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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org.cn,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投诉王思宁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892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55
案件编号:DCN-0600055
投诉人 :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诉人 : 王思宁
争议域名 : "gre.org.cn"
注册商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为一家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地
址为Rosedale and Carter Roads, Mail Stop 23C, Princeton, New Jersey 08541,
USA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 号(邮编:08541)。投诉人的授权
代理人为香港德汇律师行。
被投诉人为王思宁. 按其域名注册机构资料, 电子邮件为
“chadwang3000@yahoo.com”。被投诉人并没有委托授权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gre.org.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6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以电子邮件发送致被投诉人
已于当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有关域名诉书。
2006年3月17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于域名的投诉,
并要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3月20日, 域名注册机构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查询,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
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3月2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 确认收
到投诉人的案件程序所需费用, 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解决办法》、《程序规
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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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及附
件材料,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当日起20日个历日内(即
2006年4月20日内)针对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
2006年4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被投诉人确认在2006年4月18日
收到其以电子邮件方式 / 或发送之答辩书。
2006年4月2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被投诉人关于修改答辩书,并
请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5日内(即2006年4月29前,含29日)更正答辩书,及以电子节件方
式向中心及本案投诉人重新提交。
2006年4月2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申延长至2006年5月9
日答辨期限。
2006年5月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 / 发出的答辩书
修改本。
2006年6月17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收到有关案件的
文件及同意接受指定,但由于未能有足够时间去完成判决,因此申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及当事人可延至七月尾去完成判决。
2006年6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复,根据
《补充规则》第十条第二节,在特别情况下,中心或可应专家要求而申延时间,而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亦批准此申请。
2006年7月1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提交进一步说明及
证据事宜。
2006年7月17日,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以电子邮件方式批准投
诉人申请在2006年7月31日前(即10个工作天内)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宜。
2006年7月28日,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
方式传送 / 发出针对被投诉人于2006年5月9日提交的答辩书而提交进一步说明及有关
证据材料。
2006年7月29日,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收到被技投诉人以电子
邮件方式申延在2006年8月11日前(即10个工作天内)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宜。同
日,本案独任项目亦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批准申请。
2006年8月10日,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邮
件方式申延在2006年8月25日前(即10个工作天内)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宜。同日,
本案独任项目亦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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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被投诉人有关要求申延在2006年8月25日前(即10个工作天内)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
宜,至当日仍未收到任何回复及资料。因此,如在2006年8月30日晚上7:00前还未收被
投诉人适当的解释及补充资料,本案独任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放弃之前所提出申延提交进
一步的资料要求。
2006年8月29日,本案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及传送有关本案进一步说明及证据。
2006年8月3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本案投诉人在2006年8月30
日所发出的电邮关于申请在2006年9月19日前(即15个工作天内)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
事宜。在同日,本案的独任专家杨洪钧律师(Mr. Norris Yang) 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投
诉人批准申请。
2006年9月19日,本案独任专家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传送 / 发送有关进一步说明及证
据以回复被投诉人在2006年8月29日之答辩书。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GRE”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的简称,是专门为硏究生入学而设的考试。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
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 “GRE”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
1983年取的第一个 “GRE”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5年10月2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gre.org.com.cn”。
1. 当事人主张
1A 投诉人于2006年3月16日投诉书主张:
投诉人成立逾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硏究机构。自1947
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及为全球各地超过200 个国家
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供考试。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 “GRE”
注册商标,以及多个包含“GRE”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它国家域名。
投诉人的商标及域名注册
(A1) 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GRE”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的简称,是专门为研究生入学而设的
考试。“GRE”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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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
或取得“GRE”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83 年取的第一个“GRE”
商标注册。 投诉人在中国的“GRE”有多类注册其商标。
(A3) 此外,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GRE”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
域名,包括 “gre.com”、“gre.org”、“gre.us”及“gre.org.tw”
等。
投诉人的“GRE”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A4) 投诉人成立逾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
构。自1947 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
投诉人举办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 包括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 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
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等等。
(A5) 投诉人为全球各地超过 200 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
考试。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已举办了超过2,400 万个考试,投诉人在世界
各地均有其考试中心。 GRE 考试于1937 年首次由美国哈佛、耶鲁、哥伦比
亚及普林斯顿四所大学联合举办, 初期由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c
Foundation)承办。自1948 年,GRE 考试则交由投诉人负责,之后每年在世
界各地举行。 GRE 是美国、加拿大等各地大学各类研究院 (除管理类学院
和法学院)要求申请者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考试成绩,也是教授对申请者是
否授予奖学金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标准。
