同类别的Fidelity 商标是不会相互产生混淆的常识。 —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的主张进行辩驳; 投诉人恶意混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以达到其滥用商标权力范围的目的。投诉人Fidelity 商标 (类别36)保证其在中国提供基于Fidelity 品牌的金融产品的权利, 而不是独享Fidelity 的商号冠名权. 全球有上万家的以 Fidelity 冠名的公司, 难道这上万家的叫 Fidelity 的公 司都侵犯了投诉人一家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只是商号名, Fidelity Group 商号(非商标,黑体, Welcome to business portfolio 下缀,见下图) 和投诉人 Fidelity international; Fidelity investment 商标的区别, 相信明眼人都看得出. 投诉人的商标有一发光水晶球图形,斜体 Fidelity. 和INVESTMENTS 下标; Smart move. TM 谈色品牌标语. 图形,字体,组合,颜色, 商标语这些商标要素的区别都是巨大的。 15 (投诉人商标) 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目前处于筹建阶段, 已着手开始申请离岸进出口和房地产相关为主业 的公司,参照香港富达(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FIDELITY(FAR EAST)TRADING GO.LTD 的例子, 进出 口其他类别的产品(即使采用Fidelity 品牌) 不在侵权范围,何况,从事与投诉人完全不同的 行业。 换个角度来推理,假设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侵权, 那也是侵犯德国某公司 (1993 年11 月, 类别28, 商标注册号:610066G, 注册日期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权力,或是非洲Fidelity Group 的名称标志权利(http://www.fidelitysite.com/);而不是由Fidelity international 或 Fidelity investment 公司作为投诉人。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导致混淆的论述是不能成立的 —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进行 辩驳。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及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目前处于筹建阶段, 已着手开始申请离岸进出口和房地产相关为主 业的公司,参照香港富达(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FIDELITY(FAR EAST)TRADING GO.LTD 例子, 被投 诉人 Fidelity Group 进出口其他类别的产品(即使采用Fidelity 品牌)也不在侵权范围,需要 投诉人授权一说无法成立。 Fidelity.com.cn 域名为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储备域名, 其忠诚, 忠贞, 忠实尽职的字面 意思对公司的未来品牌战略有很好的推动作用,目前网站处于建设阶段。 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有在公司成立后申请商标第37 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 务,…)和其他类别的计划。 本人并非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雇员,而是目前与该公司合作进出口业务, 未来将通过Fidelity Group 独立运作;同时本人还投资一家智能科技公司(为高档房地产项目 提供楼宇智能化解决方案),部分业务计划分拆后将注入到Fidelity Group,这也是Fidelity Group 未来的两大核心主业。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完全拥有对 Fidelity.com.cn 的合法权益 —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的主张进行辩驳; 《解决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的情形。被投诉人可针对投诉人就上述情 形而提出的有关主张进行答辩并说明: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 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和任何一个以Fidelity 命名的公司联系过,也未在任何域名交易网 站上出售或转让过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的目的是为Fidelity Group 使用。 16 2005 年11 月7 日,收到以个人邮箱署名姚小姐的电邮,询问是否愿意出售域名。由于没有出 售域名的意向,没有给与理睬。 2005 年11 月15 日,对方再次讯问相同内容,本人出于礼貌于21 日回复:询问对方是谁?谁 是客户?然后再谈。(出于好奇心,自然反应的回复)。 2005 年11 月22 日,署名姚小姐表示:她属于某香港电子商务公司,客户希望匿名,并愿意 500 美金收购域名。由于对方没有给我任何明确的信息,我当日表示拒绝对方价格,从此没有 和对方再联系过。 