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tape.cn,3M 公司投诉3mtape.cn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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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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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76 案件编号:DCN-0600076 投诉人 : 3M 公司 被投诉人 : 深圳市豪杏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 : 3mtape.cn 注册商 : 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之3M 公司,地址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圣 保罗市,其主要营业地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3M 中心。投诉人指定广 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曾报春为其授权代理人,其联络地址是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环市东路371-375 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北塔1501-02 室。 被投诉人是深圳市豪杏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联系电邮是domain@1560.net,联 2 络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下山门工业区。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3mtape.com>。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 机构是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 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 座5 层501 号502 号。 2006 年9 月1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 年3 月17 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 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 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的中文投诉 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6 年9 月5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传送投 诉书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2006 年9 月6 日,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 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请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 随后, 2006 年9 月1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要 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于20 天内提交答辩。被 投诉人没有于限期内提交答辩。 3 2004 年10 月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本案所提交之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将会很快指定专家审理本案,并予以裁泱。 2006 年10 月14 日,候选专家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 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 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任专家苏国良先生(Mr. Gary Soo)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 方,由苏国良先生组成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依据 相关规定要求专家组于2006 年10 月28 日前(含10 月28 日)做出裁决。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成立于1902 年,迄今已有104 年的经营历史,总资产额近200 亿美元。投诉人是“3M”商标和商号的所有人,《商业周刊》杂志将 “3M”列为全球品牌l00 强之一,在“核心品牌50 强”中排名第38 位,且 投诉人公司及其品牌已经被收入《不列颠百科全书》、《世界著名公司名 录》、《世界著名企业名录》等书籍中。 投诉人的“3M”商标已经在世界 上100 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其中在中国的“3M”商标早于1980 年7 月5 日获得注册,目前已就34 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获得四十多件注 册。 4 投诉人为“3M”品牌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其在中国国内到近 年对“3M”品牌产品的广告投入大量资金。在 2000 年有21,685,408.74 元人 民币;在2001 年有 25,068,217.80 元人民币;在2002 年有27,223,463.92 元人 民币;在2003 年有37,883,451.02 元人民币;在2004 年有65,921,941.95 元人 民币。1999 年、2000 年中国注册商标“3M”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 录》。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枉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自1995 起,在 其累次处理的案件中,已经对“3M”商标的驰名度作出了屡次的认定,并且 对“3M”商标也采取了跨类别保护措施。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5 年12 月12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3mtape.cn>。争议域名之机构 持有人是深圳市豪杏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个人用户联系人名称王岳定。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表示,投诉人是一家成立多年的美国公司,其研发及经营领域极其广 泛,拥有32 个核心技术平台。投诉人之工业产品已经在全球销售并具有极 5 高的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产品质量信誉和市场占有率极 高,已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 投诉人之“3M”标志是其旗下所有子品牌的 共同的母品牌,这“3M”标志被使用于投诉人公司制造的60000 多种产品 上,这“3M”商标的使用范围之广泛堪称世界之最。