(A6) 投诉人针对GRE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
盘(CD-ROMs),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GRE 考
试的信息及纯正的备考测试,并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GRE 的官方网页
“gre.org”、“gre.com”及“gre.us”等,均有发售。投诉人亦在其官
方网页为GRE 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的资
料。
(A7) 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GRE”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
志。“GRE”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投诉人的
“GRE”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其地位
被世界各地的教育机构所肯定。
(A8) 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GRE”注册商标,以及多个包含
“GRE”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它国家级域名。 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
的“GRE”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
在“GRE”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符合
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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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A9) “GRE ” 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 是一个独创的标志, 是投诉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简称。 争议
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GRE”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册的
“GRE”商标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A10) 被争议人名为 “王思宁”。其称谓与争议域名及“GRE”没有任何联系。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
权被投诉人使用“GRE”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A11) 投诉人尝试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 www.gre.org.cn,发现被投诉人并没有使
用争议域名或“GRE”这商标或名称。反之,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仅仅是为
了出售、出租或合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已 。被投诉人根本没有合理原
因注册或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
(A12) 据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符
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二项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构成恶意
(A13) 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GRE”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
地注册争议域名。 如上所述,“GRE”商标早在1983 年已在中国取得商
标注册, 并已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声誉,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因
此,被投诉人在2005 年10 月2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
“GRE”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被投诉人在知悉投诉人“GRE”商标的情
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A14) 如上所述,投诉人并没有使用争议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仅仅作出售、
出租或合作用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已。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网页
中,只登载有以下招揽出让争议域名的字句:
“ 本域名等待出售、出租或合作,售价仅为9586 元人民币,如果您想购
买、租用此域名或者合作意向,请联系王先生:chadwang3000@yahoo.com
(即投诉人电子信箱) 。我们会在一天之内回复您的来信。”
上述行为可以肯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只作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
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投诉人行为构成了《解决办 法》第
九条第(一)款的恶意情形。
(A15) 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从来没有未正式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
注册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而已。 其
注册争议域名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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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关系,误导公众。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被投诉
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A16) 事实上,通过互联网搜索器来搜索有关被投诉人“王思宁”与“.cn 域名”
的有关资料,发现被投诉人多次抢注与国际公司品牌或标志相同字母的域
名, 如finepix.com.cn 及wampfler.com.cn 等。 被投诉人注册该等域名
都是仅仅为了出售、出租或合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已。 此外, 被投诉
人亦先后注册多个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包括包含“ GMAT” 的
gmat.net.cn 及gmat.org.cn 等等。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
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很明显是具有恶意。。由此看来, 对争议域名的注册
很明显也是具有恶意的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恶意
情形。
(A17)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
有关“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
条件。 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救济方式
(A18)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
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2B 被投诉人于2006/05/09 之答辩书收改原本2006/04/18 之答辩书: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
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因此被投诉人对gre.org.cn 域名享有合法权
益。
(B1) 被争议域名属于《解决办法》的管辖范围,Cn 域名的仲裁依据《解决办
法》以及中国法律,投诉人在美国、欧洲、香港、台湾等地 的商标注册
情况与本案无关。
(B2) 投诉人声称其在中国1983 年取得了第一个gre 商标注册,然而根据投诉人
所提交的附件可以看到,投诉人在1983 年所取得的gre 商标的有效期限为
自1983 年4 月30 日至1993 年4 月29 日,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10 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
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投诉人出示的第176266
号商标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03 年4 月30 日至2013
年4 月29 日,由此可见,投诉人在1993 至2003 年这长达十年的时间中,
都没有对gre 商标进行续展,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gre 商标由于长达10 年没有续展早已应当被予以注销。事实上,gre
商标在长达10 年没有续展的情形下,根本就没有合法的通过有效期为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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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 月30 日至2013 年4 月29 日的商标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可能性,被
投诉人在多个商标查询专业机构都没有查到第176266 号商标的相关信息,
第176266 号商标早已过期,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为投诉人所伪造。投诉人
用同样的手段伪造了第771201 号商标和第746675 号商标的核准续展注册
证明。而且,投诉人声称其176266 号商标属于第16 类商标,然而,投诉
人附件中的第176266 号商标注册证却显示其商标为第63 类商标,投诉人
连自己的所谓的商标究竟是属于第16 类还是第63 类都搞不清楚,因此投
诉人不仅是伪造了其商标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其商标注册证本身也系投
诉人所伪造。
投诉人拥有gre.com, gre.org, gre.us, 及gre.org.tw 并不意味着投诉人
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拥有gre.org.cn.
(B3) GRE 并非驰名商标,不应受到特殊保护
(B4)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声称“GRE”是其拥有的“驰名商标”,但是根据中国相
关法律规定,商标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按照非常严格的程序
进行认定后方能称为“驰名商标”,投诉书在证据中并未提交任何其取得任
何主管机关的认定文件,因此,GRE 并非如投诉人所声称的“驰名商标”。
(B5) 投诉人声称GRE 是专门为研究生在美国、加拿大入学而设的考试,可是对
于广大中国公众而言,在美国、加拿大进行研究生入学考试与己何干?而
且投诉人在中国连一个合法的办事处都没有,绝大多数中国人能在中国本
土通过惨烈的高考竞争考上大学本科尚且并非易事,成为研究生的就更是
凤毛麟角,更不要提美国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了,试问,在中国这样一个失
学儿童众多、很多人连中学都没有毕业的国度,一个针对极少比例人群的
美国研究生考试怎么可能会是驰名商标?
