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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elity.cn,富达国际有限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投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778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42
案件编号﹕DCN-0600042
投诉人﹕ 富达国际有限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投诉人﹕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域名﹕ "fidelity.cn"
域名的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 当事人
本案的投诉人是富达国际有限公司(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在百慕大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地址是 Pembroke Hall, 42 Crow Lane, Pembroke HM19, P.O.
Box HM670, Hamilton HMCX, Bermuda。投诉人在本程序的授权代理人为路伟律
师行,其地址是香港皇后大道中2 号长江集团中心23 楼。
被投诉人是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的WHOIS 数据库及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纪录,被投诉人的地址是中国北京市
东城区东中街29 号东环广场写字楼B 座5 层5N。被投诉人并没有委托授权代
理人。
2.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
本案争议的域名是"fidelity.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于2006 年3 月16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实施及生效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下称 "《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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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下称 "《程序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信息
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 "《补充规则》")所提交的中文投
诉书。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小组审理本案。
于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机构查询争议域名
注册人详细的联系资料,并于2006 年3 月20 日收到域名注册机构以电子邮件提
供域名持有人的登记资料。
于2006 年3 月22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书并相
关程序费用。于2006 年3 月31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表示被投诉人在收到提交答辩书通知
后,投诉人有二十天时间准备答辩书。
根据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确认的地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4 月12 日
把仲裁的书面材料以挂号形式送达被投诉人。
由于被投诉人并未按《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案
件程序进入缺席审理阶段。
2006 年5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指定何志强先生
(MR. RAYMOND HO) 的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
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内即2006 年6 月6 日
或该日前作出裁决书。
4. 基本案情
4.1 投诉人
投诉人于1969 年成立,向欧洲、中东、非洲和亚洲各地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时至今天,投诉人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投资管理公司之
一,管理庞大资产,提供多元化服务,近年获得多个国际奖项及荣誉。投诉
人先后设立 “Greater China Fund”及“China Fund”,投资香港及国内的证券市
场。在2004 年6 月,投诉人透过其香港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并积极参
与国内各大媒体的活动。
投诉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FIDELITY”的商号及商标。投诉人在世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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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申请和获得大量服务商标注册,投诉书附件7 列明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在
全球“FIDELITY”商标注册及申请清单, 附件8 载有投诉人在中国的商标注
册证书副本,自1997 年投诉人已在中国使用“FIDELITY”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以本身的名义或通过其关联公司、授权公司、代理人已注册约200
个包含 “FIDELITY” 名称的域名,包括 “fidelity.com”、 “fidelity.co.uk”、
“fidelity.com.hk”、 “fidelity.hk”、 “fidelity.de” 等等。
4.2 被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WHOIS 的资料纪录,本案的被投诉人的是北京国
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诉人经营两个网站,根据网站资料显示,被投
诉人从事信息技术、互联网服务和多媒体通信服务。
5. 当事人主张
5.1 投诉人的主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早于1997 年已在中国注册“FIDELITY”为其注册商标。通过对其商
号、商标和相关域名的广泛使用,使“FIDELITY”享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
投诉人认为公众(特别是中国境内人士)将会被误导,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
有关联。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份与投诉人的“FIDELITY”商标
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提出四点论证。第一,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
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 “FIDELITY” 商标。第二,根据投诉人通过中国的商
标代理人进行的商标注册数据搜查,被投诉人对“FIDELITY”服务商标不具
有任何注册商标权。第三,根据投诉人浏览被投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被
投诉人未曾在业务上使用“FIDELITY”为名称,亦没有提供任何“FIDELITY”
品牌的服务或商品。
因此,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或其主要部份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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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构成恶意
投诉人的代理人路伟律师行的一名律师以电邮向被投诉人询问是否愿意出
售争议域名及愿意出售的价格。该律师于2005 年11 月8 日接获投诉人的
电邮回复,表示愿意以人民币60,000 元出售争议域名,由此可见被投诉人
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投诉人就此行为,引用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限
公司 v 广州燕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CND20010006),指出投诉人以
提出销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构成恶意注册域名的证据,而在The
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
编号 DNC0300007)亦裁定出售域名以获取利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
根据《关于.cn 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知》,二级域名的注册采取 “先
到先得” 的方式,而被投诉人在 2003 年3 月17 日,在知道投诉人在
“FIDELITY”商标所享有的声誉的情况下,仍抢先注册争议域名,阻止投诉
人使用其合法拥有的商标。
被投诉人已多次以他人品牌及名称注册域名,以阻止有关品牌及名称的合
法所有人注册相关域名。在 2003 年至2005 年期间,被投诉人合共涉及35
宗抢注域名的案件,其中有31 宗,被投诉人均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相关争议
域名,相关争议域名被裁定转移予投诉人。
此外, 被投诉人现时把争议域名导向被投诉人的网站
“http://m.com.tv/default.shtml” 利用投诉人的 “FIDELITY”商标的声誉,吸引
互络网用户登入其经营的网站,从而获取商业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综上所述,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5.2 被投诉人的主张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辩书。
6. 专家组意见
《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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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按《解决办法》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一人专家组意见如下﹕
6.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接纳投诉书附件7 及附件8 的证据,认定投诉人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
区(句括中国)享有“FIDELITY”注册商标的权益。 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
名,其主要识别部份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条件。
6.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从未获投诉人以任何方式授权使用“FIDELITY”,被投
诉人本身也不享有任何合法使用“FIDELITY”注册商标的权益。
因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条件,认
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6.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
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
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
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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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注册包含与投诉人世界知名的商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但本
身对争议域名中的“FIDELITY”商标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被投诉人的行为
一来阻碍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希望藉助投诉人的知名商标牟取不当的
商业利益。这点从被投诉人向第三者表示愿意出售争议域名便可见一斑,
再者,被投诉人在2003 年至2005 年期间涉及相当多的域名争议案,在大
多数案件中均被认定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 解决办法》第九条的条件,以及
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7.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其注册域名相同,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相似或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
﹔和(3)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争议域
名 "fidelity.cn" 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何志强 (RAYMOND HO)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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