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先正达公司(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投诉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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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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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裁决 案件编号:DCN-0600065 投诉人名称 : 先正达公司(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 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名 : 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 : “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先正达公司(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是一家在瑞士成立的公司,地址是瑞士 巴塞尔Ch-4058 Schwarzwaldalle 215 号;投诉人指定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为其授权代理 人。 被投诉人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联络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268 号太阳城大 厦207 室 (邮编: 350000)。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 是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 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 《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中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 予以形式审查。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 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信息。同年3 月21 日,北京新 纲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电邮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本案争仪域名”先正達.中国\ 先正 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是由其提供注册服务,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并提供其 联络地址。 2 2006 年3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投诉人确认收到的投诉书, 经审查合格后,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于2006 年4 月7 日向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表示本案程序正式开始,要求被投 诉人按期提交答辩。被投诉人于答辩期限2006 年4 月28 日或以前以电子邮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及投诉人传递申明书。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因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拟指定的专家张子恆先生,以电子邮件传送列为 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他们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以及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 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其后,张子恆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9 月16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张子恆先生传送专家指定通 知,指定张子恆先生为本案专家,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裁决 的提交日期为提交文件之日起计的第14 日,即2006 年10 月4 日。其后,由于专家未能在提交 限期內收到所有文件, 申請把裁决的提交日期延长至2006 年11 月13 日并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接 受。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先正达公司(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是世界上从事农业经济的最大公司之一。其总 部位于瑞士巴塞尔,其业务包括作物保护、农药及种子的销售等。目前,投诉人在全球90 个国 家共拥有19,000 名职员,在瑞士股票交易所和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 2000 年11 月瑞士公司诺华公司(Novartis AG)和英国阿斯特拉捷利康公司(AstraZeneca Plc) 合并之后产生了先正达公司(Syngenta AG)。之后,2000 年11 月或12 月先正达公司 (Syngenta AG)设立了投诉人。 近年来,投诉人在销售方面成就显著。2003 年投诉人的营业额大约为66 亿美元,至2004 年增至 73 亿 美元,2005 年超过了81 亿美元。下表列出了投诉人2004 年和2005 年的营业额和净收 入。 2004 (百万美元) 2005 (百万美元) 实际 (增长百分比 %) 销售* 7269 8104 +11 净收入* 623 779 +25 * 表示的总额不包括重建、损坏及中断运营的数额。 