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chip.cn,微芯科技公司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投诉Northwest Bakery Inc. (Truong Duy Tran)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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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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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57 案件编号:DCN-0600057 投诉人 : 微芯科技公司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被投诉人 : Northwest Bakery Inc. (Truong Duy Tran) 争议域名 : microchip.cn 注册商 : Namescout Corp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微芯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其总部在 美国亚利桑那州凯德勒市,主要营业地在全球各地。投诉人联络地址是美国 亚利桑那州凯德勒大道西2355 号。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德汇律师事务所, 联络地址是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第一座3008 室。 被投诉人是truong D tran,联络地址是1415 2nd Avenue Suite 1402, Seattle, Washington 98101, United States。 2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microchip.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Namescout Corp, 地址是Whitepark House, White Park Road, Bridgetown, Barbados, United States。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 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 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中文投 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Namescout Corp 传送 请求协助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 人的联系资料。在2006 年3 月23 日收悉本案行政费用后。其后,域名注册 机构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单位是Northwest Bakery Inc.、域名联系人是Mr. truong D tran。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 规则》的规定于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其后,被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答辩书。2006 年4 月24 日,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本宗适用的域名争仪办法是2002 年9 月30 日实施之《解决办法》)和有关的《程序规则》,而并非自2006 年 3 月17 日) 实施版本,并要求被投诉人于2006 年4 月29 日前(含29 日)更正。 3 于2006 年4 月29 日,被投诉人再提交了新版本的答辩书。 2006 年8 月22 日,候选专家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 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8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任专家苏 国良先生(Mr. Gary Soo)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苏国良先生组成独任专 家组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于 2006 年9 月6 日前(含9 月6 日)作出裁决。 同日,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专家组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投诉人未有 收到被投诉人在2006 年4 月29 日之电子邮件之答辩书中所提及的附件,主 张被投诉人应被视为未有提交答辩书、或被视为未有履行其向投诉人送达完 整答辩书的责任,并要求发出适当指令。另外,就有关之附件,投诉人也表 示将考虑是否有需要作出回应及向专家组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証据材 料。对此,被投诉人没有表示任何意见。2006 年8 月26 日,专家组做出行政 专家组程序命令第一号,指令(1)被投诉人必须于香港时间2006 年9 月1 日 5:00pm 或之前,送达完整的答辩书给投诉人﹔(2)如有进一步回应或答辩,投 诉人须于香港时间2006 年9 月6 日5:00pm 或之前,作出本身之申请,以供 专家组考虑﹔(3)因应上述特殊情况,专家组指令裁决作出日期将延至2006 年 9 月13 日(含13 日)或之前。 4 2006 年9 月6 日,投诉人以电邮形式表示,没有收到本案被投诉人提交之完 整答辩书,要求就有关被投诉人未履行指令的情况作出进一步命令或指示。 对此,专家组表示将考虑依《程序规则》有关条文处理答辩书之附件。投诉 人及被投诉人均对此没有表示任何意见。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规模庞大的纳斯达克(NASDAQ)上市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单片 机和模拟半导体供应商,其零部件产品在电子行业占领导地位。投诉人于 1989 年成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洲包括中华地区市场。目前 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福 州、青岛、顺德、香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在中国各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投诉人之企业名称包含“MICROCHIP”这标志,也以 “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广宣 传其产品。 投诉人在包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等世界各地申情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 册。投诉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 为第9 类之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投诉人在中国内地的第9 类商标 注册包括第1241018 号“M”(图形)、第1131272 号“K” (图形)、第1316716 5 号“MICROID” 、第1980517 号“PICmicro” 、第1915022 号 “PICMICRO”、第3249698 号“RFPIC”、第1985536 号“DSPIC”、第 1485925 号“PICSTART”、第1453699 号“PRO MATE”和第1453695 号 “MPLAB”。 此外,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括“MICROCHIP”商标的域名,如<microchip.com>及 <microchip.com.cn>等。其客户也可以用信用卡于投诉人的在线购买之网址 (http://buy.microchip.com) 中定购投诉人所有产品, 或于样本网址 (http://sample.microchip.com)浏览投诉人之部份产品。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3 年4 月14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microchip.cn>。被投诉人是越 南华人,拥有一家珠宝商店和两家咖啡店。