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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fl.cn & toefl.net.cn,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投诉孙洁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638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61
案件编号:DCN-0600061
投诉人 :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诉人 : 孙洁
争议域名 : "toefl.cn & toefl.net.cn"
注册商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为一家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地
址为Rosedale and Carter Roads, Mail Stop 23C, Princeton, New Jersey 08541,
USA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 号(邮编:08541)。投诉人的授
权代理人为香港德汇律师行。
被投诉人为孙洁. 按其域名注册机构资料,电子邮件为“cn@com.tv”。被投诉人并没
有委托授权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toefl.cn & toefl.net.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国际
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06 年3 月16 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
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
《补充规则》), 所提交的中文投诉书。
2006年3月17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于域名的投诉,
并要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3月2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 确认收
到投诉人的案件程序所需费用, 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解决办法》、《程序
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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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1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及
附件材料,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当日起20日个历日内
(即2006年4月20日内)针对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
2006年4月2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发送通知被投诉人未能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窑提交答辩及将会很`抉快指定专家审理
本案,并予以裁决。
2006年8月30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发送通知,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补充规则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兹确认已指定 杨洪钧律为本案的独任专
家审理题述域名争议案。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 TOEFL” 为“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的简称,是投诉人针对母语为非英语的人士而举办
的英语水平考试。“TOEFL”及其对应中文“托福”均为投诉人的商标。在世界各地均
申请或取得多个“TOEFL”/“托福”多类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称“toefl.cn”及于2000年3月29日另一
注册本案争议域名“toefl.net.cn”。
3.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TOEFL”为“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的简称,是投诉人针对母语为非英语的人士而举办
的英语水平考试。“TOEFL”及其对应中文“托福”均为投诉人的商标。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78 个国家申请或取得200
多个“TOEFL”/“托福”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83 年取第一个“TOEFL”
商标注册。 投诉人在中国已登记“TOEFL”/“托福” 多类标注册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TOEFL”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包括
“toefl.com”、“toefl.org”、“toefl.net”、“toefl.us”、
“toefl.com.cn”、“toefl.com.tw”及“toefl.org.tw”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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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的“TOEFL”/“托福”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成立逾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自1947
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 投诉人举办的考试为全
球所熟悉,包括 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及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等等。
投诉人为全球各地超过 200 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考试。到目
前为止,投诉人已举办了超过2,400 万个考试,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试中心。
自1964 年起, 投诉人通过不同的活动在全世界举办及推广 TOEFL 考试,针对母语为
非英语的人士进行的英语水平考试。TOEFL 是出国留学 (美国、加拿大等) 的必备考
试成绩。其它国外的学院,甚至是政府部门、私人或机构奖学金计划、执照证明等也
是依据TOEFL 考试成绩来评审考生的英文程度。
直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000 万以上的考生在超过165 个国家进行TOEFL 考试; 全球
逾4,400 所机构依据TOEFL 考试成绩来评审考生的英语程度。单是2004 年6 月至
2005 年6 月为止,全球已有超过65 万名考生报考TOEFL 考试。
投诉人针对TOEFL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盘(CDROMs),
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TOEFL 考试的信息及纯正
的备考测试,并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TOEFL 的官方网页,均有发售。投诉人亦在其
官方网页为TOEFL 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的资料 。
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TOEFL”商标及其对应中文商标“托福”已
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TOEFL”/“托福”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
联系起来。事实上,投诉人的“TOEFL”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
极高的荣誉。其地位被多个不同的界别包括教育、专业、经济、政府、工业及其它团
体所肯定。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第D2001-1064 号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Park Jeong Foreign Language Institute的裁定书中,专家小组亦确定投诉人的
“TOEFL”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
综上所述,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TOEFL”/“托福”注册商标,以及多
个包含“TOEFL”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它国家级域名。 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的
“TOEFL”/“托福”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
的“TOEFL”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符合了《解决
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TOEFL”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 是投诉人独创的名词, 是投诉人“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针对母语为非英语的人士而进行的英语水平考
试)的简称。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TOEFL”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
册的“TOEFL”商标完全相同。 反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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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争议人名为 “孙洁”。其自身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TOEFL”没有任何联系。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
使用 “TOEFL”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再者,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 www.toefl.cn 及 www.toefl.net.cn,发现被投诉人根
本没有使用争议域名或 “TOEFL”这商标或名称,而只将这两个争议域名连结到另一
个与“TOEFL”亳无关联的“小蜜蜂网页” (http://m.com.tv/default.shtml)。被投