附件2 是从投诉人网站<www.syngenta.com>上下载的可证明上述数据的财务公开报告的复印 件。 投诉人在中国 3 在中国,投诉人也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包括最主要的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它还在中国 各大城市设有多家销售代表处,包括北京、广州、昆山、成都、上海、南通和寿光等。 其在中国 的两大业务分支为种子和作物保护。投诉人在中国的总投资为1.5 亿美元,建有两家种子农场 (Sees Farms)和两家农药制造厂。目前,投诉人在中国共拥有大约 450 名职员。 投诉人使用的“Syngenta”的中文公司名称为“先正达”。投诉人的子公司Syngenta (China) Investment Co Ltd 的中文名称为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诉人自2001 年已经开始使用“先 正达”公司名称。附件3 是先正达(苏州)、先正达(南通)和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2001 年以来, 投诉人在全中国广泛经销其带有“Syngenta”或“先正达”商标的农业化学产品。 附件4 是在中国经销投诉人产品的主要经销商的名单。投诉人的产品因其优良的质量而被广泛认 可并享有盛誉。2005 年,投诉人在中国的销售额已达到6500 万美元。附件5 是证明先正达产品 在中国销售额数据的证明书的复印件。 投诉人在香港也设有一家子公司,名为Syngenta Asia Pacific Limited。该子公司于2000 年成 立,中文名称为先正达亚太区有限公司。附件6 是投诉人的有关投诉人历史及其产品的一些宣传 单及宣传册的复印件。 投诉人一直非常重视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与当地执法部门合作采取强制行为打击假冒产 品、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附件7 是关于如何辨别正宗的先正达产品和假冒产品的宣传册复印 件。 附件8 是报道投诉人采取的打击侵权者行动的若干报刊文章的复印件。附件 9 是针对在中国制造 和/或销售假冒先正达产品的侵权者做出的若干刑事判决、民事判决和行政决定的复印件。 投诉人的域名注册 自1999 年9 月起,投诉人已经注册了多个域名来宣传先正达。投诉人的公司主页为 <www.syngenta.com>。附件10 是从 <www.syngenta.com>网站上打印出来的网页。 在中国,投诉人自2000 年开始通过其注册域名<www.syngenta-china.com>宣传其品牌及带有 “Syngenta”和“先正达”标志的产品。(Whois 搜索结果的复印件附在附件11 中。) 每个网页顶 部最显著位置都标有“Syngenta”和“先正达”的标志。在每个网页上,均用“先正达” 来指投诉 人。(请参见附件12 中从投诉人的网站 <www.syngenta-china.com>上打印出来的网页。) 投诉人关于“Syngenta (先正达)”的商标注册 除了其他商标,目前,投诉人在全世界各地持有在国际商标分类系统上注册的涵盖许多商品类别 的“Syngenta (先正达)”商标,延伸指向58 个国家: 国际商标注册号: 732663 商标: Syngenta 首次申请的国家: 瑞士 优先日: 1999 年11 月9 日 注册日期: 2000 年3 月8 日 4 类 别: 1, 2, 5, 7, 8, 9, 10, 16, 29, 30, 31, 32, 35, 36, 41 和 42 附件13 是国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2000 年3 月8 日中国商标局批准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正式注册。附件14 是中国商标局出具的证明 国际商标注册进入的证书的复印件。 投诉人还于2000 年8 月16 日在至少58 个国家注册了“Syngenta(先正达)图形”商标(注册号: 749131),包括在中国在第1、5、31 和42 类商品注册。附件15 是从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网站上下载的国际商标注册记录以及从中国商标局网站上下载的商标注册记录。 另外,注册人还在全球获得了数以百计的与先正达相关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和申请清单的复印 件附于附件16)。基于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大量的商标注册,我们无法将所有注册证书的复印件附 在本投诉书中。 投诉人的“先正达 / 先正達”在中国的商标注册 下表列出了投诉人为“先正达”在中国进行的商标注册。投诉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书副本附在 附件17 中。 序号 商标标志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 月/日/年 1. 先正达 1902679 1 09/21/2002 2. 先正達 1576002 1 05/28/2001 3. 先正达 1902681 1 09/21/2002 4. 先正達 1532135 2 03/07/2001 5. 先正達 1560518 5 04/28/2001 6. 先正達 1577862 7 05/28/2001 7. 先正達 1574129 8 05/21/2001 8. 先正達 1654367 9 10/21/2001 9. 先正達 1565860 10 05/07/2001 10. 先正達 1556861 16 04/21/2001 11. 先正达 1738667 29 03/28/2002 12. 先正達 1578843 29 05/28/2001 13. 先正达 1738666 29 03/28/2002 14. 先正达 1753580 30 04/21/2002 15. 先正達 1594842 30 06/28/2001 5 序号 商标标志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 月/日/年 16. 先正达 1753579 30 04/21/2002 17. 先正达 1962939 31 08/07/2002 18. 先正達 1590614 31 06/21/2001 19. 先正达 1948630 31 10/14/2002 20. 先正達 1571639 32 05/14/2001 21. 先正達 1635912 35 09/14/2001 22. 先正達 1507856 36 01/14/2001 23. 先正达 1491326 41 12/14/2000 24. 