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com.cn,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 Testing Service)投诉中欧国际金融时代公司(吴高波)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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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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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52 案件编号:DCN-0600052 投诉人 :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 Testing Service) 被投诉人 : 中欧国际金融时代公司(吴高波) 争议域名 : gre.com.cn 注册商 :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其注册地是美 国,主要营业地在美国、中国内地、香港、台湾、及亚洲和欧洲等全球各 国。投诉人联络地址是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 号。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德汇律师事务所,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88 号太 古广场第一座3008 室。 2 被投诉人是中欧国际金融时代公司(吴高波),联络地址是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南十里居东风嘉园15 号楼18 层1803 室 邮编:100016。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gre.com.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科技 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财智国际大厦C 座 2008 室 邮编:100083。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 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 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中文投 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 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 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在2006 年3 月22 日域名注册机构向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作出相关确认。在2006 年3 月23 日收悉本案行政费用后,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 《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于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 及所有附件材料。 3 2006 年4 月18 日,被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答辩书。2006 年4 月 2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本宗适用的域名争 仪办法是2002 年9 月30 日实施之《解决办法》)和有关的《程序规则》,而 并非自2006 年3 月17 日) 实施版本,并要求被投诉人于2006 年4 月29 日前 (含29 日)更正。其后,被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修改答辩书。 2006 年5 月19 日,候选专家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 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5 月19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任专家苏 国良先生(Mr. Gary Soo)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苏国良先生组成独任专 家组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于 2006 年6 月3 日前(含6 月3 日)作出裁决。 2006 年5 月30 曰,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专家组发出电子邮件,表示 有需要因应被投诉人之答辩书作出简短回应,并要求依据《程序规则》第三 十二条,就本案提交进一步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此,被投诉人没有予以 反对。2006 年6 月1 日,专家组作出行政专家组程序命令第一号,指令(1)投 诉人须于香港时间2006 年6 月14 日5:00pm 或之前,为投诉人就被投诉人之 答辩所要求提交进一步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之申请,提交其希望进一步提交 之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以供专家组考虑﹔(2)如有回应或答辩,被投诉人须 于香港时间2006 年6 月21 日5:00pm 或之前,作出本身对投诉人上述申请所 提交之进一步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应被采立之回应,及被投诉人对该些 4 材料之回应或答辩,以供专家组考虑﹔(3)专家组将在裁决书中作出是否把这 些材料、及相关回应或答辩,纳入专家组的考虑之决定。同时,因应上述特 殊情况,专家组指令裁决作出日期将延至2006 年6 月28 日(含28 日)或之 前。 2006 年6 月14 日,投诉人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了补充投诉书。于 2006 年6 日23 日,即上述时限之外,被投诉人也提以电子邮件形式堤交了进 一步补充答辩书。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成立于1947 年的非营利机构,“GRE”(即“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简称)的对应中文商标,是投诉人使用于针对专门为研究生而设 的考试。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台湾、美国和欧洲等78 个地区申请 或取得200 多个“GRE”商标注册。于中国内地,投诉人早在1983 年已取得第 一个“GRE”商标注册,现有的“GRE”商标注册包括第746675 号第9 类、 第 176266 号第16 类和 第771201 号第41 类之“GRE”之商标。 被投诉人: 5 被投诉人于2003 年6 月28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gre.com.cn>。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表示,投诉人成立逾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 育研究机构,已成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投诉人举 办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 包括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TOFE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等等。 