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onprene.com.cn,先进弹性体系统有限公司 (Advanced Elastomer Systems, L.P.)投诉李明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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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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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DCN-0600075 投诉人名称 : 先进弹性体系统有限公司 (Advanced Elastomer Systems, L.P.)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 高伟绅律师行 被投诉人名称 : 李明 争议域名 : santonprene.com.cn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北京新纲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先进弹性体系统有限公司 (Advanced Elastomer Systems, L.P.),是一家在美国注册 的公司,地址是美国俄亥俄州艾克让南大街388 号(388 South Main Street, Atron, OH 44311, USA);投诉人指定高伟绅律师行为其授权代理人。 被投诉人李明,其联络地址不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santonprene.com.cn。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纲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2006 年6 月15 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 年3 月17 日发布的《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 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 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 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 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6 年6 月17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纲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传送 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信息。同年6 月19 日,北京新纲 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电邮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本案争仪域名santonprene.com.cn 是由其提供注册服务,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并提供其联络地址。 2006 年7 月5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投诉人确认收到的投诉书, 经审查合格后,香港国际仲裁中 2 心向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表示本案程序是于2006 年7 月5 日正式开始,要求被投 诉人按期提交答辩。被投诉人于答辩期限2006 年7 月25 日或以前以电子邮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及投诉人传递申明书。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因此,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拟指定的专家张子恆先生,以电子邮件传送列为 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他们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以及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 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其后,张子恆先生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9 月18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张子恆先生传送专家指定通 知,指定张子恆先生为本案专家,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裁决 的提交日期为提交文件之日起计的第14 日,即2006 年10 月4 日。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是在1990 年10 月4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埃克森美孚公司全资拥有。投诉人总部设 于美国俄亥俄州艾克让,在比利市的布鲁塞尔、日本的东京、巴西的圣德安烈以及新加坡均设有 地区办事处。投诉人是世界上著名的工程热塑弹性体(“TPEs”)供应商之一,亦是规模最庞大的 TPVs(动态硫化合金)生产商之一。同时,投诉人是世界上唯一以“SANTOPRENE”品牌专注开 发、生产和销售TPVs 的公司。 投诉人及其前身已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服务超过20 年。自2004 年起,投诉人每年耗资超过 285,000 美元,作为其以或提及其商标(包括“SANTOPRENE”商标)在世界各地推销或销售其产 品的广告费。在2001 年至2005 年期间,投诉人平均每年以“SANTOPRENE”品牌在世界各地销售 91,000 公斤的产品。 投诉人的前身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已进军中国市场。自此之后,投诉人和其前身一直在亚太地区 占居重要的市场地位。自1994 年起,打着“SANTOPRENE”品牌的投诉人产品通过报章、宣传单 张、海报和推广产品展示等的方式,在中国市场得到广泛的推销。附件5 是可在中国得到的推广 材料、杂志、明信片和推广研讨会等的广告样品副本。在2003 年至2005 年期间,投诉人平均每 年耗资约282,200 元人民币,作为其以或提及其商标(包括“SANTOPRENE”商标)在中国推销或 销售其产品的广告费。在2001 年至2005 年期间,投诉人平均每年以“SANTOPRENE”品牌在中国 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4,740 公斤的产品。 