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katun.cn, Katun Corporation投诉丁志春─泉州市鲤城泉港办公设备商行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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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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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48 案件编号:DCN-0600048 投诉人 : Katun Corporation 被投诉人 : 丁志春─泉州市鲤城泉港办公设备商行 争议域名 : "www.katun.cn" 注册商 : "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Katun Corporation,为一家于1979 年在美国其中一所最大世界性 的办公室物料供货商,地址为10951 Bush Lake Road, Minneapolis, Minnesota 55438-2391, USA。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为香港Dibb Lupton Alsop 律师行。 被投诉人为丁志春. 按其域名注册机构资料, 电子邮件为 “dingzc@publ.qz.fj.cn”。被投诉人并没有委托授权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www.katun.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 公司。 2006年3月16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有关域名www.katun.cn 的 投诉书。 2006年3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于域 名的投诉,并要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 记的资料。 2006年3月17日, 域名注册机构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查询,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 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3月2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 确认 收到投诉人的案件程序所需费用, 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Page 2 2006年4月21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及 附件材料,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当日起20日个历日 内(即2006年5月11日内)针对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 2006年5月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选择专家通 知。 2006年5月10日,被投诉人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选择专家通知并确认案件管理 人同意延长5日给投诉人回复。 2006年5月12日,投诉人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选择专家通知并选择杨洪钧律师 Norris Yang 作为此案件之专家。 2006年6月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查询还没有收到被投 诉人之答辩书。 2006年6月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投诉人没有收到被诉人之答 辩书。 2006年6月17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 认收到有关案件的文件及同意接受指定,但由于未能有足够时间去完成判决,因此 申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当事人可延至七月尾去完成判决。 2006年6月19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本案进一步资料、证据及答辩书就回 复有关被投诉人在2006年6月19日所提交之答辩书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06年6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 复,根据《补充规则》第十条第二节,在特别情况下,中心或可应专家要求而申延 时间,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亦批准此申请。 2006年7月14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本案进一步证据及答辩书致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 2006年7月18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答辩书就回复有关本案投诉人在2006 年7月14日所提交的答辩书提供进一步证据及答辩书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06年7月31日,由于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觉得投诉人可有机会 响应被投诉人在2006年6月19日之答辩书,因此,本案专家以电子邮件方式批准投诉 人在10个工作天内,即2006年8月14日前就本案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响应或有关证据 材料。并且,本案专家认为投诉人应以中文作响应,要求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 送有关本案的原本投诉书及响应被投诉人之答辩书之中文版本给查阅。 Page 3 2006年8月10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 式传送的有关本案的原本投诉书及文件之中文版本。由于投诉人未能在2006年8月14 日前提交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响应或有关证据材料就响应被投诉人在2006年6月19日 之答辩书,因此向本案专家申延至2006年8月28日前提交上之文件。 2006年8月11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 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投 诉人批准投诉人申延至2006年8月28日前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响应或有关证据材料。 2006年8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及本案专家通知被投诉 人之联系电邮地址已经更改为: dingzhichun@hotmail.com。 2006年8月28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案专家传送有关响应被投诉人在2006年 6月19日之答辩书的进一步的说明、响应或有关证据材料。 