投诉人指出,投诉人之 “GRE”商标是“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之简称, 且在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台湾、美国和欧洲等78 个地区申请或取得200 多 个“GRE”商标注册。于中国内地,投诉人早在1983 年已取得第一个“GRE”商 标注册,现有的“GRE”商标注册包括第746675 号第9 类、 第176266 号第16 类和 第771201 号第41 类之“GRE”之商标。 此外, 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括“GRE” 商标的域名, 如<gre.com> 、 <gre.org>、<gre.us>和<gre.org.tw>等。 投诉人也表明,至今,投诉人已为全球各地超过200 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 6 育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考试,并举办了超过2,400 万个考试。而且在世界各 地有其考试中心。GRE 考试于1937 年首次由美国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及 普林斯顿四所大学联合举办,初期由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c Foundation)承 办。自1948 年,GRE 考试则交由投诉人负责,之后每年在世界各地举行。 自1948 年,GRE 是美国、加拿大等各地大学各类研究院(除管理类学院和法 学院)要求申请者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考试成绩,也是教授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奖 学金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标准。 投诉人针对GRE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书本,光盘 (CD-ROMs) ,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GRE 考 试的信息及纯正的备考测试,并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GRE 的官方网页 “gre.org” 、“gre.com”及“gre.us”等,均有发售。投诉人亦在其官方网页为 GRE 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的数据。 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GRE”商标己成为全球驰名的标 志。“GRE”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事实上投诉 人的“GRE”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其地 位被世界各地的教育机构所肯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GRE”注册商标,以及多个包 含“GRE”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他国家级域名。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的 “GRE”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在 “GRE”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符合了 7 《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相关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指出, “GRE”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是一个独创的标志,是投诉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简称。争议域名中的主要 组成部分“GRE”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已注册的“GRE”商标完全相同。 反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再者,被投诉人名为“吴 高波”,其称谓与争议域名及“GRE”没有任何关系。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 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GRE”商标 或名称作域名或其他用途。 投诉人尝试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www.gre.com.cn,但该网站并不存在。被投 诉人自2003 年注册争议域名至今仍没有正式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根本 没有合理原因注册或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主张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 再者,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 意。 首先,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GRE”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 8 才恶意地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以为这“GRE”商标早在1983 年已在中国取 得商标注册, 并已在世界各地享在极高的声誉, 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 标。因此, 被投诉人在2003 年6 月28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 “GRE”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被投诉人在知悉投诉人“GRE”商标的情 况下, 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具有恶意, 其行为构成了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其次,如上所述, 被投诉人自2003 年注册域名后仍未正式使用该网站。 被 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而 已。其注册争议域名,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或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 的区别及关系, 误导公众。因此,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被投 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此外, 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先后注册多个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 包括包 含“GRE”的争议域名和包含投诉人“TOFEL”注册商标的<tofel.org.cn>域名等 等。