诉人根本没有善意地或合理地注册使用争议域名。
据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符
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二项条件。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意。其具体恶意行为如下:
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TOEFL”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地注册争
议域名。 如上所述,“TOEFL”商标早在1983 年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并已在世界
各地均享有极高的声誉,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 因此, 被投诉人在2003 年3
月17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TOEFL”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被投诉
人在知悉投诉人“TOEFL”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具
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如上所述,投诉人根本没有使用争议域名或“TOEFL”这商标或名称,而只将争议域名
连结到另一个与“TOEFL”亳无关联的“小蜜蜂网页”。 该网页与“TOEFL”毫无关
联,该等行为不单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亦会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及关
系,误导公众。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
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先后注册两个包含投诉人“TOEFL”商标的域名, 阻止投诉人以域名
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
恶意。 被投诉人上述恶意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恶意情形。
事实上,通过互联网搜索器来搜索有关被投诉人“孙洁”与“.cn 域名”的新闻报
道,发现被投诉人及其注册人组织是专门抢注与国际驰名公司品牌相同字母的域名。
据有关报道,被投诉人已注册超过2000 多个域名,其中包括杜邦、宝洁、宜家等。此
外,投诉人亦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与其它国际驰名品牌相同的域名,包括nike.cn,
nike.net.cn, walmart.cn 及 walmart.com.cn 等等。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
法权益的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
享有的权益的标志。由此看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也很明显是具有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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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恶
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 争议域名应转
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辩。
4. 专家组意见
《程序规则》第31 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
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程序规则》第34 条的有关内容规定“除非有特殊理由,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定组将继
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认定并无不存在特殊情况,因此以
投诉书为依据继续审理案件。
有关案情方面,《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
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
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
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TOEFL”及其对应中文“托福”均为投诉人的商标。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78 个国家申请或取得200 多个“TOEFL”/“托福”商标注册。在
中国,投诉人早在1983 年取第一个“TOEFL”商标注册。 投诉人在中国已登记
“TOEFL”/“托福”多类商标注册。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TOEFL”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包括
“toefl.com”、“toefl.org”、“toefl.net”、“toefl.us”、
“toefl.com.cn”、“toefl.com.tw”及“toefl.org.tw”等。
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TOEFL”商标及其对应中文商标“托福”
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TOEFL”/“托福”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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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FL”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在国际知识产权
组织案件第D2001-1064 号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Park Jeong Foreign
Language Institute的裁定书中,专家小组亦确定投诉人的“TOEFL”商标享有极高
的声誉。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
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一项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TOEFL”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是投诉人“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的简称。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TOEFL”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
国家已注册的“TOEFL”商标完全相同。 。
被争议人名为 “孙洁”。其自身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TOEFL”没有任何联系。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
使用 “TOEFL”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对
受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
第二项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
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
正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
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
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之资料,通过互联网搜索器来搜索有关被投诉人“孙洁”与“.cn 域名”的
新闻报道,发现被投诉人及其注册人组是专门抢注与国际驰名公司品牌相同字母的域
名。被投诉人已注册超过2000 多个域名,其中包括杜邦、宝洁、宜家等。此外,投诉
人亦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与其它国际驰名品牌相同的域名, 包括nike.cn ,
nike.net.cn, walmart.cn 及 walmart.com.cn 等等。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
法权益的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
享有的权益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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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专家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 www.toefl.cn 及 www.toefl.net.cn 时,发现被投
诉人只将这两个域名连结到另一个与“TOEFL”亳无关联的“小蜜蜂网页” 。该网页
与“TOEFL”毫无关联,该等行为可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亦会混淆其与投诉人
之间的区别及关系,误导公众。
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TOEFL”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地注册争
议域名。 如上所述,“TOEFL”商标投诉人早在1983 年已经在中国”TOEFL”的商标
取得注册, 被投诉人在2003 年3 月17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
“TOEFL”商标及其业务有所听闻。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被投诉人以
上的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 及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是
具有恶意。
5.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toefl.cn"和"toefl.net.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
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
享有合法权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
域名"toefl.cn"和"toefl.net.cn"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杨洪钧
二ΟΟ六年九月十四日于香港
L:\ncw\DWC\DCN decision\DCN-06000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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