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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lseafc.com.cn,Chelsea Football Club Limited/ Chelsea FC PLC (前称Chelsea Village Plc)投诉广东八音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581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47
案件编号:DCN-0600047
Complainants : (1) Chelsea Football Club Limited
(2) Chelsea FC PLC (前称Chelsea Village Plc)
Respondent : 广东八音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Domain Name : chelseafc.com.cn
Registrar : 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Chelsea Football Club Limited 和Chelsea FC PLC (前称Chelsea Village
Plc),其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均在英国,联络地址是送交Alan Shaw, Stamford Bridge
Grounds, Fulham Road, SW6 1HS, London, England。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Matthew
Laight, Bird & Bird,联络地址是33/F, Three Pacific Place, 1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
被投诉人是广东八音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机场路
72 号景豪商业大厦428 室,邮编5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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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域名是<chelseafc.com.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
务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白鹭洲路普利花园大厦19 层,邮编
361004。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日发
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
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
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中、英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
案。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
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
册人的联系资料。在得到域名注册机构确认及收到相关费用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
《补充规则》的规定于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规定期限
内,提交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4 月21 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
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告之因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交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
指定专家,缺席审理本案,并予以裁决。
2006 年5 月19 日,候选专家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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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5 月29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任专家苏国良
先生(Mr. Gary Soo)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苏国良先生组成独任专家组审理本
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于2006 年6 月3 日
前(含6 月3 日)作出裁决。
2. 基本案情
For the Complainant
投诉人:
两位投诉人是联系公司,均是在英国注册,主要营业地也是在英国。投诉人共同拥
有及运作位于英国伦敦的职业足球队Chelsea Football Club(“Chelsea”)。投诉人在英
国及欧洲拥有“CHELSEA FC”和“CHELSEA”标志的商标注册及申请。这包括在英
国之“CHELSEA FC”注册商标(编号2381368 和2200828)、在英国之“CHELSEA”注册
商标(编号2381367)、在欧洲之“CHELSEA”商标注册申请(编号003344561)和在挪威
之“CHELSEA” 商标注册申请(编号200309445)。
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投诉人也注册了包括“CHELSEA”、“切尔西”(即“CHELSEA”之
中文翻译)、“QIEERXI” (即“CHELSEA”中文翻译之拼音)、和 “CFC”图案等标志的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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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5 年7 月18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chelseafc.com.cn>,联系人是郑楚
忠。
3. 当事人主张
The Complainant
投诉人:
投诉人表示,Chelsea 于1905 年正式成立并同年获英国足球总会的正式确认。至
1906/7 年球季,Chelsea 晋升至甲组,并于1955 年初次取得联赛冠军。至今,
Chelsea 共赢取了三次足总杯(FA Cup)和两次欧洲杯赛冠军杯(European Cup Winners
Cup),也在英国本土及欧洲各大小赛事中屡获殊荣。在2005 年,Chelsea 也赢取了
联赛杯(Carling Cup Final)及超级联赛(Barclaycard Premiership)。在2003 年8 月,
Chelsea 在被Roman Abramovich 先生收购后,Chelsea 更得以任用一众世界顶级的教
练及球员。曾效力于Chelsea 的世界级名星球员包括Roberto Di Matteo、Gianfranco
Zola、Marcel Desailly、Didier Deschamps、Damien Duff 和Joe Cole。球会著名领队
有Claudio Ranieri、Rudd Gullit、Glen Hoddle、Geoff Hurst 及Jose Mourihno。至
今,Chelsea 已成为英格兰超级联赛(Premier League)中最成功和受欢迎的球会之一。