被投诉人认为路伟律师行,以私人邮箱(august_yiu@yahoo.com.cn), 匿名(姚小姐),隐匿 公司(某香港电子商务公司)和匿名客户的方式来进行取证,并在进行上述取证工作时采用引 诱等非法手段,其不应被采纳为投诉人证据(投诉人附件12, 其取证方式明显有设局套取恶意 证词的嫌疑,同时路伟律师行任意曲解邮件,无论回复邮件如何回答,路伟律师行都会主观认 定被投诉人恶的不当结论). 被投诉人同时反对投诉人要求,即专家组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CN0300007)(投诉人附 件13)的裁决, 因为本案属独立案件, 专家组不应受不相干的裁决影响而失去公正性. 被投诉人没有出售域名图利的意向和行为: —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 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 本案是被投诉人第一次涉及的仲裁事件,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 的域名的行为。 关于投诉人提到的patek..com.cn 的域名,被投诉人不是最终拥有人,其拥有者为上海的曹先生, 被投诉人只是暂时借用其域名使用。 其次,通过商标黄页搜索,<Patekphilippe>品牌在中国并未注册Patek 商标(见附件),Patek 商 标的真正的且唯一的拥有人是上海邹乐平皮革实业有限公司(见下图);不会侵犯PatekPhilippe 的合法权益。 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网站,查阅到2004 年案件编号:DCN-0400015(PatekPhilippe S.A.V 沈阳 中旭)裁决,2004 年7 月16 日,PatekPhilippe 最终得到了 patekphilippe.com.cn/patekphilippe.cn 的域名。经过仲裁后8 个月内(2004 年7 月16 日至 2005 年2 月23 日注册日),PatekPhilippe 也没有注册patek.com.cn 域名的行为,可理解为其根 本没有意向注册此域名。 到目前为止,PatekPhilippe 也未对此域名有任何异议和仲裁请求。相反,路伟律师行作为DCN- 0400015(PatekPhilippe S.A.V 沈阳中旭)案件的代理律师,再次主观臆断认定被投诉人侵犯了 PatekPhilippe 的品牌并以此为证据(以还未产生争议的,未知结论的事件作为证据),难道路伟 律师行可以代替仲裁机构的地位直接裁决,路伟律师行再一次地滥用权力并践踏通行的无罪推定原 则。 17 被投诉人再次申请判定投诉人附件14 (查阅CNNIC Whois 数据获得有关 patek.com.cn 域名资料的 副本)及相关论断无效,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被投诉人不存在注册或者受让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情形; 投诉人 商标(商标类别36 金融,保险类)与被投诉人商号 (拟商标类别37 房地产相关类)无论从图形,字体,组合,颜色,商标语这些商标要素 的角度还是从类别和使用领域的区别都是显而易见的; 投诉人在中国商标注册日为1997 年, fidelity.com.hk 域名注册日是 1995-07- 04. 投诉人先后已注册约200 个包含“fidelity”的域名;被投诉人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如此 重视和熟悉域名规则的企业,在享有优先权7 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注册的客观行为,唯一的 解释是投诉人没有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观意向,因为其在中国总部和运营范围是香港,已拥有 fidelity.com.hk 域名,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的隶属关系也验证这一点。对 于投诉人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放弃的域名,被投诉人“抢”注中的“抢”字是不成立的。事实是 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建立上海办事处(隶属于香港公司,无金融经营权)之前,先为Fidelity Group 注册了争议域名,投诉人的仲裁请求和论断完全是无理的,同时也损害了被投诉人的声 誉。 放眼全球,从事金融,保险和基金管理服务的并以Fidelity 命名的公司数不胜数。典型的 有: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 (纽约道琼斯指数,股票编号: FNF 世界500 强,1847 年 成立) 保险业;Fidelity Life 新西兰人寿保险; Fidelity Venture 美国风险投资基金; International Fidelity Insurance Company 美国债券业务和保险业务;The Fidelity Group of Companies 金融/保险/管理服务;Fidelity Federal Bancorp (纳斯达克股票编号: FDLB) 银行业;富达(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FIDELITY(FAR AST)TRADING GO.LTD 香港贸易业; Fidelity Group (非洲金融服务业) 其中以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 成立(世界500 强,1847 年)最早;按照投诉人的逻 辑,成立于1946 年的投诉人Fidelity International 损害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 的 声誉,破坏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 的正常业务,混淆视听并误导全球公众长达60 年 之久,投诉人居然还宣称别家企业侵权未免有贼喊捉贼之嫌。难道全球上万家以Fidelity 命 名的企业都在侵犯投诉人一家的合法权益,这不是强盗逻辑吗。 