于2005 年初,被投诉人开始扩充 网络商业,并计划使用<microchip.cn>在网络上争取中国内地及海外华人之商 务。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指出,投诉人是一家规模庞大的、全球领先的单片机和模拟半导体供 6 应商,其零部件产品在电子行业占领导地位。投诉人于1989 年成立,在上世 纪九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洲包括中华地区市场,目前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 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福州、青岛、顺德、香 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在中国各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投诉 人之企业名称包含“MICROCHIP” 这标志, 也以“MICROCHIP” 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广宣传其产品。投诉人在 包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等世界各地申情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册。投诉 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第9 类 之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 此外,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括“MICROCHIP”商标的域名,如<microchip.com>及 <microchip.com.cn>等。其客户也可以用信用卡于投诉人的在线购买之网址 (http://buy.microchip.com) 中定购投诉人所有产品, 或于样本网址 (http://sample.microchip.com)浏览投诉人之部份产品。 投诉人表示,早在2002 年,根据全球出货量统计,投诉人已跃居单片机的全球 第一供应商。目前投诉人为全球超过40,000 个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包 括汽车、通讯、计算与办公自动化、消费类与工业控制市场,总营收贡献分别 来自于欧洲、亚洲与美洲各地。投诉人指出,投诉人在全球各地拥有起过3,400 名员工,销售据点遍布亚洲、欧洲和美洲,除在全球各地拥有多个销售网点 外,投诉人还在全世界多个地方设有设计中心、制造厂,并在中国上海和泰国 曼谷设有封装与测试中心。 7 而且,投诉人更表示,投诉人及其辖下子公司,包括其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 Microchip Technology Consulting (Shanghai) Co. Ltd. (微芯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 司),拥有多个含“MICROCHIP”商标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如<microchip.com> 和<microchip.com.cn>等,并通过其相关网页为全世界客户提供最完整的技术资 料及具备电子商务功能。 据此,投诉人主张,其“MICROCHIP”企业名称、商名及商标,以及其“M”(图 形)商标在全世界均享有相当的知名度,是世界电子零部件产品行业的驰名商 标,应受法律保障,故此,在未经投诉人的同意下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属非 法的侵权行为。 另外,通过长期贯彻的使用,投诉人认为其“MICROCHIP”及“M”(图形)商 标是世界驰名商标,加上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取得之多个相关商标及域名注册, 投诉人对其主张在先的民事权利。 投诉人也指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份为“microchip”,与投诉人合法在先 民事权利完全相同。 综述,投诉人对“MICROCHIP”商标主张合法民事权益,且表示争议域名与该标 志或名称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 八条中的第一项。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相关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8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名为“truong D tran”,常用名为Andy Tran 或者 Northwest Bakery Inc.。其姓名或常用名与“microchip”无论是在英文读音、 拼写上都没有任何联系或近似之处。投诉人更表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 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诉人也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 “MICROCHIP”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他用途。 投诉人也指出,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发现被投诉人没有实际使用争议域 名,而只在其网站提供多个有关名为“MICROCHIP”电子零部件网站的连 接,且该网站差不多全部都是售卖投诉人“MICROCHIP”商标的产品。据 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未获得投诉人许可或授权下,将争议域名连接到 一些有关销售投诉人产品的网站,是扰乱市场秩序,误导公众,以为其网站 为售卖投诉人产品的官方或授权网站,并且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 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及关系,其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及商标 权,并且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主张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 再者,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 意。 首先,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成立逾17 年,并已在90 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因 9 此在世界各地(包括国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及为业内人士所熟悉,而被投诉 人是于2003 年4 月14 日才注册争议域名,并加上被诉人提供连结的网站均 与投诉人的零部件电子产品有关联,被投诉人必定对投诉人世界驰名的 “MICROCHIP”企业名称及“M”(图形)商标十分熟悉,这构成了《解决办 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其次,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是刻意地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及商标注 册为域名,并在未获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提供投诉人电子零部件产 品网站的连结,这显然表明被投诉人充分明白投诉人在电子零部件行业里世 界上的知名度及利用争议域名混淆互联网使用者,其注册争议域名之行为是 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这构成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及(四)款的恶意情形。 再者,投诉人也表示,被投诉人曾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注册为自已的域名,根据一个在美国有关十大“.us”域名注册人的统计,被 投诉人已注册了超过1,200 个“.us”域名,当中包括一些包含了国际驰名商 标的域名,如<airchina.us>、<benzdealer.us>及<bmwservice.us>等等,亦注册 了许多包含有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之“.cn”域名。依据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第 FA0207000116770 号案件,被投诉人也被确认曾经注册了许多包含有国际知 名商标或商号字样域名,包括<maxwell.us>等等。