早于1978 年,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最先在美国为第一类商品热塑弹性体而注册,注册号 为1081414。自1986 年7 月10 日起,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已在中国为第17 类的热塑弹 性体商品而注册,注册证号为255437。投诉人的商标亦在超过60 个不同国家于第1 类和第17 类 注册。 “SANTOPRENE”品牌迅速地被视为是世界上TPEs 的著名品牌。TPEs 包括多个产品范畴,即聚苯 乙烯系产品(SBS, SEBS)、烯属产品、TPOs、TPVs、聚氨酯产品、共聚多酯产品和聚酰胺产品。 3 投诉人是下述域名的注册人: http://www.santoprene.com/ http://www.santoprene.com.hk http://www.santonprene.com (在转让过程中) 附件6 是Whois 对上述投诉人域名的搜索结果副本。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个名叫李明的自然人。Whois 的资料库中未能显示李明的邮递地址。被投诉人于 2005 年12 月6 日,向北京新纲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santonprene.com.cn”域名。 3. 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争议域名<www.santonprene.com.c>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 性。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www.santonprene.com.c>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 淆的近似性,理由如下: (i) “SANTOPRENE”一词是一个特殊标志,而并不是一个说明性词或通称。 (ii) 显然,具争议域名“SANTONPRENE”在发音上和视觉上均与投诉人的商标 “SANTOPRENE”令人混淆地近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没有丝毫的联系。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 被投诉人或宁波三通使用其商标“SANTOPRENE”或与之令人混淆地近似的任何商 标,亦没有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申请使用或允许任何人使用包含其商标 “SANTOPRENE”或与之令人混淆地近似的任何商标的任何域名。 (ii) 据我们所知,被投诉人或宁波三通均没有申请或注册具争议域名为一个商标。 (iii) 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或宁波三通正在作为商标或商号地使用具争议域名。附件9 为宁波三通的简介副本。显而易见地,宁波三通正在使用的英文名称是“Santon” 4 (还有三通普通话拼音为“San-Tong” - 显然被投诉人故意更改其正确的普通话拼 音串法以便使其英文名称更接近投诉人的商标),而并非具争议域名 “SANTONPRENE”。被投诉人或宁波三通在作为商标或商号的具争议域名上并不存 在任何声誉或商誉 。 争议域名属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投诉人之所以有此看法,理由如下: (i) 鉴于投诉人在全球以及在中国所享有的声誉,被投诉人和宁波三通并没有听闻过投诉人以及 TPEs 行业的“SANTOPRENE”商标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宁波三通正在经营的业务性质与投诉人的相 同。被投诉人注册以及宁波三通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如此令人混淆地近似的具争议域名,并没有 丝毫貌似有理或可不非议的理由。因此,不可避免以及符合逻辑的结论,是被投诉人和宁波三通 注册和使用具争议域名是用作引起混淆:通过使用和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令人混淆地近似的域 名,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公众将不可避免地认为宁波三通和其侵权网址与投诉人相互关联。 (ii) 此外,宁波三通在其网址内刊载了关于其公司背景的虚假信息,其目的是使公众相信其是 一家根基稳固的公司,一直以来均从事TPEs 的生产和销售,而事实与此恰恰相反。作为域名注 册人的被投诉人对具争议域名的不正当使用应承担全部责任。 (iii) 附件9 上的资料显示宁波三通在其业务中并没有使用“SANTONPRENE”的名称,这一事实 说明“SANTONPRENE”域名的唯一使用目的,是吸引其侵权网址的访客,并使其误认为侵权网址为 投诉人的网址。此外,宁波三通的简介提及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作为宁波三通的合作伙 伴,误导性地和虚假地使人联想到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事实上,提及投诉人的商标构成 了商标侵权行为,且进一步证明了宁波三通知悉投诉人以及其商标“SANTOPRENE”。 (iv) 宁波三通的相同侵权网站目前以另一域名www.santoprene.cn(“宁波.cn 域名”)运作。 附件10 为whois 资料库和摘自宁波.cn 域名的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宁波.cn 域名的“介绍页”内 提到具争议域名的网站。显而易见的是,宁波.cn 域名与具争议域名相互关联。投诉人在同一日 根据统 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交了针对宁波.cn 域名的投诉。 (v) 被投诉人于2004 年12 月29 日注册了域名www.santonprene.com。该域名由相同的宁波 三通使用,且以该域名运作的网站与现时以具争议域名运作的网站相同。附件11 为2005 年12 月2 日下载的.com 侵权网站的页张样品。2005 年12 月29 日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就.com 域名提交了一份针对被投诉人的投诉,案件号码为HK-0600077。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提交答辩, 专家小组根据政策规则第11 段的规定发现,.com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小组确信符合恶 意的条件。该santonprene.com 域名正转让给投诉人。附件12 是该域名争议的裁决书。 基于前面所述,域名是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注册和使用的,其已损害且将继续损害投诉人的声 誉,以及干扰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运作。