2006年8月30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 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被投诉人同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申延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响应 或有关证据材料就响应投诉人在2006年8月28日之进一步的答辩书,并希望本案专家 给予期限答辩。 2006年9月1 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 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被投 诉人批准申延至2006年9月22日前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响应或有关证据材料。 同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 关本案被投诉人在2006年8月30日发出就响应投诉人在2006年8月28日之进一步的答 辩书。 2006 年9 月4 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 以电子邮件方式响应被 投诉人在2006 年8 月30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回复投诉人在2006 年8 月28 日之 答辩书一事。有关以上被投诉人的回复,本案专家分别从投诉人在2006 年9 月1 日 及案件经办人在2006 年9 月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收收悉,并要求被投诉人在 2006 年8 月30 日的答辩书是否完全正确。 2006 年9 月12 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以电子邮件方式再次 传送有关本案专家在2006 年9 月5 日以电子邮件发出给被投诉人并请被投诉人尽快 回复。 2006 年9 月15 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回复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在2006 年8 月30 日传送的答辩书是完全地回复投诉人在2006 年8 月28 日所 提交的答辩。 同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Mr. Norris Yang)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被投诉人收到 被投诉人在2006 年9 月15 日以电子邮件确定有关在2006 年8 月30 日所发出的答 辩书是完整及最后的报告。 Page 4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始创于1979年,投诉人为一家在美国其中一所独立及世界性的办公室物料供货商, 其发展及制造业连接跟世界各地制造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中国亦设有公司。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www.katun.cn”。 3. 当事人主张 (1A) 投诉人于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书主张: 投诉人Katun Corporation 是一所具规模及世界性的办公室物料供货商,供应范围达至世界 各地,当中包括中国。“Katun”亦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更获得商标保护权在全球,包括 香港及中国,因此投诉人之业务在中国亦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A1. 投诉人在1979 年创立,是全球最大的办公室设备部件和用品的独立供货商之 一。投诉人与此行业的世界领先合约生产商共同开发和生产产品。投诉人是 一家总部设在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市的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A2. 投诉人已经投入大量金钱在全球开发和推销其产品,包括在中国的驰名商标 和品牌“Katun”(下称“商标”)。因此,该商标已取得相当大的商誉与名 声。该商标是投诉人的显著特色,而且单独与投诉人有关联。 A3. 投诉人已在世界若干国家及地区(包括香港和中国)取得商标保护,保障其驰名 厂商名称“Katun”的权利。投诉人有提供商标的注册证书副本和商标在香港 和中国注册/申请的详情为附件。 A4. 受争议的域名(下称“域名”)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和商标相同。投诉人曾经在 全球(包括中国)进行广告宣传和推销其产品。自从在1996 年注册了域名 www.Katun.com后,投诉人亦在该域名的互联网网址上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 推销其产品。 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A5. 被投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而且并无持有投诉人 发出的许可证 或得到投诉人的同意使用商标。投诉人亦没有批准被投 诉人使用商标或申 请或使用任何含有商标的域名。 Page 5 A6.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无关联关系。 A7. 被投诉人并没有在互联网的域名地址经营任何业务。 A8. 被投诉人从未以域名而普遍为人所知,也未拥有与功能变量 名称相应的名 称。 A9. 被投诉人不能根据《程序规则》列载的理由或其它依据证实其对功能变量名 称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恶意 A10. 域名被恶意注册以防止投诉人在相应的.cn 域名反映 其商标。 A11. 域名由投诉人另一个单位使用将无可避免地使公众产生混淆,认为域名若不 是属于投诉人就是与投诉人有关联或是经投诉人批准的其它单位,但事实并 非如此。利用投诉人的商标作为.cn 域名的一部份会造成混淆,进而误导公 众,也等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救济方式 A12.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幷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2B) 被投诉人于2006 年6 月19 日答辩书 被投诉人 丁志春 ─ (“泉州市鲤城泉港办公设备商行”)于2003 年3 月17 日注册此案之域 名,是要用于个人丁志春未来创业使用,只因当时只能用企业才能注册(.CN)域名,所以才 借用投诉人注册了(卡豚KATUN.CN)之本案域名,注册本域名是个人丁志春在未来想开一 家 “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专业开发销售有关卡通海豚各类产品。被投诉人知所以还未 起用本域名在不断寻找雄厚的投资资金,从事硏制、生产及销售等工作。 投诉人无权对“katun.cn”域名提出异议 B1. 根据2002 年9 月3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及根据2006 年2 月14 日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修订后发布 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办法修改 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同时根据《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认为解决本 案域名争议应适用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及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程序规则》。 