投诉人亦已经就<tofel.org.cn>域名提出投诉。被投诉人此等连番注册包 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的行为, 不单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亦会阻止 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 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明显地是具有恶意的。被投诉人上述恶意行为符合了《解 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的恶意情形。 还有,投诉人表示,通过互联网搜索器来搜索有关被投诉人“吴高波”与 “.cn”域名的新闻报导, 发现被投诉人多次抢注与国际驰名公司品牌或标志 9 相同字母的域名, 如<hotmail.cn> 、<hotmail.com.cn>及<gmat.com.cn>等。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 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由此看来, 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很明显也是具有恶意的。 综上,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其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三项条件。 据此,投诉人要求裁决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首先,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表示就争议域名相关域名称或者标志享有民事权益 的主张提出异议。被投诉人表示,由于“gre”只是3 个字母, 是很多单词的 头3 个子母。因此被很多公司和网站作为网站域名。对于被投诉人而言, 最 早了解到“gre”是看到“gre”是作为英国格林威治大学的域名来使用的。另外 在很多场合, gre 是作为希腊GREECE 的国家名的英文缩写来使用的。被投 诉人在使用域名作为网页文字时, 主要英国格林威治城市英文名称的缩写来 使用的, 网页侧重说明是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治天文台的介绍。Gre 只是greenwich 的缩写。另外,被投诉人注册的商标虽然有一定知名度, 但 并不能阻止被投诉人在中国以Gre 只是greenwich 的缩写上使用该名称。被投 诉人更认为,被投诉人只要对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治天文台有建设网站的 10 意向, 就完全有资格开发greenwich 相关网站。 其次,对于投诉人有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 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的主张,被投诉人进行辩驳并表示,被投诉 人使用“gre”是作为英国格林威治城市英文名称的缩写来使用的, 就像格林 威治大学使用<www.gre.ac.uk>, 并不会造成对“gre”考试的混淆。被投诉人 的网页除了域名外,并没有使用“gre”作为其网页内容, 因此不会导致混 淆。 再者,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对“gre”文字缩写、拼写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事 权益,而且不能涵盖所有民事领域;因此,被投诉人对“gre”所有享有的民 事权益来源于网站内容名称缩写,这是一种名称权,也应是一种合法的民事 权益。而且,被投诉人更指出,以单词的首个字母的缩写、拼写形式是国际 通用的一种方式。投诉人可以以注册商标来注册域名;被投訴人可以用其他 合法、合理的英文缩写来注册域名。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并不享有以 “gre”为主要部分的所有域名权利,在商标和域名上,投诉人对“gre”这一缩 写没有专有权,投诉人不能证明该商标在中国为驰名商标,且即使是驰名商 标,域名与商标也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被投诉人表示,本案投诉人虽 然持有“gre”商标,到目前为止,却并未持有注册并使用<gre.net>等其他域 名的权益。投诉人注册并使用<gre.com>及<gre.org>等一系列域名,但并不 能证明别人就不能注册并使用<gre.com.cn>及其他以<gre.***.cn>等不同后缀 名称的权益。于这点上,被投诉人引用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ND2003000037 号案以作支持。基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已经2 年,而在注 11 册此域名前,投诉人于1994 年就注册了<gre.com>,<gre.org>等域名,其当 时完全可以同时注册<gre.com.cn>, 这表示投诉人当时主动放弃注册。被投 诉人也认为,被投诉人是在2003 年注册<gre.com.cn>,时间晚于<gre.com>的 注册日期,所以完全谈不上是抢注。而且,被投诉人制作了简单网页,主要 是希望在制作介绍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治天文台的相关信息。被投诉人认 为,使用了2 年的域名本身也是一种权益。投诉人当天没有打开争议域名网 站之链接可能是因为当时网络问题。 还有,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的主张,被投诉 人对此辩驳。 第一、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 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表明,被投诉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争 议域名。 第二、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 的域名,也不是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 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被投诉人指出这可从过往案例查询查明不存在此种情 形。对于投诉人所举的toefl.org.cn 为另一个投诉案解决的内容,其并且由于 被投诉人对卡英国教育比较了解,了解到剑桥大学开发的委多EFL 考试后才 注册的<toefl.org.cn>域名,意思是teaching of English of language 的首字母缩 写,而因<toefl.org.cn>这一案的裁决目前尚没有定案,不影响本案的裁决。 12 被投诉人知道英国格林威治大学的域名为www.gre.ac.uk,而被投诉人制作的 网站正是基于格林威治大学相关信息介绍和其校友交流的一个网站,并且制 作了部分格林威治天文台的信息。被投诉人也说明,有关其他3 个投诉人提 出的域名,<gmat.com.cn>是国民安泰网之拼音“guo min an tai”的首子母缩 写, <hotmail.cn> 是豪美之拼音“HaoMei” 快递的首子母缩写, <hotmail.com.cn>是豪美“HaoMei”快递,这些均被正常合理合法使用在物流 快递业务上,而且这些域名也非本案裁决内容。被投诉人以为,从过往案例 的检索中可以看到被投诉人从来没有遭到投诉。即使被投诉人有部分域名和 其他公司商标碰巧重合,被投诉人使用的域名也没有在商标持有人所注册的 商标注册类别的商务活动中开展业务和制作网站。就好比在中国内地, “intel”在电子类别中使用了奔腾商标,但是不妨碍上海另外的企业使用奔腾 商标制造奔腾牌电磁炉。另外一个例子是www.dhl.com.cn,虽然DHL 是敦豪 公司的商标。