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克森.cn/埃克森.中国,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投诉上海米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778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67 案件编号:DCN-0600067 投诉人名称 :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 路伟律师行 被投诉人名称 : 上海米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 : 埃克森.cn/埃克森.中国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地址是 5959 Las Colinas Boulevard, Irving, Texas 75039-2298, USA;投诉人指定路伟律师行为其授权代 理人。 被投诉人上海米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其联络地址是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2515 号金茂花园南楼 1002 室。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埃克森.cn>/<埃克森.中国>。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 2006 年3 月16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日发布的《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 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 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 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6 年3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 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信息。同年3 月21 日,北京中 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电邮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本案争仪域名<埃克森.cn>/<埃克 森.中国>是由其提供注册服务,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并提供其联络地址。 2 2006 年3 月23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确认收到的投诉书, 经审查合格后,2006 年3 月 31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表示本案程序是于2006 年3 月31 日 正式开始,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提交答辩。被投诉人于答辩期限2006 年4 月20 日或以前以电子邮 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投诉人传递申明书。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因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拟指定的专家张子恆先生,以电子邮件传送列为 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他们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以及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 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其后,张子恆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9 月12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张子恆先生传送专家指定通 知,指定张子恆先生为本案专家,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裁决 的提交日期为提交文件之日起计的第14 日,即2006 年9 月26 日。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跨国石油公司,是世界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投 诉人的前身是美国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早于1882 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注册成立,后更名为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后再更名为埃 克森公司(Exxon Corporation)。随后的一个世纪中投诉人与多家主要石油和能源公司进行多项 合并收购活动。附件3 是投诉人就其名称变更所作出的法定声明的副本。 上述合并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项发生于1999 年11 月30 日,当时的美孚公司成为投诉人的一 家全资附属公司,而埃克森亦更名为埃克森美孚公司。附件4 是投诉人就埃克森美孚公司部份附 属公司的清单所作的法定声明。 投诉人占有世界燃油和石油市场中颇大的市场份额。2005 年财政年度,投诉人的营业收入和其他 收入总额达3,709.98 亿美元,净收入(包括特殊项目)达361 亿美元。选录自投诉人2005 年度 年报的2005 年财务报表摘录见附件5。 投诉人的各个部门和/或关联机构在美国及全球200 多个其他国家和地区经营或推销其产品。投 诉人的主要业务为能源工业,涉及原油和天然气的探勘和生产﹑石油产品的制造及原油﹑天然气 和石油产品的运输和销售。投诉人是基础化工产品(包括烯烃﹑芳香族﹑聚乙烯和聚丙烯塑料) 以及广泛类型的汽车专用和配套产品的主要制造商和营销商。 3 投诉人拥有多个业务部门及数百家关联公司,其中多家的名称包含ExxonMobil﹑Exxon﹑Esso 或 Mobil 的字眼。投诉人及/或其关联公司在全球各地包括在中国,拥有多家附属公司,以包含 “Exxon”及/或“埃克森”的商号或商标经营业务。在中国,投诉人及/或其关联公司已在香港﹑ 北京﹑上海﹑天津﹑宁波﹑广州﹑东莞等地设立办事处并成立多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包括埃克 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埃克森化工(番禺)有限公司等。 投诉人及/或其关联公司早自八十年代初已开始在中国就其上游勘探活动采用“埃克森”和 “Exxon”名称和商标。此外,投诉人及/或其关联公司亦一直就其广泛系列的燃油﹑化工和润滑 油产品及服务使用“埃克森”和“Exxon”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境内已有数十年历史,在香港亦早在 七十年代初期已经开始。中文标记“埃克森”是“Exxon”的中文译音,一直由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 在中国﹑香港及其他使用中文的地区使用在其产品和服务上。 投诉人于1997 年7 月在上海设立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便在中国推广和经 营其化工业务。投诉人的另一家附属公司埃克森化工(番禺)有限公司在广东省番禺市设立一间 化工厂,于2006 年6 月投产,制造Jayflex 塑化剂。从投诉人的网站 www.exxonmobilchemical.com.cn 编印﹑说明投诉人在中国的化工业务规模的印本见附件6。 