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chip.net.cn,微芯科技公司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投诉黄子元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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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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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62 案件编号:DCN-0600062 投诉人 : 微芯科技公司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被投诉人 : 黄子元 争议域名 : microchip.net.cn 注册商 : 珠海市时代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微芯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其总部在美 国亚利桑那州凯德勒市,主要营业地在全球各地。投诉人联络地址是美国亚利 桑那州凯德勒大道西2355 号。投诉人之授权代理人是德汇律师事务所,联络地 址是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第一座3008 室。 被投诉人是黄子元,其注册组织为深圳市嘉应源实业有限公司,联络地址是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城市杰座名苑3栋22F大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microchip.net.cn>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珠海市时代互联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是中国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6楼B。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2 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 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 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中文投诉书,并选择 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珠海市时代互联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传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 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2006 年3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投诉人 发出投诉确认通知,并确认收悉本案行政费用。其后,域名注册机构向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单位是深圳市嘉应源实业有限公 司,黄子元是域名联系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被投诉人 发出电子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于20 天 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未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答辩书。2006 年4 月24 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由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未在规定 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的答辩,故通知被投诉人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将指定专家,进行缺席审理。 2006 年8月14,候选专家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 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9月6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任专家张玉林 3 先生(Mr. Jerry Yulin Zhang)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张玉林先生组成独任专 家组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6 年9 月7 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后经专家组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同意将本案裁决期限延长至2006年9月30 日。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规模庞大的纳斯达克(NASDAQ) 上市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单片机 和模拟半导体供应商,其零部件产品在电子行业占领导地位。投诉人成立于1989 年,其销售网点遍布世界,在大中华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福州、 青岛、顺德、香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之企业名称包含“MICROCHIP”这 标志,也以“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 广宣传其产品。 投诉人在包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等世界各地申请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 册。投诉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第9 类 之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投诉人在中国内地的第9 类商标注册包括第 1241018 号“M”(图形)、第1131272 号“K” (图形)、第1316716 号“MICROID ”、 第1980517 号“PICmicro ”、第1915022 号“PICMICRO ”、第3249698 号“RFPIC”、 第1985536 号“DSPIC ”、第1485925 号“PICSTART”、第1453699 号“PRO MATE” 和第1453695 号“MPLAB ”。 4 此外,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括“MICROCHIP” 商标的域名,如<microchip.com> 及<microchip.com.cn>等。其客户也可以用信用卡于投诉人的在线购买之网址 (http://buy.microchip.com) 中定购投诉人所有产品, 或于样本网址 (http://sample.microchip.com) 浏览投诉人之部份产品。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4 年6 月27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microchip.net.cn> 。被投诉人的 组织机构是深圳市嘉应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子元,成立于2004年1 月8日,经营业务包括兴办实业、电子零配件的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 销业、进出口业务。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投诉人指出,投诉人是一家规模庞大的、全球领先的单片机和模拟半导体供应 商,其零部件产品在电子行业占领导地位。投诉人于1989 年成立,在上世纪九 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洲包括中华地区市场,目前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福州、青岛、顺德、香港、高雄 和台北等。投诉人在中国各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投诉人之企业名 称包含“MICROCHIP”这标志,也以“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其 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广宣传其产品。投诉人在包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 5 等世界各地申请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册。投诉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 “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第9 类之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 此外,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括“MICROCHIP” 商标的域名,如<microchip.com> 及<microchip.com.cn>等。其客户也可以用信用卡于投诉人的在线购买之网址 (http://buy.microchip.com) 中定购投诉人所有产品, 或于样本网址 (http://sample.microchip.com) 浏览投诉人之部份产品。 投诉人表示,早在2002 年,根据全球出货量统计,投诉人已跃居单片机的全球 第一供应商。目前投诉人为全球超过40,000 个客户提供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包 括汽车、通讯、计算与办公自动化、消费类与工业控制市场,总营收贡献分别 来自于欧洲、亚洲与美洲各地。投诉人指出,投诉人在全球各地拥有超过3,400 名员工,销售据点遍布亚洲、欧洲和美洲,除在全球各地拥有多个销售网点外, 投诉人还在全世界多个地方设有设计中心、制造厂,并在中国上海和泰国曼谷 设有封装与测试中心。 而且,投诉人更表示,投诉人及其辖下子公司,包括其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 Microchip Technology Consulting (Shanghai) Co. Ltd. (微芯科技咨询(上海)有限公 司),拥有多个含“MICROCHIP ”商标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如<microchip.com> 和 <microchip.com.cn> 等,并通过其相关网页为全世界客户提供最完整的技术资 料及具备电子商务功能。 据此,投诉人主张,其“MICROCHIP” 企业名称、商名及商标,以及其“M”(图 形)商标在全世界均享有相当的知名度,是世界电子零部件产品行业的驰名商 6 标,应受法律保障,故此,在未经投诉人的同意下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属非 法的侵权行为。 另外,经过长期的使用,投诉人认为其“MICROCHIP”及“M”(图形)商标是世界 驰名商标,加上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取得之多个相关商标及域名注册,投诉人对 其主张在先的民事权利。 投诉人也指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份为“microchip”,与投诉人合法在先民 事权利完全相同。 综上,投诉人对“MICROCHIP” 商标主张合法民事权益,且表示争议域名与该 标志或名称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符合《解决办法》 第八条中的第一项。 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相关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1) 被投诉人名为“黄子元”,其注册组织为“深圳市嘉应源实业有限公司”,其 自身与组织的名称与“MICROCHIP”无论在中文拼音还是英文读音、拼写上都 没有任何联系,甚至连近似之处都没有 (投诉人提交了注册组织在深圳市工 商部门登记的资料)。