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5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而由于无特殊情形,依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 定,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4. 专家组意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及其 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在1990 年10 月4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埃克森美孚公司全资拥有。投诉人总部设 于美国俄亥俄州艾克让,在比利市的布鲁塞尔、日本的东京、巴西的圣德安烈以及新加坡均设有 地区办事处。投诉人是世界上著名的工程热塑弹性体(“TPEs”)供应商之一,投诉人是世界上以 “SANTOPRENE”品牌专注开发、生产和销售TPVs 的公司。 早于1978 年,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最先在美国为第一类商品热塑弹性体而注册,注册号 为1081414。自1986 年7 月10 日起,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已在中国为第17 类的热塑弹 性体商品而注册,注册证号为255437。投诉人的商标亦在超过60 个不同国家于第1 类和第17 类 注册。 在争议域名santonprene.com.cn 中,“.com.cn”为国家码頂级域名,在略去争议域名中的相关 “.com.cn” 国家码頂级域名, 所余下的“santonprene” 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santoprene”标志在发音上和视觉上均与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令人混淆地近似, 而 “SANTOPRENE”一词是一个特殊标志,并不是一个说明性词或通称。 鉴于此,专家组裁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即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享有权益的名称和商标相同或混淆地相似。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认可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santoprene”服务商标或 商号注册或使用于商业或其他用途上。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与 “santonprene”这一名称有任何关联, 被投诉人亦未申请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 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对于 "santonprene" 名 称或者商标尚未建立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在本案投诉书提交之日,被投诉人: - 不是包括或包含 "santonprene"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的商标的注册者; 6 - 对 "santonprene" 一词(或任何演化的词)不享有任何声誉;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 使用域名﹕ (1)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 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 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 其它恶意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数据显示, 及专家组在2006 年10 月4 日尝试浏灠争议域名网站, 发现网站连 接到宁波三通材料的网站, 从网站显示,宁波三通正在经营的业务专精于热塑性弹性体材料TPE 开 发配料、制造及销售TPE 类相关塑胶制品, 性质与投诉人相同。此外,宁波三通的简介和侵权网 站提及投诉人的商标“SANTOPRENE”作为宁波三通的合作伙伴,误导性地和虚假地使人联想到其 与投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投诉人和宁波三通注册和使用具争议域名是用作引起混淆:通过使 用和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令人混淆地近似的域名,使中国和世界各地的公众误认为宁波三通和其 侵权网址与投诉人相互关联, 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 众。 宁波三通的相同侵权网站亦曾以www.santonprene.com 的域名运作,而该域名由相同的李明于 2004 年12 月29 日注册。该域名由相同的宁波三通使用,且以该域名运作的网站与现时以具争议 域名运作的网站相同。附件11 为2005 年12 月2 日下载的.com 侵权网站的页张样品。2005 年 12 月29 日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就.com 域名提交了一份针对李明的投诉,案件号码为HK- 0600077。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提交答辩,专家小组根据政策规则第11 段的规定发现,.com 域 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小组确信符合恶意的条件。该santonprene.com 域名正转让给投诉 人。附件12 是该域名争议的裁决书。 专家参考上述案例, 并基于前面所述,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令人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 导公众,根据解决办法第9 (iii) 款的规定本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恰当救济方式 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 7 投诉人是合适的救济方式。 5.裁决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1)争议域名santonprene.com.cn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 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 和(3)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据此, 专家组裁定域名 santonprene.com.cn 应予转移给投诉人。 专 家:张子恆 Arthur Chang 二ΟΟ 六年10 月4 日 于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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