Page 6 B2. 投诉人不仅是在2006 年3 月16 日之后才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同时本 案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是2006 年3 月17 日后, 此时2002 年9 月 3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依法废止,不予实 施。 B3. 根据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katun.cn”不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 受理范围内。被投诉人于2003 年3 月17 日 12:20 成功注册此域名,已远远超 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最后受理时间。 B4. 被投诉人成功注册“katun.cn”域名后,投诉人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B5. 投诉人于2004-09-17 23:54 成功注册“katun.com.cn”域名后,也没有马上对 “katun.cn”提出过任何异议。 B6. 投诉人说已经在世界若干国家及地区(包括中国和香港)注册了商标保护。为 何在2006 年5 月16 日之前“开顿.中国”/“开顿.公司”/“开顿.com”/“开 顿.net”/等中文域名它多不去注册,足以证明它对中国域名的不重视。 B7. 投诉人说已经投入大量金钱在全球开发和推销其产品,为何在中国的商标注册 才在2005 年04 月27 日申请。还有连(KATUN 商标)也没有申请注册。这也足 以证明它在中国的2006 年03 月16 日前还没有注册成中国的商标。足以证明它 对中国市场的不重视。 B8. 综上,投诉人无权对此域名提出异议,专家组应根据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 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 有关请求。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B9. 被投诉人于2003 年3 月17 日 12:20 成功注册此域名,是要用于个人丁志春未 来创业使用、只因当时只能用企业才能注册(.CN)域名、所以才借用泉港办公设 备商行注册了(卡豚KATUN.CN)本域名,注册本域名是个人丁志春在未来想开 一家“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专业开发销售:卡通海豚文具、卡通海豚儿童 生活日用品、卡通海豚鞋服、卡通海豚电子产品、卡通海豚通讯产品、卡通海 豚相框、等产品。被投诉人知所以还未起用本域名是因为还在不断寻找雄厚的 投资资金,从事研制、开发与生产、销售。 B10. 被投诉人作为未来“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开发、销售的厂商,多年来已投入 了大量的时间用于以策划。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本着“合作、分享、公平、共 富”的企业文化,作为公司未来的管理目标。合作是人类最自然的一种状态, “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未来也是原于合作,才能于生存、发展、不断成长、 赢取成功。 分享“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的品牌、分享大家的力量,使我们能 够改变市场,迈向成功的事业。 公平包含了公正与平等,不论公司大小一律公 正对待、平等开始,公平有助于“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的成长与发展。共富 是我们一直尽心尽力为未来合作伙伴的长远利益而努力的方向,从而增进相互 之间的信任。未来“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的产品将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享有 很高的知名度。 作为一名创业者当然要提前注册未来公司的域名。 Page 7 B11.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名字号不完全相同。同时, 被投诉人注册时间为2003 年3 月17 日,早于投诉人开顿公司中国商标申请注 册的2005 年04 月27 日注册时间,因此,被投诉人相对投诉人而言还享有在先 使用权。 B12. 被投诉人之所以选择注册“katun.cn”这个域名的含义:是卡通 海豚,简称: 卡豚(katun 卡豚汉语拼音的意思)。 B13. 2004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B14. 早在2003 年3 月17 日,被投诉人已成功注册“katun.cn”的域名。之后不成 将该域名经营和投诉人的类是商品及服务的网站。所以不存在也不可能造成投 诉人网站的混淆,也从没有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被投诉人在成 功注册了争议域名知后也不成向投诉人出售过该域名,因投诉人要长远投资该 项目所以才会将该域名注册到2010 年03 月17 日。依据规定,按时按期缴纳域 名运行费用,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不构成恶意 B15.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 获取不当利益,这也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katun.cn”域名。 B16. 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B17. 投诉人在对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投诉之前,为何没有注册和它公司同名的域名 (例如:域名“开顿.中国”/“开顿.公司”/“开顿.com”/“开顿.net”/等 中文域名)。同时表明投诉人放弃中国域名的注册保护,该事实也能充分证明 “katun.cn” 中国域名并不被投诉人所重视,投诉人并不认为让别人注册使用 中国CN 域名会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 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实际上,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根本没有业务关系往来,同时因投诉人与被投 诉人在商品或服务上有重大区别,根本不存在破坏投诉人正常业务活动的行 为。 B18. 被投诉人为未来创业长远投资注册“katun.cn”自己的“卡通海豚网络连锁 店”的简称卡豚字号注册成域名,不存在任何恶意情形。投诉人于2005 年04 月27 日申请注册的开顿英文商标并不属驰名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投诉人并未提 供“开顿”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更无法证明其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 名时已属驰名商标这一事实。 由于本案争议域名为“katun.cn”,因此,投诉人其它商标是否驰名与本案无 关。 Page 8 B19. 被投诉人为未来创业长远注册“katun.cn”域名连续超过三年多,具有不可争 议性。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被投诉人的正当利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在三年 后提出争议,依法不应以予保护。