据此,投诉人主张,被投 诉人这些惯性行为,充分证明了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具有恶意,构 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恶意情形。投诉人更认为被投诉人侵害了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抢注争议域名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投诉人也引用了美 10 国国家仲裁论坛第FA0207000116770 号案件Hitachi Maxwell Ltd. v. maxwell.us 以 支持其主张。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 关“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 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据此,投诉人要求裁决被投诉人转移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首先,被投诉人认为Microchip 是一个通用的英文字,可以用作各种商业之 用,这可从网页搜查中看到,且其他商业上用“Microchip”之网站包括 <www.microchip.net> 、<www.microchip.org> 、<www.microchip.biz> 、 <www.microchip.info> 、<www.microchip.de> 及<www.microchip.us> 等。据 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绝无使用“Microchip”之权利。且从USPTO 网站 上可查到有29 个商业机构有权使用“Microchip”的名号;这“Microchip”名 号是在1968 年由包括Mr. Robert Noyce 之人士所发明,而投诉人到1989 年才 使用;被投诉人本人在1987 年获得电子工程学位,早于投诉人成立前便与 microchip 工作了7 年。 再者,被投诉人认为任何商业机构都可以购买第2 层的“.cn”域名,谁先登 11 记、谁先使用。在2003 年3 月17 日前并无人(包括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 Northwest Bakery Inc. 在2003 年4 月14 日登记使用,而投诉人却在一年半后 既2004 年8 月24 日才登记<microchip.com.cn>,在这之前不理会到使用争议 域名之权利, 现在便不应对争议域名主张权利, 且投诉人可使用 <microchip.com.cn>作商业使用。 还有,被投诉人是越南华人,拥有一家珠宝商店和两家咖啡店。于2005 年 初,被投诉人开始扩充网络商业,并计划使用<microchip.cn>在网络上争取中 国内地及海外华人之商务。 综述,“MICROCHIP”是一个泛用之字,被投诉人既已登记争议域名作扩 展其商业计画,投诉人表现出欺凌策虐并劫夺别人使用。被投诉人已否认 Nothwest Bakery Inc. 是<www.bmwservice.us> 和<www.benzdealer.us> 之持有 人,而Nothwest Bakery Inc.是赢行CIETAC 案件CND2003000063 作其珠宝之 电子商务。 据此,被投诉人要求驳回投诉。 4. 专家组意见 关于本案所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版本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12 中心于2006 年3 月17 日采纳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2002 年9 月30 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此外, 第十九条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 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 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因此,专家组认为对原本自2002 年9 月3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修改,仅在2006 年3 月17 日起生效。这表示本 投诉所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2002 年9 月 30 日起施行之原版本。 在处理实质问题之前,专家组先简单处理有关递交投诉人之补充投诉书的程 序问题。 专家组相信,《解决办法》是为域名争议提供一个快速、有效、经 济及尽可能在网上处理的解决程序和方法。《程序规则》第三十三条已反映 了这方面的精神。《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说明,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 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另 外,《程序规则》第三十四条表明,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 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 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也表明除非有特殊 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 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本案投诉人指被投诉 13 人没有提供答辩书中之附件给投诉人,专家组也为此发出了指令,但是被投 诉人还是未有提供答辩书中之附件给投诉人。对此,被投诉人没有在予以否 认。专家组接纳被投诉人未有提供答辩书中之附件给投诉人之主张,且被投 诉人没有提出任何特殊理由致使被投诉人未有提供答辩书中之附件。专家组 认为应按《程序规则》,行使专家组权力,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 论。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专家组认为不应对被投诉人答辩书中之相关附件 给予任何证据性之比重,因而将排除答辩书中之相关附件对被投诉人之主张 的任何效力。 在此之外,投诉人曾提及的考虑就答辩书中之相关附件提交回应。《程序规 则》没有给予当事人进一步提交陈述或文件的权利。因此,即使专家组拥有 酌情权接纳补充投诉书,专家组亦应只是在少数特殊情况之下才批准接纳。 否则必将会令中心、当事人及专家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令《解决办法》所 要求以迅速、有效率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不能达致。再者,被投诉人 也事实上没有向投诉人提交答辩书中之相关附件,也没有特殊情况以支持投 诉人需作为投诉书补充。 《程序规则》第一条表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应当 受到保证。《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 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 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 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14 《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 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之答辩书、及其相关附证据材料,本 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是于1989 年成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洲 包括中华地区市场,目前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 京、上海、深圳、成都、福州、青岛、顺德、香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 在中国各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且投诉人之企业名称包含 “MICROCHIP”这标志,也以“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 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广宣传其产品。