(B6) GRE 目前在中国的知名度尚不能同其它在中国的驰名商标相当,尚不能为公
众所熟知。更为重要的是字母“gre”本身可以是众多词组的缩写,因而可
能的含义亦有多重,比如隔热(汉语拼音为gere)、高热(汉语拼音为
gaore)、供热(汉语拼音为gongre)等等许多词组均可能被缩写为“gre”。
从这种意义上讲,“gre”作为商业标记,其显著性不够高,这致使其区别
性不强。
(B7)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GRE 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
的观点纯属主观臆断,而且投诉人用以支持此观点的论据非常荒谬。投诉
人不仅未能证明其1983 年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也没有证明其商标续展证
明的真实性,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商标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
的声誉;而且,被投诉人一直生活在中国,怎么可能了解投诉人商标在世
界各地的使用情况?1983 年注册的商标数量众多,难道它们全都是驰名商
标,被投诉人都必定会对它们有所听闻?
Page 8
(B8) 被投诉人在注册gre.org.cn 时完全没有听说过投诉人及其所谓的商标,被
投诉人之所以注册gre.org.cn 域名是由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读
到了一篇描述下岗失业的葛阿姨自强不息的文章,G 在汉语拼音中与“葛”
的发音相同,英文字母r 和e 连起来与中文的“阿姨”发音相同,因此被
投诉人注册了发音与“葛阿姨”完全相同的域名gre.org.cn,用以建设成
为激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努力拼搏的公益性非盈利网站。
(B9) 被投诉人从来没有出售过gre.org.cn 域名,所谓的出售gre.org.cn 域名
的页面为投诉人所伪造。
(B10) 事实上,在2005 年11 月27 日,被投诉人就已经把www.gre.org.cn建设成
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的葛阿姨网站(*被投诉人在2006 年5 月9
日原本之答辩书当中,没有提供关于葛阿姨网站*)。
被投诉人从来没有抢注过与国际公司品牌或标志相同字母的域名,
finepix.com.cn, ,gmat.net.cn,gmat.org.cn 以及wampfler.com.cn 的所
有人全都不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提供的域名出售页面为投诉人所伪造,投
诉人还伪造了finepix.com.cn, gmat.net.cn,gmat.org.cn 以及
wampfler.com.cn 的虚假的whois 信息页面,事实上,通过www.cnnic.cn查
询finepix.com.cn, ,gmat.net.cn,gmat.org.cn 以及wampfler.com.cn 的
whois 信息即可发现,finepix.com.cn, ,gmat.net.cn,gmat.org.cn 以及
wampfler.com.cn 的所有人全都不是被投诉人。
(B11) 旨在激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努力拼搏的公益性 非盈利网站 葛阿姨
gre.org.cn 从来没有损害过投诉人的声誉,也没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
活动,葛阿姨下岗失业后再就业的经历与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区别非常
明显,因此也不存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编造的其它谎言:
(B12)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附件目录的附件5 声称,“当中可见被投诉人在其网
页提供有关GRE 考试的信息及报名考试的资料”,然而事实上,被投诉人
从未在其网页提供过有关GRE 考试的信息及报名考试的资料。投诉人的附
件五是从投诉人网页下载的部分资料,与被投诉人的网页没有任何关联。
(B13)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第九条“文件送达”下的第16 款中声称,“本投诉书
副本连同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于2006 年3 月16 日通过电邮发送至被投诉
人”,_然而事实上,被投诉人根本没有收到过所谓的__2006 年3 月16 日
的来自投诉人的电邮,被投诉人直到2006 年3 月24 日才以电子邮件的形
式第一次收到来自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在2006 年3 月31 日以电子
邮件的形式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域名争议案—程序开始通知以及投诉
书。
Page 9
(B14) 通过互联网搜索投诉人的代理人可以发现,投诉人的代理人以前所代理过
的域名纠纷没有收到过来自其它被投诉人的答辩,因此此次投诉人的代理
人敢于如此大量多次伪造事实。此次投诉人的代理人通过谎称向被投诉人
传送投诉书的时间、向被投诉人发送乱码电子邮件等手段多次为本案的被
投诉人答辩设置障碍,试图阻止被投诉人答辩,同时投诉人的代理人试图
通过捏造证据,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来瞒天过海的误导专家组,被投诉人
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无理请求。
(B15)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已经开始非商
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 意图,
因此被投诉人对gre.org.cn 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 也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
使用域名。
3A 投诉人于2006年7月28日之进一步答辩书主张:
投诉人“GRE”中国商标注册是依法续展并且有效的,投诉人对“GRE”商标享有在先
合法权益
(A19)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有关对投诉人的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
明是伪造的指控,是完全荒谬及无理的。投诉人的所有“GRE”中国注册商