先正达 1794990 42 06/21/2002 25. 先正達 1615876 42 08/07/2001 26. 先正达 1794991 42 06/21/2002 投诉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药化学品行业,对其商标及带有“Syngenta” 和 “先正达”商标的产品 进行了广泛推广。附件18 是2003 年和2004 年刊登在《农药市场信息》杂志上的部分广告的复 印件。附件19 是2002 年到2004 年关于在电视上播出带有“先正达”商标的先正达产品广告的部 分广告协议、电视播出时间安排表及市场营销代理出具的发票的副本。 被投诉人: Whois 的资料库中未能显示被投诉人的邮递地址。被投诉人于2003 年8 月16 日,向北京中企网 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域名。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a) 被投诉的域名“<先正达.中国/先正达.cn>”包含投诉人自2001 年在中国于1, 2, 5, 7, 8, 9, 10, 16, 29, 30, 31, 32, 35, 36, 41 和42 等商品类别上就一系列商品和服务注册的“先正达 /先正 達"商标。 去掉被投诉的域名中“.中国”和/或“.cn”顶级扩展域名名称,剩余部分为“先正达 /先正達”,与投 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6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8 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与 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时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先正达.中国/先正达.cn/先正達.中国/先正達.cn> 与投诉人的注册 商标 “先正达 /先正達”完全相同。 (b) 早在2001 年, 投诉人就开始使用“先正达公司”或“先正达”作为其在中国的中文名称。 目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拥有四家全资公司、一家合资公司及设在包括北京、广州、成都、上海 及其他等不同城市的多家销售代表处 。投诉人的中文名称 “先正达公司”在中国农业经济行业享 有盛名。公众提及投诉人及其业务时通常使用“先正达”名称。刊登在各网站上以“先正达”意指投 诉人及其业务的文章的复印件附在附件20 中。 由于投诉人的“先正达”商标在中国的享有盛誉,公众很容易造成混淆,认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 人有关,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c) 另外,投诉人在发展中国农业方面作出了大量贡献。例如,自2001 年起,投诉人通过其 子公司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部国际合作司签订协议设立一项基金,帮助来自 中国农村的贫困学生以及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科学研究。该基金以“先正达”冠名为“先正达农业科 教及农业发展基金”。2005 年底,投诉人又将本协议延展了5 年并增注基金人民币820 万元。 2001 年该协议的复印件附在附件21 中。. 由于投诉人在与农业相关的教育和科技方面所作出的突出贡献,2003 年1 月6 日被授予一个表彰 奖状。该奖状的复印件附在附件22 中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基于以下理由提出被投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 投诉人在中国的经营最早始于2001 年,并于2001 年起一直使用“先正达”作为其 公司名称。 同样, 投诉人自2001 年起开始使用“先正达”作为其商标。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处于 同一行业,其在2003 年8 月16 日注册争议域名之时理应知悉投诉人对“先正达”标志的权利。投 诉人方并不存在也无任何关联、许可、认可或授权可使被投诉人主张对完全包含投诉人“先正达” 商标的争议域名的任何所有权或使用权。 (b) 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先正达”已在中国广泛使用。投诉人网站“www.syngentachina. com”的每一页均展示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先正达”。(参见附件12 中所附的投诉人网站 网页的打印件)。 (c) 被投诉人对中国注册商标“先正达 / 先正達”不享有任何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在中 国商标注册数据库进行了搜索,其结果显示被投诉人未就“先正达”标志进行任何商标注册或申 请。附件23 所附为该搜索结果的复印件。 (d) “syngenta”和“先正达”是两个创造出来的没有词意的词汇。被投诉人无法证明争 议域名与其自身业务有任何关系。在2004 年3 月6 日Accor, Societe Anonyme(法国)诉杭州 7 雅格电子公司,案件编号DCN-03000010 案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专家组作出裁决,投诉人的标 志是一个创造出来的词,其本身并没有任何意义,那么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的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争议域名属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域名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提议基于下述理由: 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争议域名,这本身就说明了恶意。 - 在第CND0300008 号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案中(判决复印件附 于附件2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 名的实际使用,属于恶意霸站域名,因为被动持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被认 为构成恶意。 - 被投诉人已经显示或将被投诉域名转链接到一个处于活动状态的网站开展不涉及“先正达”的 业务活动。 - 被投诉域名 <先正达.中国/先正达.cn/先正達.中国/先正達.cn> 被转接到网站<http://xn-- 44q594d0wz.cn>上,该网站以中文展示被投诉人的名称、具体联络方式及其农业化学产品。 附件25 中是2006 年3 月6 日有被投诉域名转接的网站的网页打印件。 在该网站首页上列有 另一个网址 <www.sinodashing.com> 。 点击进入该域名后, 该域名又转向网站 <http://www.fj71.com/hygl20/wjhmp1/index.aspsiteid=108> 此网站刊登了被投诉人的简 介和具体联系信息。此网站在结构、设计和内容方面均与<http://xn--44q594d0wz.cn>下的 网页非常类似。投诉人在Whois 数据库中对域名<www.sinodashing.com>进行了查找搜索, 发现该域名是被投诉人注册的。附件 26 是 <www.sinodashing.com>的Whois 搜索结果的复 印件。 - 被投诉人为不正当商业利益使用<www.先正达.cn> 被投诉人为商业利益,以使用域名的手段,通过制造被投诉网站和网站上所出售的产 品与投诉人的“先正达”注册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有混淆 相似性, 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和连机地址。 通过转移想登陆投诉人的中国网站而输入被投诉域名的互联网用户,被投诉人利用投 诉人在中国的商誉和声望吸引用户登录被投诉的网站并购买被投诉任的产品。 在2003 年11 月21 日Dr Pepper/Seven Up., Inc 诉 NA 案中(附件 27),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WIPO)认为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使用注册域名如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 司(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 条(b)(iv)款里规定的情形,构成 证明恶意使用的证据。 该案例同样也支持本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有明显的关联, 但却被无 关联的被投诉人注册的“机会性恶意”事实已经构成恶意。 基于上述原因,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8 投诉人进一步提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妨碍了投诉人作为“先正达”名称和标志的合法持有 人在相应域名内体现其名称和标志。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而由于无特殊情形,依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 定,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4. 专家组意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 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先正达公司(Syngenta Participations AG)是世界上从事农业经济的最大公司之一, 投诉 人于2005 年的营业额超过了81 亿美元。其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其业务包括作物保护、农药及 种子的销售等。目前,投诉人在全球90 个国家共拥有19,000 名职员,在瑞士股票交易所和纽约 股票交易所上市。 在中国,投诉人也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包括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它还在中国各大城市 设有多家销售代表处,包括北京、广州、昆山、成都、上海、南通和寿光等。 其在中国的两大业 务分支为种子和作物保护。目前,投诉人在中国共拥有大约 450 名职员。 投诉人使用的“Syngenta”的中文公司名称为“先正达”。投诉人的子公司Syngenta (China) Investment Co Ltd 的中文名称为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诉人自2001 年已经开始使用“先 正达”公司名称。 自2001 年以来, 投诉人在全中国广泛经销其带有“Syngenta”或“先正达”商标 的农业化学产品。2005 年,投诉人在中国的销售额已达到6500 万美元。 目前,投诉人在全世界各地持有在国际商标分类系统上注册的涵盖许多商品类别的“Syngenta (先 正达)”商标,延伸指向58 个国家, 2000 年3 月8 日中国商标局批准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正式注册。 投诉人还于2000 年8 月16 日在至少58 个国家注册了“Syngenta(先正达)图形”商标(注册号: 749131),包括在中国在第1、5、31 和42 类商品注册。 下表列出了投诉人为“先正达”在中国进行的商标注册。 9 商标标志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 月/日/年 先正达 1902679 1 09/21/2002 先正達 1576002 1 05/28/2001 先正达 1902681 1 09/21/2002 先正達 1532135 2 03/07/2001 先正達 1560518 5 04/28/2001 先正達 1577862 7 05/28/2001 先正達 1574129 8 05/21/2001 先正達 1654367 9 10/21/2001 先正達 1565860 10 05/07/2001 先正達 1556861 16 04/21/2001 先正达 1738667 29 03/28/2002 先正達 1578843 29 05/28/2001 先正达 1738666 29 03/28/2002 先正达 1753580 30 04/21/2002 先正達 1594842 30 06/28/2001 先正达 1753579 30 04/21/2002 先正达 1962939 31 08/07/2002 先正達 1590614 31 06/21/2001 先正达 1948630 31 10/14/2002 先正達 1571639 32 05/14/2001 先正達 1635912 35 09/14/2001 先正達 1507856 36 01/14/2001 先正达 1491326 41 12/14/2000 先正达 1794990 42 06/21/2002 先正達 1615876 42 08/07/2001 先正达 1794991 42 06/21/2002 “<先正达.