此外,专家组也接纳投诉人在包 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等世界各地申情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册,投诉人 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第9 类之 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对于投诉人有关其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 具有相当知名度之主张, 被投诉人并没有否定, 其主要答辩理由是 15 “microchip”是一个泛用之字。另一方面,投诉人则提交了文件证据予以支 持其这些主张。 在争议域名<microchip.cn>中, “.cn”是国家顶级域名。所余下的主要组成部 份是“microchip”。明显地,争议域名中的“microchip”是与投诉人的注册商 标、名称或商号是完全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据此,专家组裁 定投诉人之“MICROCHIP”标志与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份“microchip”相同或 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 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Northwest Bakery Inc. (Truong Duy Tran), 其个人或企业与 “MICROCHIP”标志并没有任何关联,被投诉人并没有以“MICROCHIP”标志 注册了任何商标。相反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在地的美国拥有 “MICROCHIP”之商标注册,对“MICROCHIP”这标志明显有合法权利。投诉 人更从未授权或以其它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其相关商 标等。据此,专家组认为支持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 不享有合法权益之主张表面之证据存在。 16 被投诉人表示, 争议域名中之“microchip”部份是一个通用的英文字,可以 用作各种商业之用,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绝无使用“Microchip”之权利。可 是,从投诉人所交的附件显示,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被投诉人在其网站 提供多个有关名为“MICROCHIP”电子零部件网站的连接,且该网站差不 多全部都是售卖投诉人“MICROCHIP”商标的产品。据此,投诉人认为破 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及关系,其行为侵犯 了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及商标权,并且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于投诉人有关 其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具有相当知名度之主张,被投诉人并没有否定。 再者,投诉人也表示,被投诉人曾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注册为自已的域名,根据一个在美国有关十大“.us”域名注册人的统计和美 国国家仲裁论坛第FA0207000116770 号案件,被投诉人已注册了超过1,200 个 “.us”域名,当中包括一些包含了国际驰名商标的域名,如<airchina.us>、 <benzdealer.us>及<bmwservice.us>等等,亦注册了许多包含有他人注册商标 或商号之“.cn”域名,也被确认曾经注册了许多包含有国际知名商标或商号 字样域名,包括<maxwell.us>等等。 考虑到上述情况,及投诉人在有关界别之知名度,专家组不接纳被投诉人因 此可否定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之主 张。另外,在没有提供实质证据以支持其投入使用或预备使用争议域名的情 况下,专家组不认为被投诉人或其网页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这 样注册或使用了争议域名之行为也不是《解决办法》下的一种权益。 17 因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成功证明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 二项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 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 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 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 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它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是在包括中国内地的世界各地一家 规模庞大的、全球领先的单片机和模拟半导体供应商,其零部件产品在电子 行业占领导地位。投诉人于1989 年成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 洲包括中华地区市场,目前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 京、上海、深圳、成都、福州、青岛、顺德、香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 在中国各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投诉人之企业名称包含 “MICROCHIP”这标志,也以“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 18 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广宣传其产品。投诉人在包括美国、中国内地、 香港等世界各地申情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册。投诉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 其“MICROCHIP”及 “M”(图形)标志注册为第9 类之商标,注册编号是 1554466 号。 另一方面,从被投诉人答辩书所表示,被投诉人对相关电子界别有相当认 识。而且,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在地的美国注册了“MICROCHIP”商标。专 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明白这“MICROCHIP”是知名商标,被投诉人是在已知 悉投诉人对“MICROCHIP”这知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地注册争 议或使用域名。 此外,专家组也认为被投诉人先后注册多个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等等的行 为,不单破坏商标持有人正当的业务活动,亦会阻止其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 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明显地是 具有恶意的。 综上所述,在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依据《解决办 法》所要求之恶意。 因此,专家组也不接纳被投诉人指投诉人是恶意反向霸占被投诉人的域名之 主张。 19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icrochip.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 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 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 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被投诉人转移争议域名<microchip.cn> 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苏国良Gary Soo 2006 年9 月12 日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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