在世界各地均有其热情、忠实的球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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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指出,投诉人也与世界著名品牌Samsung 签下赞助商合约,给予Samsung 于
其产品上使用Chelsea 品牌的专有使用权。投诉人的其他知名赞助商包括Sky TV、
Orange、Budweiser 和Umbro。投诉人投放大量时间和资源于发展和利用“Chelsea”
品牌和其商誉。其中,这些商誉乃基于其“Chelsea”、“Chelsea FC”及“CFC”标志,及
其官方球会徽章中之蓝色狮子图案和“Chelsea Football Club”字句。投诉人并售卖一
系列“Chelsea”品牌和其相关标记的商品,其中包括衣服、玩具及游戏、钟表、杯
子、家居用品、书本及影音产品。投诉人于www.chelseafc.com运作其Chelsea 官方
网站,其内容包括球会历史及球员资料、赛情报告、赛事日期和网上商店。
此外,投诉人在亚洲各地均享负盛名,更在香港、日本、新加坡及马来西亚设有官
方球迷会。在中国,Chelsea 的球迷众多,也经常成为传媒报导的焦点所在。此
外,Chelsea 积极参与Asian Football Association 为提升中国足球培训及行政水平之
“China Vision”项目,使球会在中国的知名度亦有所提升。Chelsea 的主席亦曾亲自
到访北京与中国足球协会商谈,显示出投诉人对中国足球发展及成功的关注及承
担。
投诉人也表明,投诉人在英国及欧洲拥有“CHELSEA FC”和“CHELSEA”标志的商
标注册及申请。这包括在英国之“CHELSEA FC” 注册商标( 编号2381368 和
2200828)、在英国之“CHELSEA”注册商标(编号2381367)、在欧洲之“CHELSEA”商
标注册申请( 编号003344561) 和在挪威之“CHELSEA” 商标注册申请( 编号
200309445)。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投诉人也注册了包括“CHELSEA”、“切尔西”(即
“CHELSEA”之中文翻译)、“QIEERXI” (即“CHELSEA”中文翻译之拼音)、和 “CFC”
图案等标志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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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投诉人于2002 年2 月19 日注册了www.chelseafc.com域名,也注册或透过他
人注册其他含有“CHELSEA FC” 和“CHELSEA” 商标的多个域名, 这包括
www.chelseafc.co.uk、www.chelseafc.net和www.chelsea-footballclub.co.uk。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chelseafc.com.cn>包含了“CHELSEA FC”商标,与投诉人的
商标和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亦拥有一系列与“CHELSEA FC”一词有关的
商标,这包括“CHELSEA”、“CFC”及“CHELSEA FOOTBALL CLUB”。由於投诉人
在中国以其商标为大众所广泛认识,投诉人亦在该些商标中拥有非经注册的商标权
益,因而获得受中国的公平竞争法所保护之声誉及商誉。鉴于Chelsea 在中国及全
世界的知名度,大众会产生混淆而将争议域名误认为与投诉人有联系。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对“CHELSEA”和“CHELSEA FC”这两标志或名称主张合法
民事权益,且表示争议域名与该标志或名称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
此,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相关的权利或合法权益。首先,被
投诉人看来从未使用争议域名,而该域名并未成为现行有效网站的位址。再者,投
诉人从未授权、特许、认可、默许或以其他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
名、或其相关商标、商号等。还有,相对于争议域名,投诉人之“CHELSEA FC”商
标享有在先权益。被投诉人并非以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
目的是误导消费者或希望向投诉人或其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争议域名而谋取
不正当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主张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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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第一、被投诉人并未对被争议
的域名作出任何使用。被投诉人被动地持有一个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的域
名可被视为恶意使用的情况。第二、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CHELSEA FC”商标并
没有在先权益,也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被投诉人深明这是一个著名商标,因
此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具真诚的意图。第三、投诉人在英国及全球均享有相当高的
知名度。投诉人之商标已在英国及世界各地被人们用作指定其球会,尤其是在国际
传媒及互联网上。此外,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居住地中国已建立很高的知名度。在
Barney’s Inc 诉BNY Bulletin Board (WIPO 案件编号D2000-0059)中显示,注册一个包含
著名商标的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强力证据。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主张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
据此,投诉人要求裁决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The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4. 专家组意见
《程序规则》第一条表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应当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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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程序规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基于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裁决争
议。《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也表明,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
《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
对此予以推论。
《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