中国/先正达.cn>”包含投诉人自2001 年在中国于1, 2, 5, 7, 8, 9, 10, 16, 29, 30, 31, 32, 35, 36, 41 和42 等商品类别上就一系列商品和服务注册的“先正达 /先正達"商标。 投诉人对“先正达”这名称或标志享有民事权益。在争议域名”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 達.cn\ 先正达.cn”中,“.cn” 及” 中国”为国家码頂级域名,在略去争议域名中的相关“.cn/中国” 国家码頂级域名,所余下的“先正达”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先正达”标志是相同, 具 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即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享有权益的名称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10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先正达”服务商标或商号 注册或使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上。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与“先正达”这一名 称有任何关联, 被投诉人亦未申请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对于 "先正达" 名称或 者商标尚未建立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 - 不是包括或包含 "先正达"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标的注册者; - 对 "先正达"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不享有任何声誉;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 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 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 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其它恶意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提供附件25 显示, 被投诉域名 <先正达.中国/先正达.cn> 被转接到网站<http://xn-- 44q594d0wz.cn>上,该网站以中文展示被投诉人的名称、具体联络方式及其农业化学产品。在该 网站首页上列有另一个网址 <www.sinodashing.com> 。 点击进入该域名后,该域名又转向网站 <http://www.fj71.com/hygl20/wjhmp1/index.aspsiteid=108> 此网站刊登了被投诉人的简介和 具体联系信息。此网站在结构、设计和内容方面均与<http://xn--44q594d0wz.cn>下的网页非常 类似。投诉人在Whois 数据库中对域名<www.sinodashing.com>进行了查找搜索,发现该域名是 被投诉人注册的。 专家在2006年10月25日尝试浏灠争议域名网站, 发现网站并无运作, 但是不論是前者或是後者, 专家认为基于下列分析被投诉人的注册或使用是具有恶意: - 假若网站從未运作, 被投诉人对不享有合法权益的域名的注册, 便阻止了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 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满足了解决办法第9 (ii) 款的规定, 參考第 CND0300008 号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中心(CIETAC)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的实际使用,属于恶意霸站域 名,因为被动持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被认为构成恶意。 - 假若在2006 年3 月6 日前, 被投诉域名 <先正达.中国/先正达.cn> 被转接到网站, 而该网站 以中文展示被投诉人的名称、具体联络方式及其农业化学产品, 显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是竞争 11 对手, 被投诉人以使用争议域名的手段,误导性地和虚假地使人联想到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 系。被投诉人使用具争议域名是用作引起混淆:通过使用和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使公众误认 为其侵权网址与投诉人相互关联,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 导公众, 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并购买被投诉人的产品, 以谋取商业利益。基 于上述原因,专家认为解决办法第9 (iii) 款的规定,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基于上述分析,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恰当救济方式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 投诉人是合适的救济方式。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与 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 裁定域名”先正達.中国\ 先正达.中国\ 先正達.cn\ 先正达.cn”应予转移给投诉人。 专 家:张子恆 Arthur Chang 二ΟΟ 六年10 月23 日 于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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