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请求。 (3A) 投诉人(响应被投诉人2006 年6 月19 日之答辩书)于2006 年7 月14 日及8 月28 日所 作的主张: 答辩书的第(B1 – B8) 段 - 投诉人无权对<katun.cn>域名提出异议: A13. 否认第(B1) 至 (B3) 段中的主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16 日收到投 诉人的投诉书。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尚未生效并 只适用于2006 年3 月17 日以后提出的争议。之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适用于本争议。 A14. 第 (B4) 至 (B5) 段中的主张与本争议无关。 A15. 否认第 (B6) 至 (B7) 段中的主张。 投诉人早于1988 年起便在中国申请及注册 "katun"和"开顿"商标。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katun"和"开顿"商标的详细清单和有关 记录、在中国商标局的网上数据库显示的记录的打印本以及一些注册证书的副 本提供为附件。 答辩书的第(B9-B14) 段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A16. 被投诉人在第(B9) 至 (B10) 段中所作的宣称证实了投诉人的主张 - 被投诉人并未 取得争议域名的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宣称是为了个人创业而注册争议域 名,又试图解释他如何得出katun 字眼 - 他打算在未来以企业名称“卡通海豚” 创业,而“卡豚”是该名称的缩写。 但是,被投诉人又在答辩书中承认他尚未 开始使用争议域名或“卡通海豚”企业名称。 根据他自己的供称,被投诉人并 未取得对争议域名法权益。 A17. 否认第 (B11) 段中的主张。 争议域名跟投诉人的 "katun" 商标完全相同。 诚如以 上所述,投诉人早于1988 年起便在中国申请及注册“Katun”和“开顿”标志, 比被投诉人在2003 年3 月注册争议域名早得多。 A18. 否认第(B12) 段中的主张。 被投诉人解释为何选择 "katun" 但至今尚未使用该名 称及尚未开始创业所提出的理由是毫无实据的宣称,并没有任何凭证支持。 被 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至今已超过三年,但他至今尚未真正使用该域名。 被投诉 人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他声称已计划超过三年的企业业务的细节。 因此,被投诉 人的主张完全不可信,在裁决本争议时不应予以考虑。 A19. 第 (B13) 段中的主张与本争议无关。 Page 9 答辩书的第(B15-B19) 段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不构成恶意: A20. 否认第 (B15) 至 (B16) 段中的主张。 虽然 CNNIC 的 Whois 数据库没有显示以被 投诉人名义持有的任何其它域名,但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搜索,显示一家与被投 诉人有关的公司持有某一域名并在域名上出售该域名。投诉人提供附件 (a) "Chinavista" 网站的网页打印本,显示被投诉人是一家名为“泉州数码科技有限 公司”的公司(其网址为 <www.quangang.com>)的联系人;及 (b) "nameschina"网站 的网页打印本,显示域名<www.quangang.com>正被提供出售。 A21. 否认第 (B17) 段中的主张和/或该些主张与本争议无关。 诚如在投诉书中所述, 投诉人在1979 年创立,是全球最大办公室设备部件和用品的独立供货商之一。 投诉人与此行业的世界领先合约供货商共同开发制造产品,并已投资大量金钱 以"katun"商标和品牌开发和在全球(包括中国)推销其产品。 投诉人提供在中 国使用其商标的若干照片和标签作为实例。 因投诉人努力付出的原故,公众已 将"katun"一字跟投诉人独有地联系在一起。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任何 使用将导致公众混淆。 A22. 否认第 (B18) 段中的主张。 基于以上所述之事,可以推论被投诉人在进行争议 域名的注册时完全知道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而且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的主要目的在于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阻止投诉人作为"katun"名 称和标志的拥有者,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 标志;或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 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A23. 否认第 (B19) 段中的主张。 诚如以上所述,本争议于2006 年3 月16 日展开, 之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适用。 A24. 基于以上所述之事,投诉人认为本争议已经符合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所有条件,争议域名应转让予投诉人。 (4B) 被投诉人(响应投诉人2006 年7 月14 日及8 月28 日的答辩书)的主张: 进一步说明投诉人无权对(KATUN。CN)提出异议: B20. 投诉人在2006 年3 月16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KATUN。CN)的投诉、 请注意:受理本案件肯定不是当天、但第二天2006 年3 月17 日就出了新法、 受理本案件是在新法出来以后才授理的、那当然要用新法了。备注:(在2006 年3 月17 日推出新法是在2006 年3 月17 日前以经确定了新法才会推出)。但 投诉方是在2006 年3 月16 日才申请投诉、在2006 年3 月18 日前还未受理。在 新法出来后才授理的案件当然是用新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了。 Page 10 进一步说明投诉方无权对(QUANGANG。COM)提出异议: B21. 在没有任何事实和任何证据的清况下证明(QUANGANG。COM)是被投诉人 的,就从没有任何权威的网站、从来就没有存在的公司(泉港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来恶意重伤被投诉人。 B22. 泉港的拼音是(QUANGANG)的意思、假设本域名是(泉港数码科技有限公 司),那它出售自己公司的域名也没犯法。 假设投诉人美国开顿公司要出售自己的域名(KATUN。COM)也没人会说它 犯法。 B23.(QUANGANG。COM)的拥有者是黑龙江省的、ICP 证是:黑ICP 备 05007765 号·黑ICP 备05002533 号都可以证明这是事实。还有他的网站 (http://www.nameschina.com)公司名称叫(域名中国)。 进一步说明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KATUN。CN)域名: B24. 从投诉方第二次的表态说愿意比4000 元更高的价格来转让本(KATUN。CN) 域名、再次被本人推辞、再次说明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KATUN。CN)域 名用来出售。 B25. 如果被投诉人是要恶意注册(KATUN。CN)域名用来出售、那还不快点出个 好价转让本(KATUN。CN)域名、为何还要推辞了?这也能证明被投诉人对 (KATUN。CN)域名是要用于自己用,而不是恶意注册出售。 B26. 卡豚的拼音明明就是KA TUN,如和开顿公司域名相同,那纯属巧合。 B27. 被投诉人注册(KATUN。CN))在先,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 B28. 