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Identical or Confusing Similarity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表明,投诉人在英国及欧洲拥有“CHELSEA FC”和“CHELSEA”标志的商标
注册及申请。这包括在英国之“CHELSEA FC”注册商标(编号2381368 和2200828)、
在英国之“CHELSEA”注册商标(编号2381367)、在欧洲之“CHELSEA”商标注册申请
(编号003344561)和在挪威之“CHELSEA” 商标注册申请(编号200309445)。在中国内
地与香港,投诉人也注册了包括“CHELSEA”、“切尔西”(即“CHELSEA”之中文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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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QIEERXI” (即“CHELSEA”中文翻译之拼音)、和 “CFC”图案等标志的商标。
对于投诉人有关其商标、商号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具有相当知名度之主张,被投诉
人并没有提交答辩或证据来否定。另一方面,投诉人则提交了文件证据予以支持。
在争议域名<chelseafc.com.cn>中, “.cn”为中国之顶级域名,“.com”是种类型之次
级域名的一种。所余下的主要组成部份是“chelseafc”。明显地,争议域名中的
“chelseafc”是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据此,
专家组裁定投诉人之“CHELSEA FC”和“CHELSEA”标志与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
份“chelseafc”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Respondent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名称是广东八音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系人是郑楚忠,这均与
“CHELSEA FC”、“CHELSEA”或”CFC”这些标志没有明显关连。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相关的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看来从未投入使
用争议域名,而该域名并未成为现行有效网站的位址。投诉人从未授权、特许、认
可、默许或以其他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其相关商标、商号
等。相对于争议域名,投诉人之“CHELSEA FC”商标享有在先权益。被投诉人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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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误导消费者或希望向投诉
人或其他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争议域名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此,被投诉人没
有提交答辩与证据以作否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Bad Faith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
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
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
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
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是在包括中国内地的世界各地有关 “CHELSEA
FC”、“CHELSEA”及“CFC”等之商标持有人。投诉人也与世界著名品牌Samsung 签
下赞助商合约,给予Samsung 于其产品上使用Chelsea 品牌的专有使用权。投诉人
的其他知名赞助商包括Sky TV、Orange、Budweiser 和Umbro。投诉人投放大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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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资源于发展和利用“Chelsea” 品牌和其商誉。其中, 这些商誉乃基于其
“Chelsea”、“Chelsea FC”及“CFC”标志,及其官方球会徽章中之蓝色狮子图案和
“Chelsea Football Club”字句。投诉人并售卖一系列“Chelsea”品牌和其相关标记的商
品,其中包括衣服、玩具及游戏、钟表、杯子、家居用品、书本及影音产品。投诉
人于www.chelseafc.com运作其Chelsea 官方网站,其内容包括球会历史及球员资
料、赛情报告、赛事日期和网上商店。除了附上有关的商标証书及转让証明以外,
投诉人就有关这“CHELSEA FC”等商标在中国内地或世界各地之知名度做出具体陈
述或提交相关証明。
另一方面,被投诉人并未对被争议的域名作出任何使用。被投诉人被动地持有一个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的域名也是可被视为恶意使用的情况。被投诉人对于
投诉人的“CHELSEA FC”商标并没有在先权益,也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投诉
人在英国及全球均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投诉人之商标已在英国及世界各地被人们
用作指定其球会,尤其是在国际传媒及互联网上。此外,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居住
地中国已建立很高的知名度。对此,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与证据以作否定。
争议域名之主要部份是“chelseafc”。这不是一个日常用字,被投诉人也没有为选择
争议域名之原因而提供说明。
争议域名中之“.cn” 是中国之顶级域名。投诉人也于被投诉人之所在地注册了相关
商标。基于以及上述情况,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明白这“CHELSEA” 和
“CHELSEA FC”是著名商标,因此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解决办法》所要求之恶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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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所述的特定情况,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
依据《解决办法》所要求之恶意。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chelseafc.com.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或者其
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苏国良Gary Soo
2006 年6 月2 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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