此外,投诉人又与多家中国石油公司订立策略性联盟,例如于2000 年9 月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订立的策略性联盟。此等策略性联盟有助投诉人与多家中国的石油公司开 发多项合资经营业务,如2002 年10 月投诉人的附属公司Exxon Mobil China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与中国石化订立的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巩固两家公司的策略 性联盟,更推展若干正在福建省和广东省进行中的合营项目。从投诉人的网站下载﹑有关与中国 石化在2002 年10 月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布的新闻稿副本见附件7。 投诉人及/或其关联公司向中国多项重大的基建项目供应相关产品,包括向世界最大的水力发电 工程 - 中国三峡水库工程的首14 个水力发电组供应特殊的润滑油。从投诉人的网站下载﹑ 有关向三峡工程供应产品的公布和从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公司的网站下载的有关新闻报告的副本 见附件8。 有关投诉人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活动多年来备受中国媒体广泛报导。例如,以“埃克森”的名 称在流行的中国媒体网站www.people.com.cn(人民网)上进行搜索,即可发现超过1,300 项独 立报导或转载。人民网www.people.com.cn 资料库收存有关“埃克森”的新闻报导最早见于2000 年4 月17 日,该新闻报导是关于福布斯4 月17 日出版的最新一期发表“超级100 强企业”排名 中,投诉人属最前列的领导企业之一。该份印自人民网www.people.com.cn 日期为2000 年4 月 17 日有关“埃克森”的新关报导副本见附件9。 4 在香港,投诉人分别于1964 年和1971 年成立销售和支援办事处,藉以推广和支援其广泛系列的 石油和化工产品。时至今日,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在香港的业务活动包括持有一项合营发电设施 的主要股权及经营香港多个石油气(LPG)加气站。从香港的士小巴商总会网站 (http://www.hktpa.org/tpa/lpg.php)下载﹑有关香港所有石油气加气站(包括由投诉人及其 关联公司经营的加气站)的清单见附件10。 投诉人已在世界各地,包括在中国及香港,申请并已取得大量有关“Exxon”和“埃克森”的商标注 册,附件11 载列一份该等注册的名单。投诉人已在中国和香港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中注册其 “Exxon”和“埃克森”标记,投诉人在中国和香港的全部商标注册证书的清单和副本见附件12。投 诉人于1984 年在中国及在1967 年在香港已取得“埃克森”或“Exxon”的商标注册,比被投诉人注 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早超过20 年。 投诉人以本身的名义或通过其关联公司或授权代理已注册超过740 个包含其“Exxon”名称的域 名,例如:“exxon.cn”﹑“exxon.com.cn”﹑“exxon.net.cn”﹑“exxon.org.cn”﹑ “exxonmobilchemical.com.cn”﹑“exxon.com”﹑“exxon.com.hk”﹑“exxon.hk”﹑ “exxon.com.tw”﹑“exxon.com.uk”﹑“exxonmobil.cn”和“exxonmobil.com”。由投诉人及其关 联公司或授权代理注册的包含“Exxon”标记的域名清单见附件13)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3 年9 月26 日,向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埃克森.cn>/< 埃克森.中国>”域名。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争议域名<www.<埃克森.cn>/<埃克森.中国>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包含“埃克森”商标,与投诉人拥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 混淆的近似性。 根据CNNIC Whois 数据库的记录,争议域名最初于2003 年9 月26 日注册(见附件1)。争议域 名包含投诉人的“埃克森”商标,而该商标早于1984 年已由投诉人在中国注册。 5 如果拿掉“.cn”,争议域名即与投诉人的“埃克森”商标相同,在读音上亦与投诉人的“Exxon”商标 相同。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cn”部份在考虑这些域名是否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标志相同或相似 时没有任何相关性。 投诉人请专家组参考HKIAC 在Maxtor Corporation v 沈阳实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CN- 0300001 )的裁决,该案专家组指出在考虑一个域名是否与一个商标混淆地相似时,毋需理会其 国家名称后缀“.cn”。案件编号DCN-0300001 的裁决副本见附件14。 此外,如上文第5 至8 页及附件3 所述,投诉人通过对其商号﹑商标权和相关域名的广泛使用, 已在中国和世界各地对“Exxon”和“埃克森”商标及商号名称取得广泛的权利和声誉。鉴于投诉人 在中国以至世界各地在石油﹑石化和润滑油产品和服务方面就其“Exxon”和“埃克森”标志已取得 的声誉,投诉人认为公众人士,特别是在中国,会被误导,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所关联,但 事实并非如此。 鉴于以上各点,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经根据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第8 (i) 的规定,证明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Exxon”和“埃克森”名称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a.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或商号名称 “Exxon”及/或“埃克森”注册或使用在其业务上或作其它用途。 b. 被投诉人对“Exxon”及/或“埃克森”商标或商号名称不具有任何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网站<http://www.ctmo.gov.cn>上进行了商标注册数据搜查,并无 发现被投诉人拥有任何有关“Exxon”及/或“埃克森”的注册商标。附件18 是2006 年3 月15 日进行的搜查结果的副本,该搜索确认上述结果。 c. 投诉人(通过其授权代表)已就被投诉人的活动进行无数次的互联网搜索,希望藉此决定被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已在中国多个主要搜索引擎,例 如百度﹑搜狐﹑Yahoo!和Google 等,进行搜索。投诉人并无发现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与 “Exxon”及/或“埃克森”的名称有任何关联。投诉人于2005 年3 月16 日在百度﹑搜狐﹑ Yahoo!和Google 进行的搜索的副本见附件16。 据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从未使用“Exxon”及/或“埃克森”的名称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亦没有以 “Exxon”及/或“埃克森”的品牌名称提供任何服务 6 鉴于上述原因,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已经根据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第8(ii) 款的规定,证 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争议域名属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投诉人之所以有此看法,理由如下: a. 