显然,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 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论断是不能成立的,Fidelity 作为一个上万家企业命名的通用词 汇, 多家注册为不同类别的商标,任何一家企业妄图不分类别和范围就想垄断冠名权和商标权 是不能被全球企业所容忍的。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 称;并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任何一款条文,属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 18 本案是被投诉人第一次涉及的仲裁事件,不存在其他恶意的行为。 被投诉人其后就投诉人的补充意见再补充了以下答辩观点: - 对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异议; 被投诉人申请判定投诉人附件18 (富达国际有限公司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CN- 0600042 的案例)及相关论断无效,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Fidelity 是通用词汇的事实是无需质疑的,其命名的权力是全球共享的,包括被投诉人, 被投诉 人注册域名目的是自用. 不涉及任何利益驱使. 投诉人Fidelity 的商标只是服务商标,即只限核定服务项目36 类,不应无限制的滥用,对商标 的权益不等于对域名拥有对等的权益。 全球有超过万家以fidelity 命名的公司的存在,证明被投诉人同样拥有Fidelity Group 商号命 名的合法权益. 也用事实驳斥了投诉人名称或者标志导致混淆的不当论断。 根据《解决办法》第8 款第一条并不要求该权益是唯一和独有的,再次证明被投诉人拥有的 fidelity.com.cn 的合法权益, 也符合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原则。 投诉人在中国已注册 fidelityinvestments.com.cn (注册日期 2004-02-26 01:01); fidelityinvestments.cn (注册日期 2004-10-25 23:22); fidelityinvestments.net.cn (注册 日期 2005-07-27 18:20) fidelityinternational.cn (注册日期 2005-04-14 02:46) fidelity.net.cn (注册日期 2005-07-27 18:18); fidelity-international.cn (2005-04-14 02:46) fidelityintl.cn(注册日期2005-04-14 02:46); fidelity-intl.cn (注册日期 2005-04- 14 02:47); 中国二级域名,直到现在都未使用并且处于域名纠纷状态。投诉人在没有任何经营许 可的状态下, 囤积至少8 个中国域名,投诉人竟然对Fidelity.com.cn 也起了侵占企图, 投诉人 完全是无视Fidelity 是通用词汇和上万家Fidelity 公司存在的事实,妄图垄断fidelity 的域 名资源, 从而阻止其他权益人在中国行使合法权益. 投诉人的行为在本质上是恶意的, 完全超越 了维护合法权益的范畴, 属于滥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投诉人垄断的主观意图和囤积域名客观行为都是无法 掩盖的, 也不应该得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支持的.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导致混淆的论述是不能成立的 - 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进行辩 驳。被投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及合法利益; Fidelity.com.cn 域名为被投诉人 Fidelity Group 储备域名, 其忠诚, 忠贞, 忠实尽职的字面 意思对公司的未来品牌战略有很好的推动作用,目前网站处于建设阶段, 版面并非最终定稿. 本人并非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的雇员,而是目前与该公司合作进出口业务,此 类合作方式在国内十分普遍,合作原因是Fidelity Group 还没有国内进出口权,通过苏州进出 口集团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代理出口。所以,本人名片是针对出口业务印制的。在取的进出口 权后将通过Fidelity Group 独立运作;同时本人还投资一家智能科技公司(为高档房地产项目 19 提供楼宇智能化解决方案),部分业务计划分拆后将注入到Fidelity Group,这也是Fidelity Group 目前两大核心主业。 投诉人在通篇的论述中使用过多假设, 其结论都是基于假设缺乏可靠依据的.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完全拥有对 Fidelity.com.cn 的合法权益 - 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的主张进行辩驳; 有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 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认为路伟律师行,以私人邮箱(august_yiu@yahoo.com.cn), 匿名(姚小姐),隐匿公 司(某香港电子商务公司)和匿名客户的方式来进行取证,并在进行上述取证工作时采用引诱 等非法手段,其不应被采纳为投诉人证据(投诉人附件12, 其取证方式明显有设局套取恶意证 词的嫌疑,同时路伟律师行任意曲解邮件,无论回复邮件如何回答,路伟律师行都会主观认定 被投诉人恶意的不当结论). (邮件中,姚小姐写道:please let me know if you are willing to transfer the domain name and if this is acceptable to you. 