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能阻止投诉人以域 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gre”字母组合;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 权益的名称不存在任何障碍。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被争议域名之前已注册 了与“gre”相关的域名这一事实本身说明投诉人预见到了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 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的重要性,而且其注册的行为是经过缜密考 虑的。在做出注册域名决策的时候,投诉人应已经做出了注册这些域名足以 保障其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的判断。于这点 上,被投诉人再引用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ND2003000037 号案以 作支持。此外,被投诉人虽然注册了很多域名,但是都是合法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注册的其他域名,被投诉人注册的其他域名,被投诉 人都会合理使用,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中国人使用域名时使用拼音的首字 母的缩写,会发生部分网站域名的相似性。而且被投诉人使用的域名,都是 13 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的注册管理办法合理合法的注册和使用,并没有阻止他 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被投诉人注册的其他域 名在使用没有误导公众,被投诉人所提供的国民泰网和豪美快递网都是和其 他公司注册商标的不同业务类别,而且没有阻止对方使用其“.com”国际域名 在中国开展业务。 第三、被投诉人不存在注册或者受让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 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訴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情形。 被投诉人认为,客观上被投诉人亦不可能干扰投诉人正常业务,混淆与投诉 人之区别。被投诉人网站服务的领域与投诉人的网站内容和业务领域有显著 差异。被投诉人注册被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能使投诉人的直接或潜在的用户 转向被投诉人寻求相关的服务。因此,这一行为不导致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 的区别,误导公众的客观结果。 被投诉人注册<gre.com.cn>不是为了损坏投 诉人声誉和业务活动,投诉人本身已经注册了<gre.com>域名,完全可以开 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另外从被投诉人制作的网页来看,也绝对无法误导公 众。另外,投诉人虽然注册了“gre”的商标,但是其并没有使用直接使用 “gre.com” 和“gre.org” 域名, 可见投诉人网站并没有使用<gre.org> , <gre.ocm>对其网页加以标注和推广,因此被投诉人的使用了<gre.com.cn>的 网页本身也不会给网民造成混淆。其现在声称<gre.com.cn>域名的权益,是 意图恶意反向霸占被投诉人的域名。 第四、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被投诉人认 为,不论出于何种情形,投诉人均应当对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承担举证责 14 任,而对于投诉人没有举证说明,均不应当得到专家组的支持。再者,投诉 人公司与被投诉人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竞合,双方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根本不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即被投诉人的注册使用 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恶意。 据此,被投诉人要求驳回投诉。 4. 专家组意见 关于本案所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版本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于2006 年3 月17 日采纳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2002 年9 月30 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此 外,第十九条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 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 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本办法修 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因此,专家组认为对原本自2002 年9 月3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修改,仅在2006 年3 月17 日起生效。这表示本 投诉所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2002 年9 月 15 30 日起施行之原版本。 在处理实质问题之前,专家组先简单处理有关递交投诉人之补充投诉书的程 序问题。 专家组相信,《解决办法》是为域名争议提供一个快速、有效、经 济及尽可能在网上处理的解决程序和方法。《程序规则》第三十三条已反映 了这方面的精神。《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说明,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 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在 此之外,《程序规则》没有给予当事人进一步提交陈述或文件的权利。因 此,即使专家组拥有酌情权接纳补充投诉书,专家组亦应只是在少数特殊情 况之下才批准接纳。否则必将会令中心、当事人及专家组带来不必要的负 担,令《解决办法》所要求以迅速、有效率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不能 达致。此外,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提交之补充投诉书对本案就根据《解决 办法》需要考虑和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帮助,也没有特殊情况以支持投诉人需 作为投诉书补充。所以,专家组裁定不接纳补充投诉书作为专家组之考虑事 宜。 《程序规则》第一条表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应当 受到保证。《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 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 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 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16 《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 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之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 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立逾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 育研究机构,已成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投诉人举 办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 包括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TOFE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等等。