标都是依法续展并且有效的。
(A20) 投诉人依法并且依时办理有关中国注册商标第176266号“GRE”的续展。被
投诉人认为1993年至2003年间没有续展证明,仅仅是因为投诉人在投诉书
中只提供该商标注册证及最近一份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以证明该注册仍
然有效而已。当然,于1993年至2003年间,投诉人有依法办理续展 。
(A21) 所有对中国商标法有认识的人都必定知道,中国商标注册自1988年改用商
品国际分类。从前属于中国国内分类第63类的商品大部分已归入国际分类
第16类。因此,投诉人在1983年注册的第63类的第176266号“GRE”商标,
现在是属于国际分类第16类的注册商标。事实上,从该商标的注册证上亦
可以看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亦确认该商标
属于国际分类第16类。
(A22) 从商标局的检索系统亦可以检索到投诉人所有“GRE”注册商标的记录,而
该等商标是仍然有效存续的。
(A23) 至于投诉人“GRE”商标的知名情况,投诉人在投诉书第12.2段已作出具体
的说明, 当中包括投诉人长期贯彻在世界各地超过200个国家的使用情况。
事实上, 在最近两个关于投诉人“ GRE ” 商标的.CN 域名争议案件
〈gre.com.cn〉及〈gre.net.cn〉中,专家组亦再次确定“投诉人如此在
世界各地长期及贯彻使用,使“GRE”成为全球驰名的商标”。 此外,专
家组亦认为“投诉人提交了使用证据支持其“GRE”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
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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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种种证据可以确定投诉人对“GRE”商标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及其
“GRE”商标的知名度。 反之,被投诉人强辞夺理,答辩理由缺乏事实或
法理依据,应不予采纳。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其编造出来的证据绝对不应被采纳
(A24)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提交有关争议域名用作为一个关于“葛阿姨”网站的证
据,应不予采纳。首先,投诉人在提出本投诉时,已提交当时有关争议域
名打印本,当中清楚可见争议域名仅仅是作等待出售、出租或合作之用,
而该网页更提供了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chadwang3000@yahoo.com”。因
此,所谓“葛阿姨”网页实际只是被投诉人在收到本投诉后编造出来的证
据,完全与事实不符,绝对不可以被采纳。
(A25) 又或, 即使上述证据被采纳, 该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
权益。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提及的所谓“葛阿姨”,根本与本案争议域名
完全没有关联,亦完全不相似。即使被投诉人在网页中描述有关“葛阿
姨”的文章,这并不等于其对争议域名或英文“GRE”商标享有任何合法权
益。
(A26) 在多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 “ 旧办法” ) 下的.cn 域名争议案例中已确定( 例如近期的
〈f1.com.cn〉 及〈 f1.cn〉案件,纵使一个由缩写字构成的争议域名可以
含有另一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没有关系的意思,并且在争议前已为被投
诉人所使用,按照旧办法,专家组也不会因此而否定投诉人对有关域名享
有合法权利,反之,若该辩称争议域名只为缩写字的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证
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利,专家组仍会依
据旧办法裁定投诉成立。
(A27) 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 被投诉
人答辩的理由毫无说服力,其提出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A28) 如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作出售、出租或合作用途,根据旧办
法,已构成恶意的情况无疑。
(A29) 至于被投诉人多次注册他人域名作出售用途,亦是不可争议的事实。被投
诉人在答辩书中声称投诉人提及的域名不是被投诉人所拥有。但经查证,
发现被投诉人只是将投诉书中所提及的域名在投诉人作出投诉后一一转让
予他人而已。被投诉人该等举动,不但完全不可以成为答辩的证据,此等
行为实有意图毁灭有关恶意的证据及蓄意扰乱专家处理本案件之嫌。
Page 11
(A30) 经再三调查,发现被投诉人还注册了更多的域名作出售用途。当中有些域
名甚至是在本案开始后才注册的。该等域名当中包括一些知名的品牌:
􀂾 clarins.com.cn
􀂾 maximizer.com.cn
􀂾 datasystem.cn
􀂾 ssagt.net
(投诉人提供 - 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检索有关域名的资料及被投诉人
出售该等域名网页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它被投诉人多次抢注或出售他人域
名的证据)
被投诉人多次注册他人域名作出售用途是不可争议的事实。该等行为属于
恶意抢注行为。
(A31) 被投诉人刻意注册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 阻止投诉人
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及注册商标, 该等行为
亦属于恶意注册情形无疑。
上述种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及/或使用争议域名。
打字排印错误
(A32) 至于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早前提交的附件5的标题,现特此澄清,当中所
指“被投诉人在其网页提供有关GRE考试的信息及报告考试的资料”应为
“投诉人”。 事实上,这很明显是一个打字排印错误而已。被投诉人指
控投诉人编造谎言,未免太过严重及渲染失实。
(A33) 被投诉人的答辩不单完全缺乏证据及法理的支持,而且论据亳不合理,亦
对投诉人及我司作出不必要的人身攻击,及有蓄意编造证据和误导专家组