被投诉人对应acceptable 回答: I do not think I can accept the price. I will not consider even hundredfold. So forget the deal. I will keep the domain. 被投诉人的回答非常明确, 三次表明不能接受交易. 当被投诉人回答 不时, 这就代表不, 任何形式的曲解都是不成立的. ) 其次, 投诉人单方面认定 USD 500 转让为合理建议, 不知依据何种标准? 其本质就是设局引诱, 接受交易就是注册域名图利, 拒绝交易路伟律师行还是解释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 投 诉人论述的被投诉人拒绝交易就是恶意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同理, 被投诉人愿意以同样价格 要求投诉人转让fidelity.com; 投诉人如果不同意, 是否被投诉人也可以得出投诉人恶意的相 同结论. 被投诉人同时反对投诉人要求,即专家组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CN0300007)(投诉人附件13)的裁 决, 因为本案属独立案件, 专家组不应受不相干的裁决影响而失去公正性. 被投诉人申请判定投诉人附件12 (路伟律师行及被投诉人之间的电邮副本)和投诉人附件13 (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 DCN0300007 的裁决副本)及相关论断无效,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被投诉人注册Fidelity.com.cn 完全是Fidelity Group 自用, 没有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向和行为。 - 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 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 PatekPhilippe 在中国不拥有patek 的商标和任何权益。 Patek.com.cn 使用权由上海曹先生收回,任何未来案件由他本人处理。(可联系 finrockuk@yahoo.com),域名只是曹先生通过本人万网的账号申请。 20 到目前为止,任何人也没有对此域名有任何异议和仲裁请求。相反,路伟律师行作为DCN-0400015 (PatekPhilippe S.A.V 沈阳中旭)案件的代理律师,再次主观臆断认定被投诉人侵犯了 PatekPhilippe 的品牌并以此为证据(以还未产生争议的,未知结论的事件作为证据, 以非拥有人作 为对象),难道路伟律师行可以代替仲裁机构的地位直接裁决,路伟律师行再一次地滥用权力并践踏 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 被投诉人再次申请判定投诉人附件14 (查阅CNNIC Whois 数据获得有关 patek.com.cn 域名资料的 副本)及相关论断无效,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 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 - 被投诉人不存在注册或者受让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情形; 投诉人 商标(商标类别36 金融,保险类)与被投诉人商号(拟商 标类别37 房地产相关类)无论从图形,字体,组合,颜色,商标语这些商标要素的角度还是 从类别和使用领域的区别都是显而易见的;(商标为Fidelity Portfolio, 商号为 Fidelity Group, 见附件) 投诉人Fidelity 在中国非驰名商标, 没有任何知名度, 没有金融牌照, 没有分公司和任何经 营业务; 误导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Fidelity National Financial 成立(世界500 强,成立于1847 年, http://www.fnf.com/) Fidelity Venture (http://www.fidelityventures.com, 美国风险投资公司) 营业范围分别 属于投诉人全球注册的保险,投资, 风险投资领域, 他们业务遍及全球也没有因此误导任何公 众, 并破坏投诉人的业务活动, 为何唯独 Fidelity Group 和 fidelity.com.cn 的存在会损 害投诉人的声誉. 基于Fidelity 是通用词汇的事实, 投诉人垄断Fidelity 名称和域名的无理 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都不会得到保护, 难道在中国投诉人就可以利用中国信息不够开放, 从而达 到非法垄断fidelity 名称和域名的目的吗. 本网站由于处于建设阶段, 版面现只保留 Fidelity Portfolio Trade 和Fidelity Portfolio Real Estate 现有业务范围, 未来将根据需要增加. 试问一个还未最终完成的网站如何能够误 导公众, 本网站的任何链接广告属归google 随机动态产生与被投诉人无关.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 称;并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任何一款条文,属不具有恶意。 -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 本案是被投诉人第一次涉及的仲裁事件,不存在其他恶意的行为。 