被投诉人似乎并无使用争议域名,此事实本身已是恶意的证明。 (i) 争议域名现时并无,亦从来没有被用于任何运作中的网站。2006 年3 月15 日输入争 议域名尝试进入有关网站的结果副本见附件17。 (ii) 在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 v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编号CND0300008 ) (见附件18)中,CIETAC 认为缺乏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证据这事实本身已显 示具有恶意,因为消极持有一个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的域名已被裁定为本身 已具有恶意。 (iii) 并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自2003 年注册该域名以来,曾经作出任何筹备以使用争议域 名。鉴于被投诉人看来从未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争议域 名。 鉴于上述原因,投诉人认为已按照解办法第8(iii) 及第9(i) 至 (iii)款的规定,证明被投诉人注册 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而由于无特殊情形,依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 定,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4. 专家组意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7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 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投诉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跨国石油公司,是世界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投 诉人的前身是美国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 of New Jersey),早于1882 年在美国新泽西州注册成立,后更名为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后再更名为埃 克森公司(Exxon Corporation)。 投诉人已在世界各地,包括在中国及香港,申请并已取得大量有关“Exxon”和“埃克森”的商标注 册,投诉人已在中国和香港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中注册其“Exxon”和“埃克森”标记,投诉人于 1984 年在中国及在1967 年在香港已取得“埃克森”或“Exxon”的商标注册,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 域名的时间早超过20 年。 争议域名包含“埃克森”商标,与投诉人拥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根 据CNNIC Whois 数据库的记录,争议域名最初于2003 年9 月26 日注册(见附件1)。争议域名 包含投诉人的“埃克森”商标,而该商标早于1984 年已由投诉人在中国注册。 在争议域名<埃克森.cn>/<埃克森.中国>中,“.cn”/” .中国”为国家码頂级域名,在略去争议域名 中的相关“.cn” /” .中国”国家码頂级域名,所余下的“埃克森”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埃克森”标志是相同。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即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享有权益的名称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埃克森”服务商标或商号 注册或使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上。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与“埃克森”这一名 称有任何关联, 被投诉人亦未申请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对于 "埃克森" 名称或 者商标尚未建立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 - 未曾经营包括或包含 "埃克森"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公司或者业务; - 不是包括或包含 "埃克森"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标的注册者; 8 - 对 "埃克森"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不享有任何声誉;和 - 未曾销售或供销任何包括或包含 "埃克森"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品或提供以其 为品牌名称的任何服务。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 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 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 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其它恶意的情形。 争议域名从来没有被用于任何运作中的网站, 2006 年3 月15 日输入争议域名尝试进入有关网站 的结果副本见附件17。专家组在2006 年9 月16 日尝试浏灠争议域名网站, 发现网站并无运作。 被投诉人从未真正使用过争议域名,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 有合法权益, 这一情况本身就是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 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此事实本身已是恶意注册的 证明。 根据CND0300008,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裁仲委员会认为,被投诉人无法证明使用了争议域名即构成恶意行为,因为被动持有与某一驰名 商标相同或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域名本身,即构成恶意行为。假若域名注册者对争议域名或者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亦无法证明其使用于网站与域名的关联, 即构成阻止他人以域名的 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综合以上所述的情况,专家裁定根据解决办法第9 (ii) 款的规定本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 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恰当救济方式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 投诉人是合适的救济方式。 9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埃克森.cn>/<埃克森.中国>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 法权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域名<埃克 森.cn>/<埃克森.中国>应予转移给投诉人。 专 家:张子恆 Arthur Chang 二ΟΟ 六年9 月18 日 于 香港
|
| 注:发布一条奖励休闲币
50,如果你是诚信会员奖励
100,乱发或重复发将扣除100~1000不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