之嫌。因此,被投诉人的理由应不予采纳。
4B 被投诉人于2006/8/29 之补充答辩书
投诉人所谓的GRE 中国商标注册没有依法续展并且是无效的;投诉人对所谓的GRE
中国商标不享有合法权益。
(B16)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对投诉人的所谓的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
证明是伪造的指控,是完全合理的。投诉人所谓的GRE 中国商标注册没有
依法续展并且是无效的;投诉人对所谓的GRE 中国商标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通过中国商标局官方的查询,根本没有查到所谓的GRE 中国商标
在1993 至2003 年间的的续展证明,投诉人提供的模糊不清的所谓的续展
证明为投诉人所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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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 投诉人所提供的商标检索系统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完全商业化的商标检
索系统,并非官方的商标局检索系统,事实上,任何人只要交纳足够的费
用都可以使自己所需的信息出现在该以盈利为目的的完全商业化的商标检
索系统中, 这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完全商业化的商标检索系统完全不具备任
何法律效力,就连投诉人提交的所谓的证据上也多次被白纸黑字的写着
“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请核实后使用”。
(B18) 投诉人声称其在200 多个国家使用所谓的GRE 商标,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应
的证据予以支持,投诉人无法证明自己在200 多个国家都已经注册并使用
了所谓的GRE 商标,而且GRE 在其它国家的知名度与其在中国是否知名没
有任何关联,中国的商标管理部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严格的一整套
完整体系,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已通过中国的商标管理部
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上,所谓的GRE 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商
标注册证明都是投诉人所伪造的,投诉人更根本没有丝毫的可能性来通过
中国商标管理部门的严格的驰名商标认定体系了。
(B19) Gre.com.cn 与gre.net.cn 是独立于本案的其它案件,案件情况与本案有
着本质的不同,因此Gre.com.cn 与gre.net.cn 的案件结果不应影响本案
的裁决。事实上,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往的案件统计就可以看出,过
去案件的裁决结果并不能影响其它案件的裁决结果,例如,案件编号为
DCN-0300001 的maxtor.com.cn 一案裁决投诉人获胜,但是在紧接着的案
件编号为DCN-0300002 的maxtor.cn 一案中,专家组就驳回了投诉人的投
诉,最终被投诉人获胜。事实上,即使参照过去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不能
证明投诉人对所谓的GRE 中国商标享有合法权益,例如在最近刚刚结束的
案件编号为DCN-0600053 的gre.cn 一案中,尽管被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
答辩,专家组仍然拒绝了投诉人转移域名的请求,而只是裁决注销该域
名,理由是考虑到争议域名主要部分“GRE”乃英文名字中的普遍缩写,
专家认为根据“先到先得”的域名注册原则,不应排除其它可能对其主张
合法权益的个体申请注册相关域名。
(B20) 上述的种种证据可以确定投诉人对所谓的GRE 商标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而
且其所谓的GRE 商标在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中亦没有丝毫的知名度。反
之,投诉人强词夺理,所伪造的证据及其投诉理由缺乏事实或法理依据,
应不予采纳。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是不争的事实。
(B21) 被投诉人早在2005 年11 月27 日就已经把gre.org.cn 建设成为了旨在鼓
励下岗失业人员的葛阿姨网站,www.gre.org.cn作为国内的首个个人兴办
的扶贫公益性网站,在开办当天即得到了国内主流媒体的报道自从旨在鼓
励下岗失业人员的葛阿姨网站www.gre.org.cn 开张以来,葛阿姨网站得
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扶贫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扶贫学者
都开始关注葛阿姨网站。事实上,被投诉人注册www.gre.org.cn 域名完
全是出于建设旨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的葛阿姨网站的实际需要,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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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出售过gre.org.cn 域名,投诉人伪造并打印了一个毫
无法律效力的连字迹都有些模糊的所谓的域名出售页面,企图歪曲事实,
这种行为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唾弃。
(B22) 投诉人列举了f1.com.cn 和f1.cn 的以往案例,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这个案例恰好能够证实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因为
f1.com.cn 和f1.cn 这个案例的被投诉人在仲裁失败后通过人民法院提起
了诉讼并最终赢得了f1.com.cn 和f1.cn 域名胜利直到今天,通过
www.cnnic.cn 进行whois 查询都可以看到,f1.com.cn 和f1.cn 的所有者
仍是当时的被投诉人。
(B23) 上述的种种证据可以确定被投诉人对gre.org.cn 域名享有在先的合法权