这“3M”标志作为投 诉人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广为中国各种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所引用。 投诉人的“3M”商标已经在世界上100 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其 中在中国的“3M”商标早于1980 年7 月5 日获得注册,目前已就34 个类别 的商品和服务,获得四十多件注册。这“3M”标志早已深入中国相关公众的 工作和生活,并成为她(他)们十分常见的、也十分熟悉的商标标志。投诉人 为“3M”品牌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其在中国国内到近年对 “3M”品牌产品的广告投入大量资金。 投诉人也指出,投诉人素以务实经营而著称于世,丰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 优异的质量、领先的技术,是“3M”品牌产品在面对消费者时的最好的“介 绍信”和天然的广告。中国各大报纸、杂志、期刊、电视台、电台、互联网 等媒体对“3M”的关注和报道更是起到了对“3M”商标的直接的、正面宣 传的广告效应,除此之外,“3M” 更是通过举办诸如“3M 中国20 同年创 新科技日”、“创新承诺、展望未来”研讨会、捐资300 万美元在中国西南 地区开展“多样物种、美好世界”系列环保项目、以及向在1998 年间中国遭 遇水灾的地区捐赠100 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和物资、以“3M”冠名赞助上海市 第十六届奥林匹克创新大赛等多种形式,使“3M”品牌深入人心。 6 此外,投诉人表明,在 1999 年、2000 年中国注册商标“3M”被收入《全国 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 会,自1995 起,在其累次处理的案件中,已经对“3M”商标的驰名度作出 了屡次的认定,并且对“3M”商标也采取了跨类别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投诉人主张,其“3M”商标是被认定为世界驰名商标。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3M”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3mtape.cn>中的主体部分“3m”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 所注册之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表示,投诉人公司在第l 类上注册有第750089 号“3M”注册商标,核 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工业用粘合剂等;在第l6 类上注册有第735364 号 “3M”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家用及办公室用粘合剂、家用及办 公室用胶带、粘贴胶带等。投诉人以为本投诉的争议域名<3mtape.cn>的有关 网页属于“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该公司并未经 注册登记,因该公司名称与“3M”注册商标的近似性,事实上也不可能被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且该公司通过争议域名<3mtape.cn>的网页主 要销售3M 品牌的胶带及胶粘剂。 此外,投诉人指出本案之争议域名的主要可识别部分为“3mtape”,其与投 7 诉人在中国在先享有的“3M”注册商标除“tape”之外没有任何区别。英文 “tape”有胶带的含义,这在字典中己有载明且为公众所熟知。因此,投诉 人认为,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驰名商标“3M”和英文单词“tape”组合作为 其域名,且用于宣传、销售3M 品牌的胶带产品,无疑会使公众误认为被投 诉人与3M 公司有关,域名中的英文单词“tape”根本起不到区分作用。 因此,投诉人主张其“3M”商标是一个世界驰名的商标,于中国内地亦拥有非 常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域名则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3M”商标具有足以导 致混淆的近似性。 此外,投诉人也表示,被投诉人并没有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 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深圳市豪杏精密材料有限公司”,其名称与 争议域名<3mtape.cn>的主体部分“3mtape”毫不相关,同时,被投诉人也不 享有“3M”商标专用权等其他有关的民事权益,投诉人公司也从未授权或许 可被投诉人使用“3M”商标,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 法权益。 关于恶意方面,投诉人主张,经工商登记查询,被投诉人未经注册登记,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资料记录中也未显示其地址或电话等联系信息,且被投诉 人于2005 年12 月12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3mtape.cn>,其网站的所有人“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更不可能得到3M 公司的授权或 许可,但是该公司不仅在网站“http://www.3mtape.cn”的首页上突出显示 8 “3M”标志,而且推销大量冠以“3M”之名的工业产品,如“3M 纸质材 胶、3M 有基材胶、3M 无基材胶、3M VHB 胶带、3M 纤维胶带、3M 泡绵胶 带、3M 遮蔽胶带、3M 喷胶、3M 600 胶带”,等等。再者,投诉人指出,其 “3M”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 类的工业用粘合剂、第l6 类的家用及 办公室用粘合剂、家用及办公室用胶带、粘贴胶带等产品。因此,投诉人认 为 被投诉人以未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申请与投诉人的“3M”商标近似的 域名,又将其提供给同样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且企业名称与“3M”商标近 似的“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网站上推销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核 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这足以使访问该网站的用户误以为“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及其网站和产品与投诉人有某种推荐、附属或者关联 的关系, 对被投诉人及其网站和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 “ 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明显具有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持有人,且只有被投诉人能够控制 和决定争议域名的使用。因此,应当认定“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对争议 域名的使用等同于被投诉人的使用。 鉴于上述,投诉人主张可以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明 显的恶意。 