从投诉方提交的商标注册,确实没有KA TUN 商标,只有KΛTUN,但Λ 和A 是不一样。 B29. 为何KATUN。CN 三年了还没有推入使用、被投诉人在此说明:本项目需用 300 万的启动资金、不是一年半截就可以推出的。那是本人的人生目标,将用本 人的一生来奋斗。 B30. 未来的“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将会是一家专业销售:卡通海豚手镯、卡通 海豚文具、卡通海豚儿童生活日用品、卡通海豚鞋服、卡通海豚小型电子产 品、卡通海豚通讯产品、卡通海豚相框、等产品。多年来已投入了大量的时间 用于以策划。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将会本着“合作、分享、公平、共富”的企 业文化,作为公司未来的管理目标。合作是人类最自然的一种状态,“卡通海 豚网络连锁店”未来也是原于合作,才能于生存、发展、不断成长、赢取成 功。 分享“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的品牌、分享大家的力量,使我们能够改变 市场,迈向成功的事业。 公平包含了公正与平等,不论公司大小一律公正对 待、平等开始,公平有助于“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的成长与发展。共富是我 们一直尽心尽力为未来合作伙伴的长远利益而努力的方向,从而增进相互之间 Page 11 的信任。未来“卡通海豚网络连锁店”的产品将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享有很高 的知名度。 作为一名创业者当然要提前注册未来公司的域名。 4. 独任专家意见 独任专家认为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16 日已收到投诉人之投诉书,所 以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尚未生效并只适用于2006 年3 月17 日以后提出的争议。之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适用 于本争议。 有关案情方面,《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 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 的投诉书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意见如下﹕ Identical or Confusing Similarity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似 投诉人Katun Corporation 是具规模及世界性的办公室物料供货商,供应范围达至世界 各地,当中包括中国。 “Katun”亦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更获得商标保护权在全 球,包括香港及中国,因此投诉人之业务在中国亦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投诉人在1979 年创立,是全球最大的办公室设备部件和用品的独立供货商之一。投 诉人与此行业的世界领先合约生产商共同开发和生产产品。投诉人是一家总部设在美 国明尼阿波利斯市的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投诉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投诉人已在世界若干国家及地区(包括香港和中国)取得商 标保护,保障其驰名厂商名称“Katun”的权利。 被投诉人提供其所以选择注册“katun.cn”这个域名的含义:是卡通海豚,简称:卡 豚(katun 卡豚汉语拼音的意思)。被投诉人亦提出作为未来“卡通海豚网络连锁 店”开发、销售的厂商,多年来已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用于以策划。卡通海豚网络连锁 店本着“合作、分享、公平、共富”的企业文化,作为公司未来的管理目标。 但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关于被投诉人对 “卡通海豚”之设计或资料。 Page 12 本案专家考虑双方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了 《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一项条件。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Respondent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而且并无持有投诉人发出的许可证或得到投诉 人的同意使用商标。投诉人亦没有批准被投诉人使用商标或申请或使用任何含有商标 的域名。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无关联关系。被投诉人幷没有在互联网的域名地址经营 任何业务。被投诉人从未以域名而普遍为人所知,也未拥有与域名相应的名称。被投 诉人不能根据《程序规则》列载的理由或其它依据证实其对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本案专家考虑双方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了 《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二项条件。 Bad Faith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 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 不正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 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早于1988 年起便在中国申请及注册"katun"和"开顿"商标。 投诉人与此行业的世界领先合约供货商共同开发制造产品,并已投资大量金钱以 "katun"商标和品牌开发和在全球(包括中国)推销其产品。 独任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在进行争议域名的注册时应知道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 独任专家认为在此案无需考虑双方所提出关于guangang.com 之资料。 虽然被投诉人没有接受投诉人之代表律师2006 年7 月14 日提出用港币$4,000.00 元 换取争议域名,独任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有利用投诉人的商标作为.cn 域名的一部份会 造成混淆,进而误导公众及影响投诉人其商标。 Page 13 本案专家考虑双方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 了《解决办法》第九条中第一、二及三项条件。 5.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www.katun.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 合法权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 域名"www.katun.cn"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杨洪钧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于香港 L:\ncw\DWC\DCN decision\DCN-06000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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