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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net.cn,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投诉马大刚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592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54
案件编号﹕DCN-0600054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诉人﹕ 马大刚
争议域名﹕ "gre.net.cn"
域名的注册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 当事人
本案的投诉人是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是在美国注册成立
的非营利机构,联络地址是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
号(邮编﹕08541)。投诉人在本程序的授权代理人为德汇律师事务所, 其地址是香
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一座3008 室。
被投诉人名为马大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WHOIS 数据库和
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纪录, 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是
ma_dagang@163.com。被投诉人并没有委托授权代理人。
2.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
本案争议的域名是"gre.net.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现称「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于2006 年3 月16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实施及生效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下称 "《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 "《程序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信息
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 "《补充规则》")所提交的中文投
2
诉书。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小组审理本案。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17 日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机构查询争议域名
注册人详细的联系资料,并于2006 年3 月20 日收到域名注册机构以电子邮件提
供域名持有人的登记资料。
于2006 年3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书并相
关程序费用。于2006 年3 月31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表示被投诉人在收到提交答辩书通知
后,投诉人有二十天时间准备答辩书。
于2006 年4 月16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的一份
答辩书。但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书不是采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2002 年9 月
30 实施的《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提供的答辩书格式,因此,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于2006 年4 月24 日通知被投诉人更正答辩书,并于五日内重新提交答辩
书。
于2006 年4 月28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重新提交并
已按要求修订的答辩书,案件程序进入审理阶段。
2006 年5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指定何志强先生
(MR. RAYMOND HO) 的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
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内即2006 年6 月6 日
或该日前作出裁决书。
4. 基本案情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早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是世界上最大的
教育水平测验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投资人举办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包
括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等等。
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是投诉人专为研究生入学而设的考
试。 投诉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及地区申请或取得“GRE”商标注册,包括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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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取得第9 类(商标注册证第746675 号)、第63 类(商标注册证第176266 号)
及第41 类(商标注册证第771201 号)商标注册。此外,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
含 “GRE” 的域名,包括 “gre.com.”、 “gre.org”、 “gre.us” 及 “gre.org.tw”
等。
4.2 被投诉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WHOIS 的资料纪录,本案的被投诉人的是马大刚。
5. 当事人主张
5.1 投诉人的主张
(1) 投诉人的“GRE”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于1948 年起负责举办GRE 考试,为不同国家的人士、教育机构及
政府机构提供考试, 而GRE 考试成绩更是美国、加拿大等大学多个研究院
取录学生以及颁授奖学金的标准。投诉人针对GRE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
具及课程,取得多个“GRE”的注册商标,当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GRE”商标,
以及包含“GRE” 商标的顶级及其它国家级域名, 包括 “gre.com.” 、
“gre.org”、 “gre.us” 及 “gre.org.tw” 等,从而向大众提供GRE 考试的信息
及资料。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贯彻地使用,“GRE”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
标志,并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份与投诉人的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条件。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GRE”是一个独创的标志,是投诉人举办的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的简称。被投诉人名为马大刚,其称谓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
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业务联系,被投诉人亦从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
“GRE”商标。投诉人曾尝试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网页显示该网站因未备
案而不得使用,投诉人指被投诉人由注册之日至今没有正式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构成恶意
4
投诉人早于1983 年已在中国取得“GRE”商标注册,是投诉人世界驰名的商
标。 被投诉人在2005 年9 月30 日注册争议域名,当其时,投诉人应已知
悉投诉人在“GRE”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和声誉。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
并没有正式使用网站,其行为仅仅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
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曾多次注册与国际驰名公司品牌或标志相同字母的域名,
其中有 “msn.bj.cn”及“adgoogle.com.cn” 等,妨碍他人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
的标志。从其过往行为所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也具有明显的恶意。
综上所述,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5.2 被投诉人的主张
(1) 被投诉人指出“GRE”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大,只在有意赴英美进修的研究生
才知道其含意,研究生中也只有少数人知道 “GRE” 是注册商标。被投诉
人认为“GRE”仅是单词的简称,不具独创性,而且投诉人也没有向CNNIC
申请对争议域名的限制注册,所以他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合理合法的。
(2) 被投诉人亦指出,访客如要获得GRE 考试的信息,首先会访问 “gre.com”
而非争议域名,所以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会对投诉人造成任何影响。
(3) 投诉人拥有域名 “gre.com”,但登入网站后即自动指向 “ets.org”,被投诉人
认为这点说明 “GRE” 并不是投诉人的主要品牌域名。投诉人不拥有
“gre.net” 这顶级域名,所以不应理所当然地独享争议域名 “gre.net.cn”。
(4) 被投诉人称其在争议域名上建设的网站已经启用,只是因未能及时备案而
遭暂时关闭,并不是因为被投诉人没有启用该网站。被投诉人表明注册争
议域名不具恶意,理由是被投诉人未在任何场合对争议域名进行销售或其
它不正当使用,其次是投诉人说明被投诉人抢注域名的例子不恰当,
“msn.bj.cn” 是公司不多采用的行政区域名, 而“adgoogle.com.cn” 内的
“adgoogle” 则是被投诉人新组的字, 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 因此,投诉人
的陈述都不足说明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争议域名的注册应予以保留。
6. 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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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按《解决办法》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所附证据材料, 以及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
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一人专家组意见如下﹕
6.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历史悠久的国际性教育测试及研究机构,提供多个被世界公认的考
试,当中包括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专为研究生入学而设的考
试。投诉人拥有多个在中国和其它国家注册的“GRE”商标,投诉书附件3 提
供了三个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 “GRE”商标,注册证书编号分别是第746675
号、第176266 号及第77120 号。 被投诉人并没有对此项证据提出争议。因
此专家组接纳投诉人的证据,认定投诉人是在中国注册的三个 “GRE”商标
的持有人。此外,投诉人以注册商标 “GRE” 设立多个网站, 包括
“gre.com.”、 “gre.org”、 “gre.us” 及 “gre.org.tw” 等。投诉人如此在世界各
地长期及贯彻地使用,使 “GRE” 成为全球驰名的商标。涉及与注册商标相
同的域名,该注册商标是否具独创性或其在中国的知名度,不是判断《 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条件应考虑的因素。
争议域名明显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GRE”相同。因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
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条件。
6.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曾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GRE” 的商标或名称作为域名或其它用
途。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于2005 年9 月30 日才注册的,被投诉人只说有
正式启用在争议域名所设的网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享有使用争议域
名的合法权利。
因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条件,认
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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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
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
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
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的主张,认为被投诉人应该在知晓 “GRE” 是投诉人的
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注册争议域名后也没证据证明他曾
正式或合理地使用其网站,该行为足以妨碍投诉人使用其享有合法权利的
商标,影响投诉人的业务,亦会使公众混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被投诉人承认他是“msn.bj.cn”及“adgoogle.com.cn”的注册人,专家组
不接纳被投诉人的解释, 指这两个域名没有侵犯国际驰名的网站
“www.msn.com” 及 “www.google.com” 的权益。
因此,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 解决办法》第九条的条件,以及
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7.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其注册域名相同,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相似或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
﹔和(3)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争议域
名"gre.net.cn" 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何志强 (RAYMOND HO)
7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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