stanleymao@spymac.com 由于邮件提供方改版不再支持, 已通过邮件通知 案件经办人蔡先生改为 mao_yunfeng@hotmail.com 网站上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21 4. 专家组意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 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被投诉人于2004 年1 月7 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fidelity.com.cn>。就被投诉人的答辩有关根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 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 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虽然本案争议域名于 2004 年1 月7 日注册,于2006 年1 月6 日注册期限满两年, 但是投诉书的提交日期为2006 年3 月16 日,早于新《解决办法》和新《程序规则》的生效日期,即2006 年3 月17 日。 2006 年4 月2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本案争议应属于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实施的原《解决办法》和原《程序规则》(见附件17)的管辖范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 要求被投诉人于2006 年4 月29 日前修改答辩书。因此, 本域名争议案例是符合《程序规则》, 予以受理。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1969 年在百慕大成立,向欧洲﹑中东﹑非洲和亚洲各地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 理服务。至今,投诉人已成为全世界最大投资管理公司之一,全球在其管理下的资产总值超过 11,000 亿美元。 早自其于1969 年在百慕大成立以来,投诉人一直使用“FIDELITY”的商号和商标。在香港,投诉 人最初于1981 年成立Fidelity Investments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FIMHK”) 已一直在香港使用其“FIDELITY”商号和商标。FIMHK 向在亚太区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 管理﹑投资顾问和退休计划服务,客户网络遍及香港及中国大陆。 在1990 年,投诉人成立了“Greater China Fund”,为客户管理于香港联交所内上市公司的资本 投资及于中国各联交所买卖的股票及证券交易。在2003 年,投诉人又成立了另一“China Fund”。该基金专注于中国市场,投资组合内容包括在中国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 (附件 4)。 22 2004 年6 月,FIMHK 在中国上海设立其代表办事处,为FIMHK 在中国境内从事顾问﹑联络﹑市场 调查﹑资料收集和相关的活动 (见附件5)。 投诉人已就“FIDELITY”在世界多个国家地区申请和获得大量服务商标注册,包括香港﹑中国及 全球多个国家。投诉人在全球各地的“FIDELITY”商标注册和申请的名单见附件7,显示投诉人已 在中国注册的服务商标。投诉人在中国的服务商标注册证书副本见附表8。 在争议域名<fidelity.com.cn>中,“.com.cn”为国家码二级域名。在略去争议域名中的相关 “.com.cn” 国家码二级域名,所余下的“fidelity”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fidelity”标志是相同。 有关被投诉人的答辩观点指出投诉人恶意混淆商标和商号的概念, 回避全球有上万家的以 Fidelity 冠名公司的事实. 企图在中国独霸Fidelity 的商号冠名权. 事实是这全球上万家的叫 Fidelity 的公司都拥有fidelity 名称和标志的民事权利。无疑, 全球所有叫Fidelity 的公司 都拥有fidelity 名称和标志的民事权利, 但并不表示投诉人企图在中国独霸Fidelity 的商号冠 名权, 根据域名注册先到先得的规则, 所有拥有fidelity 名称和标志的民事权利的公司都可注 册这争议域名。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关键是被投诉 人是否也享有该域名的合法权益, 即《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FIDELITY”服务商标或 商号注册或使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上。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与 “FIDELITY”这一名称有任何关联。被投诉人仅表示目前处于筹建Fidelity Group 阶段, 仅开 始申请离岸进出口和房地产相关为主业的公司,目前网站处于建设阶段, 被投诉人亦未申请商标 注册。 因此,被投诉人的情形只能表明被投诉人正为获得该权利而作出准备,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 投诉人对于 "FIDELITY" 名称或者商标尚未建立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 被投诉人: - 未曾经营包括或包含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公司或者业务; - 不是包括或包含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标的注册者; - 对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不享有任何声誉;和 - 未曾销售或供销任何包括或包含 "FIDELITY"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品或提供 以其为品牌名称的任何服务。 