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ult.com.cn,Vault Inc.公司投诉许轶, 北京纽哈斯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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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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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DCN-0600073 案件编号:DCN-0600073 投诉人 : Vault Inc.公司 被投诉人 : 许轶, 北京纽哈斯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 : "vault.com.cn" 注册商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在1996 年创立并管理受欢迎网站www.vault.com,地址为美国纽约 150 West 22nd Street, 5th Floor, New York, 邮编: NY 10011。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为香港欧华律师行。 被投诉人为许轶,北京纽哈斯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其域名注册机构资料,电子邮 件为 “yixu_hiall@hotmail.com / consulting@hiall.com.cn”。被投诉人并没有委 托授权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vault.com.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2006 年5 月15 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 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 《补充规则》), 所提交的中文投诉书。 2006年5月17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机构传送关于域名的投诉, 并要求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 及提供其域名持有人所登记的资料。 2006年5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 确认收 到投诉人的案件程序所需费用, 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解决办法》、《程序 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Page 2 2006年6月16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及 附件材料,并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应当在当日起20日个历日内 (即2006年4月20日内)针对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投诉人提交答辩。 2006年7月1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发送通知被投诉人未能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提交答辩及将会很快指定专家审理本 案,并予以裁决。 2006年10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杨洪钧律师传送/发送通知,指派为 本案的独任专家。 2006年10月13日,杨洪钧律师以电子邮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传送/发送通知,接受为 本案的独任专家。 2006年10月14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 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兹确认已指定杨洪钧 律师为本案的独任专家审理题述域名争议案。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在1996年创立网站www.vault.com,是主要的就业数据库,透过互联网提供广泛 的就管理资源和工具。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5年3月15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称“www.vault.com”。 3.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在1996 年创立并管理受欢迎网站www.vault.com,投诉人是全球主要的就菜资 料网上数据库,透过互联网提供广泛的就业管理资源和工具。 投诉人已经投入大量金钱在全球开发和推销其产品,包括在欧洲和亚洲的驰名商标和 品牌 “Vault”(下称 “商标”)。因此,该商标已取得相当大的商誉与名声。该商标 是投诉人的显著特色,而且单独与投诉人有关联。 投诉人已在世界若干国家及地区取得商标保护,包括香港和中国(分别于2001 年3 月 及2001 年5 月),保障其驰名厂商名称“Vault”的权利。商标已在香港和中国注册及 申请。 Page 3 受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和商标相同。投诉人曾经在全球(包括亚洲)进行赓 告宣传和推销其产品。自从1997 年4 月13 日注册了域名vault.com 后,投诉人亦在 该域名的互联网网址上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推销其产品。 被投诉人从未使用商标或就商标获得任何权益,除了在2005 年3 月注册了受争议的域 名。 被投诉人对受争议的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而且并无持有投诉人发出的许可证或 得到投诉人的同意使用商标。投诉人亦没有批准被投诉人使用商标或申请或使用任何 含有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无关联关系。 被投诉人并没有在互联网的域名地址经营任何业务。 被投诉人将登录受争议的域名的页面跳转至另一个网站www.haill.com.cn,这网站的 同样由被投诉人公司的苏冠所注册,并且提供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的信息和业务。 被投诉人从未以受争议的域名而普遍为人所知,也未拥有与受争议的域名相应的名 称。 被投诉人不能根据《程序规则》列载的理由或其仔依据证实其对受争议的域名的权利 或合法权益。 受争议的域名被恶意注册以防止投诉人在相应的.cn 域名反映其商标。 被投诉人透过网站www.haill.com.cn所管理的业务和所提供的服务跟投诉人的业务和 服务的性质完全相同。受争议的域名被注册的目的是要就投诉人的业务和服务误导公 众和造成混淆,将本来的流向投诉人的业务转到被投诉人处。 受争议的域名由投诉人另一个单位使用将无可避免地使公众产生混淆,认为受争议的 域名若不是属于投诉人就是与投诉人有关联或是经投诉人批准的其它单位,但事实并 非如此。利用投诉人的商标作为.cn 域名的一部份会造成混淆,进而误导公众,子等于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辩。 4. 专家组意见 《程序规则》第31 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 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程序规则》第34 条的有关内容规定“除非有特殊理由, Page 4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定组将继 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认定并无不存在特殊情况,因此以 投诉书为依据继续审理案件。 被投诉人在2005年3月15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所以根据《解决办法》第二条,所争议 域名注册期限还未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均可受理投诉人之投诉。 有关案情方面,《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 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 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 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Identical or Confusing Similarity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投入大量金钱在全球开发和推销其产品,包括在欧洲和亚洲的驰名商标和品牌 “Vault”(下称 “商标”)。 投诉人已在世界若干国家及地区取得商标保护,包括香港和中国(分别于2001 年3 月 及2001 年5 月),保障其驰名厂商名称“Vault”的权利。 受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和商标相同。投诉人曾经在全球(包括亚洲)进行广 告宣传和推销其产品。自从1997 年4 月13 日注册了域名vault.com后,投诉人亦在该 域名的互联网网址上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推销其产品。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投诉人符合 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一项条件。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Respondent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对受争议的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而且并无持有投诉人发出的许可证或 得到投诉人的同意使用商标。投诉人亦没有批准被投诉人使用商标或申请或使用任何 含有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将登录受争议的域名的页面跳转至另一个网站www.haill.com.cn,这网站的 同样由被投诉人公司的苏冠所注册,并且提供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的信息和业务。 Page 5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认定被投诉人对 受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份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 第二项条件。 Bad Faith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 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 正当利益; •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 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 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 其它恶意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之资料,受争议的域名被恶意注册以防止投诉人在相应的.cn 域名反映其商 标。 本案专家透过网站www.haill.com.cn所管理的业务和所提供的服务跟投诉人的业务和 服务的性质完全相同。受争议的域名被注册的目的是要就投诉人的业务和服务误导公 众和造成混淆,将本来的流向投诉人的业务转到被投诉人处。 《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 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 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 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以上之证据。 本案专家考虑投诉人之详细资料和分析,接受投诉人之证据,本专家裁定被投诉人以 上的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 及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是 具有恶意。 Page 6 5. 裁决 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vault.com.cn"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 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和(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域名 "vault.com.cn"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杨洪钧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于香港 L:\ncw\DWC\DCN decision\DCN-060007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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