益,投诉人投诉的理由毫无说服力,其提出的所谓的证据纯属伪造,应不
予采纳。
被投诉人没有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B24)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是出于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国内的首个个人兴
办的扶贫公益性网站葛阿姨网站的需要,旨在帮助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被
投诉人从来没有出售、出租过争议域名,亦从未利用争议域名寻求过商业
合作。
(B25) 投诉人补充附件中的域名从来不曾为被投诉人所拥有,投诉人见自己在投
诉书中伪造的证据被被投诉人当场揭穿就反诬被投诉人转让了域名,但是
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事实上,真正伪造证据及蓄意扰
乱专家处理本案件的恰恰是投诉人,投诉人不仅在投诉书中大肆伪造证据
把与被投诉人毫无关联的众多域名说成是被投诉人所拥有的域名,而且在
补充投诉书中更是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以被投诉人的名义注册新域名并将
自己所拥有的少数旧域名在被投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形下暗渡陈仓的过户到
了被投诉人名下并继续伪造域名出售页面,此等行为极其恶劣,理应受到
法律的严惩,被投诉人保留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而且,投诉人
在此次大规模伪造证据的过程中再次出现了疏漏,通过www.cnnic.cn 进
行 whois 查询就可以发现, 投诉人在补充投诉书中所提及的
maximizer.com.cn 域名与被投诉人完全没有任何关联, 只有
maximizer.cn 才是投诉人冒用被投诉人的名字注册的域名,希望投诉人在
今后伪造证据的过程中,不要总是犯如此低级的失误。
(B26) 投诉人见自己在投诉书中的谎言及伪造的证据被被投诉人当场戳穿,于是
辩称所谓的“打字排印错误”,然而,显而易见的,“投诉人”与“被投
诉人”仅仅一字之差含义就完全颠倒,这个谎言如果不是经被投诉人立刻
揭穿,那么由这个谎言所导致的推论将有利于投诉人,如果仅仅是所谓的
“打字排印错误”,那么投诉人为何不去犯一个有利于被投诉人的“打字
排印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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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7) 投诉人在投诉书和补充投诉书中提交的全部所谓的证据均系投诉人所伪
造,投诉人的投诉不单完全缺乏证据及法理的支持,而且论据毫不合理,
亦对被投诉人进行不必要的人身攻击,及有蓄意编造证据和误导专家组之
事实。因此,投诉人的投诉应不予采纳。
(B28) 鉴于上述原因及早前提交的答辩理由,现恳请本案专家组作出公平、公正
的裁决,确认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要求,保障被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5A 投诉人于2006/9/19 提交进一步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回答被投诉人于2006 年8 月6 日提
交的补充答辩书(“补充答辩书”)
投诉人重申,投诉人对“GRE”商标所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是无庸置疑的
(A34) 投诉人强调,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出的每一个“GRE”中国商标注册均是
有效且依法存续的,投诉人亦已提供有关的注册证明文件,因此其有效性
根本是絶对无须再被质疑。反观,被投诉人在补充答辩书中在完全没有任
何证据的支持下,单以投诉人的续展证明“模糊不清”的主观理由而硬指
该续展证明是伪造,这很明显是强词夺理。为进一步证明投诉人的第
176266号“GRE”商标在1993-2003年已依法续展,现附上一由中国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局”)于1992年11月30日发出有关申请该商
标续展的申请收据及该商标续展证明更清晰的复印件。
(A35) 投诉人在2006年7月28日的补充投诉书中提供的商标检索结果,是由商标
局官方网站的商标检索系统得到的,而非被投诉人所指“以盈利为目的的
完全商业化的商标检索系统”下载的。因此,被投诉人的补充答辩所指不
单是错误的,更再一次显示出被投诉人有意误导专家组的企图。事实上,
被投诉人由始至终从来没有提供(亦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投诉人的任何
一个“GRE”中国注册商标是无效或者是不存在。对被投诉人片面、荒唐
及错误的指控专家组应不予考虑。
(A36) 至于被投诉人所列举有关DCN-0300001<maxtor.com.cn> 与DCN-0300002
<maxtor.cn>的案件,经查证,发现后者并非被专家组驳回,而只是
“withdrawn”,即应该是案中当事人自动“撤回”该案件而已。因此,
被投诉人的补充答辩理由完全曲解事实,实在有误导专家组之嫌。
(A37) 至于被投诉人列举<gre.cn>案件,纵使该案专家组没有将该域名直接判给
投诉人,但重点是该案专家组清楚确认了投诉人对“GRE”享有在先合法
权益。该判决进一步直接确定了投诉人对“GRE”商标享有在先合法权益
及间接认定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这个不争的事实,这点亦
正是投诉人早前引述其它包含“GRE”域名<gre.com.cn>及<gre.net.cn>
案件的原因,所以这些案件都是绝对有参考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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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在补充答辩书中提供的证据之真伪,存有极大的疑问,无论如何,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都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A38) 被投诉人在补充答辩书中作出建立争议域名网站的解释及证据,实在令
人非常怀疑。若被投诉人建立该网站真的有意用来“旨在鼓励下岗失业
人员”及在网站开办当天即得到传媒的报道,那为何被投诉人不早在
2006年5月9日,在提交第一份答辩书时提出这解释及有关证据,而需要
到现在差不多四个月后才首次提出呢?