23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 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 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 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其它恶意的情形。 域名 "fidelity.com" 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全球网页, 而许多国家顶级域名如 "fidelity.co.uk"、"fidelity.com.hk"、"fidelity.com.tw"及 "fidelity.co.kr" 亦是投诉人 专为各国客户提供服务及资讯的渠道。被投诉人通过注册争议域名,阻止了投诉人在中国透过使 用争议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为位于中国的客户提供服务及资讯。 因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使得投诉人尽管在中国有业务存在却无法拥有一个中国本地域名 (i) 以反映其商名及 (ii) 以作投诉人在世界其他国家上注册的其他二级和三级域名相对应的域名。 鉴此,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9 (ii) 款的规定,证明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 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或者标志。 被投诉人最近开始 (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商议争议域名出售事宜之后) 在争议域名上建立一虚伪 的“FIDELITY GROUP”的集团网站,而该“FIDELITY GROUP”的业务范围包括物业、资本投资、 贸易及娱乐。(见附件16) "Fidelity Group" 网站内的分支 "Fidelity Capital" 或者 "Fidelity Venture" 是与投诉人从事行业有关联,容易误导公众,产生混淆,使公众误以为被投 诉人的 "Fidelity Venture" 及 "Fidelity Capital" 业务与投诉人有关联。而投诉人的 “FIDELITY”服务商标多年来从事保险、金融及基金管理服务行业,并在全世界 (包括中国) 经 营,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注册“FIDELITY”服务商标7 年后才注册争议域名, 显示被投诉人有意利 用投诉人在行业的声誉来混淆公众,使他们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某种关联,或是投诉人在 中国认可成立的基金贸易公司。 更重要是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已有两年多, 被投诉人表示希望建立Fidelity Group 及其网站, 干吗花了两年多的时间, 仍然处于筹建阶段, 其意图实在值得商榷。 鉴此,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9 (iii) 款的规定,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混淆与投诉 人“FIDELITY”服务商标的区别,误导公众。 24 关于被投诉人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一项﹔ 被投诉人指投诉人授权代理人向其洽购争议域名,本质就是设局引诱, 但是假若被投诉人真正使用 争议域名, 根本就不会考虑洽购建议; 再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否认其为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经 济合作有限公司的雇员,这与投诉人在附件2 中展示被投诉人的名片相抵触。在2006 年1 月13 日,被投诉人发往由投诉人聘用的私家侦探的电邮中,被投诉人表示自己为“对外经济合作有限 公司的出口部经理”,而该公司为“苏州进出口集团的附属公司”; 此外, 被投诉人亦注册了与 被投诉人无关patek.com.cn, 种种迹象显示, 被投诉人的诚信甚是值得怀疑。 综合以上所述的情况,专家裁定根据解决办法第9 (ii), (iii) 款的规定本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 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恰当救济方式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 投诉人是合适的救济方式。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fidelity.com.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 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域名<fidelity.com.cn>应 予转移给投诉人。 专 家:张子恆 Arthur Chang 二ΟΟ 六年8 月23 日 于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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