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投 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或者同意被投诉人使用“MICROCHIP”商标或M商标。 因 此,被投诉人对“MICROCHIP”商标及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7 (2) 投诉人在2006年3月首次登入争议域名的网页www.microchip.net.cn时,发 现被投诉人在其网站的主页内公然作出侵权行为 – 竟然大张旗鼓地抄袭及模 仿投诉人的“MICROCHIP”企业名称及其 “ ”(M)注册商标,作为其商标 及英文企业名称,更在其网站利用该等商标及企业名称招揽全国省市的独家总 代理(投诉人提交了被投诉人的上述网页的证据)。 如上所述,投诉人从来 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代理其产品或使用其“MICROCHIP”商标或“M”商标。 投 诉人亦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上的联系。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 “MICROCHIP”企业名称及“M”注册商标均不享有合法权益。 其抄袭及模仿 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名称及商标权,并且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就 该等侵权行为将采取法律行动予以制止。以上种种非法行为更加突显被投诉人 注册争议域名是很明显具有恶意抢注的意图。 (3) 据此,被投诉人恶意抢注争议域名, 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条件。 基于上述情况,投诉人主张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 再者,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意。 (1) 如上所述,投诉人成立逾17年,并已在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因此在世 界各地(包括国内)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及为业内人士所熟悉。 被投诉人于2004 年(即在投诉人成立15年后)成立注册组织, 加上其组织与投诉人的业务相 同,被投诉人必定对投诉人世界驰名的“MICROCHIP”企业名称及“M”注册商 标十分熟悉。 被投诉人在这种情况下于2004年6月注册与投诉人“MICROCHIP” 8 标志相同的争议域名之行为,显然表明了其具有恶意,因此构成了《解决办法》 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2) 被投诉人为一家电子零部件产品公司,其经营业务范围与投诉人之经营 业务范围几近一样。 被投诉人刻意地将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及商标注 册为域名,并在争议域名作出恶意侵权行为,以阻止投诉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联 网上使用其名称及商标,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根据《解决办法》第九 条第(三)款,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3) 如上所述,被投诉人还在其网站主页上大张旗鼓的使用投诉人的 “MICROCHIP”企业名称及“M”注册商标,作为其英文名称及商标。这种使用 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投诉人注册商号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 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显然表明被投诉人充分明白投诉人在世界上的知名度, 企图“搭便车”,想利用争议域名混淆互联网使用者,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 有关系,及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以获取不当得利。根据《解 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 “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争议 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据此,投诉人要求裁决被投诉人转移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9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 4. 专家组意见 关于本案所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版本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于2006 年3 月17 日采纳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 年3 月17 日起施行。2002 年9 月30 日施行 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此外,第十九条 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 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 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 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 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因此,专家组认为对原本自2002 年9 月30 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修改,仅在2006 年3 月17 日起生效。这表示本投诉 所适用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2002 年9 月30 日 起施行之原版本。 关于实体问题,专家组注意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 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 10 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相关附件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接纳,投诉人是于1989 年成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洲包 括中华地区市场,目前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京、 上海、深圳、成都、福州、青岛、顺德、香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在中国 各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且投诉人之企业名称包含“MICROCHIP ” 这标志,也以“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 推广宣传其产品。此外,专家组也接纳投诉人在包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等 世界各地申请或取得超过50 个商标注册,投诉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 “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第9 类之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 在争议域名<microchip.net.cn> 中, “.cn” 是国家顶级域名,“.net”是二级域名。 所余下的主要组成部份是“microchip” 。明显地,争议域名中的“microchip” 是 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名称或商号是完全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之“MICROCHIP” 标志与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份 11 “microchip” 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 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深圳市嘉应源实业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黄子元,不 管是其个人或企业与“MICROCHIP” 标志并没有任何关联。相反地,专家组认 为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中国拥有“MICROCHIP” 之商标注册,对 “MICROCHIP”这标志明显有合法权利。投诉人更从未授权或以其它方式准许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其相关商标。据此,专家组认为应当支持投 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之主张。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 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 不正当利益﹔ 12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 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 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它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是在包括中国内地的世界各地一家规 模庞大的、全球领先的单片机和模拟半导体供应商,其零部件产品在电子行业 占领导地位。投诉人于1989 年成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经进入亚洲包括 中华地区市场,目前仅仅在大中华地区有超过10 个销售网点,包括北京、上 海、深圳、成都、福州、青岛、顺德、香港、高雄和台北等。投诉人在中国各 省、市已共有118 个授权代理商。投诉人之企业名称包含“MICROCHIP ”这标 志,也以“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注册为其商标,以生产、销售和推广 宣传其产品。投诉人在包括美国、中国内地、香港等世界各地申请或取得超过 50 个商标注册。投诉人于1988 年在美国为其“MICROCHIP ”及“M”(图形)标志 注册为第9 类之商标,注册编号是1554466 号。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将其公司的简介产品展示目录及其企业文化 在microchip.net.cn网站上展示,并且在该网站上在“公司简介”一页上,未经投诉 人授权使用“MICROCHIP”字眼及“M”商标,属侵权行为。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 的显然是凭借投诉人在行业中的知名度,通过争议域名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 区别,误导公众。 13 综上所述,在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依据《解决办法》 所要求之恶意。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icrochip.net.cn>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 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 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 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被投诉人应将争议域名<microchip. net.cn> 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张玉林 Jerry Yulin Zhang 2006 年9 月30 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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