(A39) 至于被投诉人所提供有关网站报道之真伪,更加值得令人怀疑。事实
上,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报道的连结的网站内
<www.china.com.cn>,分别就“葛阿姨”和“gre.org.cn”进行检索,
惟显示没有相关结果。反之,在检索“gre”一词时,结果显示了超过一
百篇相关报道,而该等报道全都是关于投诉人GRE英语考试的(投诉人提
供-有关从网站<www.china.com.cn>的检索结果)。从上述结果可见,被
投诉人提供的报道非常可能是从来不存在的。反之,上述检索结果进一
步确定投诉人“GRE”及其英语考试在国内的认受性及知名度。被投诉人
在补充答辩书中提供有关其享有所谓合法权益的理据不应予采纳。
(A40) 不管被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真伪与否,被投诉人仅仅在2005年11月27日
(即投诉人在1983年取得其第一个“GRE”中国注册商标的22年后)才开
始使用争议域名,加上被投诉人所谓“葛阿姨”网站与争议域名的主要
部份“GRE”(即投诉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有关联的辩解亦非常牵强。
因此,被投诉人完全不能证明其因此而对“GRE”或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在
先的合法权益。
(A41) 至于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列举的<f1.com.cn>和<f1.cn>案件的结果在上
诉后被推翻并不影响投诉人引用该案件的原因。事实上,当细阅上述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可见该案被投诉人得值,仅仅是因为
该案投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案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该案
争议域名。而法院就有关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这问题
上,是仍然支持原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的,确认被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提供 – 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
中民初字第8000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原仲裁决定的有关裁决‚ 即投
诉人早前提及的裁决,仍然是有参考价值。
(A42) 从以上种种方面,可见被投诉人无论如何都对“GRE” 或争议域名不享
有任何合法权益。反之, 其牵强的理由及可疑的论据只能进一步显示其
恶意注册投诉人在中国广为人知的注册商标“GRE”为域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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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A43) 在投诉书第12.4(2)段及附件6中‚ 投诉人已提供有关被投诉人将争议域
名作出售﹑出租或合作用途的证据,被投诉人此等行为属恶意情况无
疑。
(A44) 投诉人在此希望补充一点,投诉人在投诉书及早前提交有关被投诉人屡
次注册及使用多个域名作出售等用途的理由及证据是事实及正确无误。
所有有关域名的资料都是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的WHOIS数
据库中检索所得的结果‚ 而检索结果中显示所有相关的域名注册人姓名
都是被投诉人“王思宁” ‚ 而管理联系人电子邮件(Administrative
Email)亦是被投诉人的联络电邮地址“chadwang3000@yahoo.com”‚ 投
诉人完全没有必要,亦不可能捏造该等证据或以被投诉人名义注册该等
域名。 至于在补充投诉书中所提及的域名 maximizer.com.cn‚ 从相
应的附件可见‚ 投诉人很明显是指maximizer.cn。被投诉人多次恶意注
册他人的域名及作出售等用途是不可被质疑的事实‚ 根据有关适用办法
及规则‚ 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属恶意注册情形。
(A45) 被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的网站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用作鼓励下岗失
业人员。 但进入争议域名的网站后,发现被投诉人只上载了一篇非常简
短的文章,像临时编写而成的‚ 完全看不到怎样可以为下岗失业人员起
到任何什么“鼓励”作用。反之,被投诉人在网站内三番四次强调
“www.gre.org.cn 谢绝商业合作”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字眼,反而
有“此地无银三百両” 的感觉。事实上,如上所述,投诉人早已取得被
投诉人的确有将争议域名作出售等用途的证据。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
后在网页内章贴此等文章,实为捏造证据及企图掩饰其恶意注册的行
为。
(A46) 至于被投诉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再一次无理地否认其拥有多个域名作
出售用途的理由,反向地筮捏投诉人伪造证据,甚至强称投诉人以被投
诉人的名义注册新域名,全都是荒谬瞎吹之说,被投诉人从来没有提出
任何证据支持。投诉人相信专家组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不再针对被投
诉人该等谬误之说作任何响应。
(A47) 综上‚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及补充答辩书中的每一项理由都是不正确、不
合理及缺乏可靠证据支持的。 投诉人是完全符合适用的《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及相关程序规则中有关提出投诉及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所有条
件。
4. 专家组意见
独任专家认为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16 日已收到投诉人之投诉书,所以新
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尚未生效并只适用于2006 年3 月17 日
以后提出的争议。之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适用于本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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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情方面,《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
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
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域名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
诉书及和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书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Identical or Confusing Similarity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GRE”为“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的简称,是专门为研究生入学而设的考试。“GRE”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GRE”商
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83 年取的第一个“GRE”商标注册。 投诉人在中国的
“GRE”已注册多类。此外,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GRE”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
国家级域名,包括 “gre.com”、“gre.org”、“gre.us”及“gre.org.tw”等。投诉人
成立逾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投诉人举办的考试为
全球所熟悉,包括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等
等。
投诉人针对GRE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盘(CD-ROMs),计