而且,投诉人之 “GRE”商标是“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之简称,且在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台湾、美国和欧洲 等78 个地区申请或取得200 多个“GRE”商标注册。于中国内地,投诉人早在 1983 年已取得第一个“GRE”商标注册,现有的“GRE”商标注册包括第746675 号第9 类、 第176266 号第16 类和 第771201 号第41 类之“GRE”之商标。此 外,投诉人至今已为全球各地超过200 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 机构提供考试,并举办了超过2,400 万个考试。而且在世界各地有其考试中 17 心。GRE 考试于1937 年首次由美国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及普林斯顿四所 大学联合举办,初期由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c Foundation)承办。自1948 年, GRE 考试则交由投诉人负责,之后每年在世界各地举行。自1948 年,GRE 是美国、加拿大等各地大学各类研究院(除管理类学院和法学院)要求申请者 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考试成绩,也是教授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奖学金所依据的最 重要的标准。 对于投诉人有关其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具有相当知名度之主张,被投诉 人并没有提交证据来否定。另一方面,投诉人则提交了文件证据予以支持。 在争议域名<gre.com.cn>中, “.cn”为中国之顶级域名,“.com”则是一般描 述性之次级域名。所余下的主要组成部份是“gre”。明显地,争议域名中的 “gre”是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据此, 专家组裁定投诉人之“gre”标志与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份“gre”相同或足以导 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 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名称是中欧国际金融时代公司(吴高波),这与“gre”并没有任何 18 明显关联。而且,“gre”并不是一个日常用词。但是,投诉人对“gre”这标志 明显有合法权利。投诉人更从未授权、特许、认可、默许或以其他方式准许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其相关商标等。 被投诉人表示,“Gre”只是greenwich 的缩写,其最早了解到“gre”是看到 “gre”是作为英国格林威治大学的域名来使用的,另外在很多场合, “gre”是 作为希腊GREECE 的国家名的英文缩写来使用的,而被投诉人在使用域名 作为网页文字时, 主要英国格林威治城市英文名称的缩写来使用的, 网页 侧重说明是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治天文台的介绍。被投诉人制作了简 单网页,主要是希望在制作介绍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治天文台的相关信 息。 对此,专家组不接纳被投诉人因此可否定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之主张。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使用或预备使用争议 域名之实质证据,也没有就本身与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治天文台之关系进 行解释,更没有说明基于甚麽原因而希望在制作介绍格林威治大学和格林威 治天文台的相关信息。 另外,在没有提供实质证据以支持其投入使用或预备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况 下,专家组不认为被投诉人或其网页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这样 注册或使用了争议域名2 年之行为也不是《解决办法》下的一种权益。 19 因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 件。 Bad Faith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 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 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 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 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是在包括中国内地的世界各地有关 “gre”等商标之注册持有人,投诉人有关其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具有相当 知名度,投诉人之“gre”商标已为人所知,是一个相当知名的商标,尤其是在 教育及相关界别中。专家组不接受投诉人没有注册争议域名是等同对其放弃 权利。 20 另一方面,从被投诉人所表示其选择<gre.com.cn>之解释中,被投诉人是希 望制作介绍格林威治大学的相关信息,专家组认为这表示被投诉人对相关格 林威治大学之升学及入学资格应有认识。而且,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在地的 中国内地注册了“gre”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明白这“gre”是知名商 标,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gre”这知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 意地注册争议域名。 综上所述,在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依据《解决办 法》所要求之恶意。 因此,专家组也否定了被投诉人指投诉人意图反向霸占争议域名之主张。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gre.com.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 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 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 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gre.com.cn> 给投诉人。 21 独任专家: 苏国良Gary Soo 2006 年6 月28 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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