据此,投诉人要求裁决被投诉人转移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9 再者,投诉人也表示曾分别于2006 年4 月3 日和4 月 6 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出的关于争议域名<3mav.com>〈案件编号:CN-0600081) 及 <3mgy.com.> (案件编号:CN-0600082)的投诉,专家组最终认定“3M”商标 的知名度和争议域名的近似性及恶意性,并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鉴于上述两案的投诉理由及具体情形与本案基本相同,故应当予以参照其裁 决结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4. 专家组意见 《解决办法》第二条说明,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 构不予受理。本案争议域名之注册日期是2006 年3 月13 日,注册未满两 年。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投诉 人没有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提交答辩书。对此,《程序规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 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裁决争议。再者, 《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 10 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 论。 《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 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营业地遍及包括中国内地等世界各地。投诉 人是“3M”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内地的注册商标持有人,是自1999 年、2000 年起便在中国认定为驰名商标。投诉人对其产品和服务已投入了大 量金钱在中国内地宣传,业务之总资产额近200 亿美元。其产品系列包括工 业用粘合剂、家用及办公室用粘合剂、家用及办公用胶带、粘贴胶带等之34 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对于投诉人之上述相关主张,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以否定。相反地, 11 投诉人则提交了大量相关证据以作支持。 在争议域名<3mtape.cn>中, “.cn”为中国之顶级域名。所余下的主要组成部 份是“3mtape”。明显地,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份中的“3mtape”是与投诉人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其中之“tape”在胶带或 带之意思, 和顶级域名“.cn” 均具有高度描述性。从另一角度来看, “mtape”表面上则不具有任何意义。据此,专家组认为“3mtape”之表面意 义是“3m”之“tape”。专家组裁定投诉人之“3M”标志与争议域名的主要组 成部份“3mtape”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 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与“3M”、“TAPE”或“3MTAPE”标志均没有明显关连。对 于投诉人就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及利用投 诉人驰名商标来使人产生网站和产品来源之混淆的利益主张,被投诉人并没 有提交答辩书予以否认。此外,专家组也相信,因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之前,投诉人已在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之中国内地注册及广泛使用了“3M”这 商标。而且,据现有証据,被投诉人应不可合法地实际或预计使用该争议域 名,且投诉人表示没有曾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持有或使用包含投诉人 12 “3M”商标的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 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 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 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 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它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是在包括中国内地的世界各地之“3M”商标 持有人,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各式胶带。投诉人也提交了有关其“3M”商 标在中国内地所作之推广、宣传等资料。专家组认为,基于投诉人在全世界 多个地方(包括被投诉人的所在地之中国内地)已注册“3M”系列商标及广泛使 用,被投诉人必然是在知悉投诉人之这“3M”商标或标志之情况下注册争议域 13 名。 此外,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是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更通过争议域名之网站 来误导公众,使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对于这些,被投诉人没 有提交答辩书予以否定。专家组接纳这些为事实。 专家组也认为,“3mtape”并不是日常用字或用词。但在涉及各式胶带之市 场中,“3M”是一个投诉人所持有的驰名商标。而且,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交答 辩书为其选择注册这争议域名提供解释。被投诉人在注册了争议域名后,以 “3M 胶带(深圳)有限公司”之名称来在争议或各网站销售与投诉人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被投诉人之个人或机构名称是一个中国的 名称,被投诉人也是位于中国之深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与中国内地之胶 带市场有密切联系,而投诉人在中国内地注册并使用了“3M”系列商标,也曾 为此投入大量资源予以推广和宣传。这些均可显示被投诉人之相关恶意。 综合以上所述的特定情况,专家组裁定本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 用具有依据《解决办法》所要求之恶意。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3mtape.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或 14 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 恶意。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并裁定须将争议域名<3mtape.cn>转给 投诉人。 独任专家: 苏国良Gary Soo 2006 年10 月19 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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