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GRE 考试的信息及纯正的备考测试,并
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GRE 的官方网页“gre.org”、“gre.com”及“gre.us”等,均有
发售。投诉人亦在其官方网页为GRE 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
的资料。
“GRE”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GRE”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
系起来。其地位被世界各地的教育机构所肯定。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了
《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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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Respondent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GRE”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 是一个独创的标志, 是投诉人“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简称。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GRE”与投诉
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册的“GRE”商标完全相同。 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
用“GRE”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认定被投
诉人对受争议域名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
条件。
Bad Faith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
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
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
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
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多次指控投诉人伪造证据,本案专家却认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证
据证明投诉人之证据为伪造,所以本专家只可接受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所提供之所有证据
参考。
“GRE”商标早在1983 年已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 并已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声誉,是
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 被投诉人在2005 年10 月2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
人的“GRE”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
独任专家接受投诉人所提供之证据指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网页中,登载有以下招揽
出让争议域名的字句。
“ 本域名等待出售、出租或合作,售价仅为9586 元人民币,如果您想购买、租用
此域名或者合作意向,请联系王先生:chadwang3000@yahoo.com (即投诉人电子信
箱) 。我们会在一天之内回复您的来信。”
所以本案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有企图使用争议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仅仅作出售、出
租或合作用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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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提出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是以下域名:
􀂾 clarins.com.cn
􀂾 maximizer.com.cn
􀂾 datasystem.cn
􀂾 ssagt.net
被投诉人亦提出证据证明不是以上域名的注册者,独任专家没有方法去确定各方文件
之真实。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所提出之证据是不同日期查审,所以以上域名的注册者有
可能在双方查审日期之间有变动或更改。因此,本案专家认为双方之证据可算没有矛
盾。
独任专家接受投诉人所提供有关被投诉人“王思宁”与“.cn 域名”的有关资料,被投
诉人曾经拥有finepix.com.cn 及wampfler.com.cn 为出售、出租或合作,以获取利益。
被投诉人亦先后注册多个域名,包括包含世界驰名商标“GMAT”的gmat.net.cn 及
gmat.org.cn。投诉人提供多类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多次将其它的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
名,如被投诉人没有此标志之权益,可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
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
被投诉人在2006 年9 月5 日之答辩书中提供其理由使用gre.cn 的域名是为了葛阿姨网
站。但在被投诉人2006 年4 月18 日之答辩书从没有提及过葛阿姨一事,反而提供其
在2006 年3 月15 日所建立的gre.org.cn 为一个非盈利的网站。被投诉人的附件中亦形
容 “小桃的考G 经历”及这网站的内容:
“ 考G 经历是一种很难得的人生体验,欢迎你和我们分享你的考G 经历。
将你的考G 经历发送到chadwang3000@yahoo.com ,你的考G 经历就有可能登载在
www.gre.org.cn 这个分享考G 经历的园地。
郑重声明,www.gre.org.cn 旨在为G 友提供分享考G 经历的园地,www.gre.org.cn 不
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我们谢绝广告合作。”
独任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所提供之解释是有矛盾,由其是提供关于葛阿姨之解释。加上
被投诉人在没有提供适当的证据而指控投诉人伪造证据,令到本专家对被投诉人提供
之证据(由其葛阿姨网站之证据)大有怀疑。
独任专家考虑双方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了
《解决办法》第九条中第一、二及三项条件 。
双方仍有提供资料关于以下之案件:
(1) DCN-030001 (maxton.com.cn);
(2) DCN-0600053 (gre.cn);
(3) f1.com.cn;及
(4) f1.cn
独任专家认为无需考虑或硏究此三案而可以裁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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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专家认为双方已有足够时间和机会为本案作出投诉及答辩,因而无需用严格的心
态去考虑各方提供文件之程序或时间。
独任专家接受双方在投诉人或答辩书都有可能 “打字排印错误”。独任专家接受投诉人
的解释。
独任专家亦详细硏究有关判决范围,可惜,本专家只能裁定域名之转移或否。
5.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gre.org.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和(3)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 专家组裁定域名
"gre.org.cn"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杨洪钧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L:\ncw\DWC\DCN decision\DCN-06000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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