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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cn,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投诉Rha, Jun Kya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562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0600058
投诉人 :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诉人 : Rha, Jun Kya
争议域名 : "toeic.cn"
注册商 : Gabia Inc.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为一家于1947 年
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地址为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路邮箱
23C 号邮编08541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为香港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被投诉人为Rha, Jun Kya , 按其域名注册机构资料, 电子邮件为
“na.jun@yahoo.com”。被投诉人并没有委托授权代理人或提供答辩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toeic.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abia Inc.。
2006年3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于域
名并要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
资料。
2006年3月2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三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
于域名的投诉,并要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
登记的资料。
2006年3月2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于2006年3月16日传送投诉书
接收确认, 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案件程序所需费用, 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解
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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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4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以电子邮件传送致被投诉人已于2006
年3月16日提交有关题述域名争议的投诉书。
2006年3月31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及
附件材料,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当日起20日个历日内
(即2006年5月11日内)针对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
2006年4月10日,域名注册机构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查询,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
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4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通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到
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提交答辩。
2006年6月1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杨洪钧先生通知,并请确认是
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唯一专家审理案件,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6年6月17日,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收到有关案件
的文件及同意接受指定,但由于未能有足够时间去完成判决,因此申请向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及当事人可延至七月尾去完成判决。
2006年6月2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回复,根
据《补充规则》第十条第二节,在特别情况下,中心或可应专家要求而申延时间,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亦批准此申请。
2006年7月7日,因应本案指定专家杨洪钧先生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
投诉人索取有关本案投诉书及附件之电子版本。
2006年7月10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本案的投诉书及附件给本案指定专家杨
洪钧先生查阅。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始创于1947年,投诉人为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TOEIC”为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是针
对国际工作环境中使用英语能力的测试。 “TOEIC”为投诉人的商标。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4年4月2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toe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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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为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
非营利机构。是针对国际工作环境中使用英语能力的测试。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
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TOEIC”商标注册。在中
国,投诉人早在1994 年就取得了第一个“TOEIC”商标注册。 投诉人在中国的
“TOEIC”注册商标包括:
1. 第677680 号第9 类“TOEIC”
2. 第763206 号第9 类“TOEIC”
3. 第728756 号第16 类“TOEIC”
此外,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TOEIC”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
包括 “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
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1)投诉人成立逾59 年,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自
1947 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 投诉人举办
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 包括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等等。
(2)投诉人为全球各地超过 200 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考试。
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已举办了超过2,400 万个考试,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
试中心。投诉人自1979 年起开发TOEIC 考试。因为该考试能为商业英语进行交流
的能力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审,所以TOEIC 考试已成为当今世界上顶级的职业英语
能力测评。
(3)直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450 万以上的考生在60 多个国家曾参加TOEIC 考试;
全球逾4,000 所机构依据TOEIC 考试成绩来评审考生的英语程度。 因为TOEIC
考试已成为全球许多用作评估待聘用或现有员工英语能力的认可标准, TOEIC 考
试已被众多的公司及不同行业 (包括大小企业、跨国公司、政府机构等)所采
用、承认和肯定。
(4)投诉人针对TOEIC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盘
(CD-ROMs),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TOEIC 考试的信
息及纯正的备考测试, 并在全球各地, 包括在其TOEIC 的官方网页
“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均有发售。
投诉人亦在其官方网页为TOEIC 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
考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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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TOEIC”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
“TOEIC”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 事实上,投诉人
的“TOEIC”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其地位被
多个不同的界别包括教育、专业、经济、政府、工业及其它团体所肯定。
(6)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TOEIC”注册商标,以及多个包含“TOEIC”
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它国家级域名。 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的“TOEIC”商
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在“TOEIC”驰名
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
条的第一项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 “TOEIC”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是投诉人独创的名词, 是投诉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
称。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TOEIC”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册
的“TOEIC”商标完全相同。 反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
益。
(2) 被争议人名为 “Rha, Jun Kyu”,其注册组织为“JQ TECH”。其自身与组织
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争议域名及“TOEIC”没有任何联系。投诉 人与被投
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TOEIC”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符了 《解决办
法》第八条的第二项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构成恶意
(1) 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TOEIC”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地
注册争议域名。 如上所述,“TOEIC”商标早在1994 年在中国取得商标注
册, 并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标注册。 “TOEIC ”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享
有极高的声誉,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 被投诉人在2004 年4 月2 日注册
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TOEIC”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被投诉人在知
悉投诉人“TOEIC”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
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2) 如上所述,被投诉人自2004 年注册争议域名后仍未正式使用该网站。 被投诉
人与投诉人毫无关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
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而已。 被投诉人没有合理原因注册亦没有善意地使用争议域
名, 该等行为不单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亦会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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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及关系,误导公众。 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被投诉人
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3)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
“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 争
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辩。
4. 专家组意见
《程序规则》第31 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
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程序规则》第34 条的有关内容规定“除非有特殊理
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定组
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本案专家认定并无特殊情况,因此以
投诉书为依据继续审理案件。
有关案情方面,《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
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
混淆的近似性;
(2) 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
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TOEIC”为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申请或取得多个“TOEIC”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94
年就取得了第一个“TOEIC”商标注册。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TOEIC”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包括
“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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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释,接受投诉人之证据,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了
《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一项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TOEIC 考试已被众多的公司及不同行业所采用、承认和肯定。
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多个域名争议案件,包括第D2000-0087 号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及DBIZ2002-00106 号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 的裁定书中,专家组均确定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
声誉。
“TOEIC”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是投诉人独创的名词, 是投诉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
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其自身与组织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争议域名及
“TOEIC”没有任何联系。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诉
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OEIC”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本案专家也尝试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 www.toeic.cn,发现被投诉人并未正式使用该网
站。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释,接受投诉人之证据。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对受
争议功能变量名堕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
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
正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
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
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虽然投诉人并没有证据确实证明被投诉人是有意为了损害投诉人的行为是蓄意令人产
生混淆,误导公众,被投诉人自2004 年注册争议域名后仍未正式使用该网站。
“TOEIC”商标早在1994 年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 并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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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毫无关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会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
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合理原因其注册争议域名的使用。
本案专家同意投诉人推测,被投诉人在2004 年4 月2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
诉人的“TOEIC”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被投诉人在知悉投诉人“TOEIC”商标的情
况下,注册争议域名。 本案专家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具有恶意,其行为构
成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的恶意情形。
5.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toeic.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域名
"toeic.cn"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杨洪钧
二ΟΟ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于香港
L:\ncw\DWC\DCN decision\DCN-06000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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