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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mayer.cn,爾邁耶紡織機械廠有限公司(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投诉桐鄉市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胜诉
发表时间:2007-10-20 已被阅读 9760 次 (评论 0 条,查看/发表) 作者:阿光

C:\DOCUMENTS AND SETTINGS\DCAI\桌面\TEMP\DCN-0600078\DCN-0600078(KARLMAYER.CN).DOC 1 - 1 -
專家組裁決書
案件編號:DCN-0600078
投訴人:卡爾邁耶紡織機械廠有限公司(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
被投訴人:桐鄉市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
爭議域名:karlmayer.cn
1. 案件程序
本案投訴人是卡爾邁耶紡織機械廠有限公司(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1937 年在德國註冊成立,地址爲德國奧伯豪森市郵政信箱11 20 號(郵
編:63166)及德國奧伯豪森市布爾街25 號(郵編:63179)(Postfach 11 20: 63166
Obertshausen, Brühlstraβe 25: 63179, Obertshausen, Germany)。投訴人在本程序中的
授權代理人是香港富而德律師事務所。
被投訴人是桐鄉市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被投訴人於本程序中提交答辯書。
本案的爭議域名及註冊服務機構分別為:karlmayer.cn及廈門精通科技實業有限公
司。
2006年9月20日,投訴人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下稱
《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下稱《程
序規則》)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
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下稱《補充規則》),向中心提交投訴書。
2006年9月22日,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向上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請求確認本案爭議
域名經由其註冊及提供該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料,根據上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的U-whois.com的Whois數據庫記錄,本案被投訴人是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
司。經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查詢,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06
年9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覆"karlmayer.cn"之域名註冊人姓名為陳杰,註冊人組織為
桐鄉市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註冊人電子郵件為txftce@mail.jxptt.zj.cn,地址為
浙江省桐鄉市。
2006年9月2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確認收到有關本案的行政費用。
2006年10月4日,中心按www.karlmayer.cn上記載之地址浙江省桐鄉市大湖斗小區1
號,以郵政通信經TNT快遞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2006年10月20日,中心按
txftce@mail.jxptt.zj.cn及webmaster@karlmayer.cn,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程序
開始通知及投訴書,並根據《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的規定,要求被投訴人在
20個曆日內(即2006年11月13日內)提交答辯。
2006 年11 月15 日, 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發出缺席審理通知, 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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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ftce@mail.jxptt.zj.cn及webmaster@karlmayer.cn抄送桐鄉市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
司,說明中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被投訴人提交答辯,表示將指定專家審理本案
予以裁決。
2006年11月21日,署名為「陳先生」之人以主旨為「回覆karlmayer.cn域名爭議案」
之電子郵件代理回覆中心, 表示被投訴人從沒有收到任何關於
"DCN-0600078(karlmayer.cn)域名爭議案"開始受理的通知函。為此被投訴人要求取
消缺席宣判,並給予必要的回覆時間。被投訴人並要求中心通過電話0573-8373872
及電子郵件jadeline@hotmail.com與之聯繫。
2006年11月27日,中心按txftce@mail.jxptt.zj.cn及webmaster@karlmayer.cn,以電子
郵件發函被投訴人,中心應被投訴人之請求及依據《程序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延
長被投訴人的答辯期限至2006年12月5日。
2006年12月5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提交答辯書,並向中心請求延長答辯最後期
限至12月25日。2006年12月6日,中心將被投訴人上述請求轉送投訴人,並說明如
沒有其他特殊的情形及雙方的協議,中心將不再延長《辦法》、《程序規則》及《補
充規則》中規定的時限。
2006年12月11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發出確定專家通知,說明中
心已指定李念祖先生作為獨任專家組,並向李念祖先生遞送投訴人之投訴書及被投
訴人之答辯書。
2. 基本案情
A. 投訴人:
投訴人於1937年在德國創立,專長紡織生產設備,為經編機製造公司。投訴人
自1995 年起在中國經營業務, 並於1997 年在中國登記註冊商標"KARL
MAYER"(第938219號第7類)。投訴人也擁有包含"KARL MAYER"商標的國
際一般頂級域名"karlmayer.com"。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於2005年12月2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karlmayer.cn"。
3. 當事人主張
A. 投訴人
本投訴基於以下理由:
1. 事實
1.1 投訴人(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是由Karl Mayer 於1937
年創立的。投訴人專長於紡織生產設備,為經編機製造業的領先公司。投
訴人自1995 年起在中國經營業務,並於1997 年在中國登記投訴人註冊商
標"KARL M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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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訴人注意到桐鄉巿場易維自動化技有限公司("被投訴人")在未經投訴
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域名karlmayer.cn ("域名")註冊。在域名下的網站("
網站"),被投訴人自稱為"卡爾邁耶公司(Karl Mayer)經編機、花邊機
維修中心",但事實是,被投訴人是在未經投訴人許可或允許的情況下從
事投訴人所生產經編機的保養服務。
1.3 2006 年6 月22 日,投訴人將該網站列印的資料在一家公證人公證,以證
明截至當日止的網站內容。
1.4 2006 年6 月26 日,投訴人通過投訴人就此事聘請的中國律師致函被投訴
人。投訴人在函中就他們未經許可將域名註冊並主持網站提出抗議。投訴
人並要求他們取消域名註冊,關閉網站。
1.5 被投訴人已拒絕遵從投訴人函中的要求,並於其後變更該網站部分的內
容。
1.6 投訴人己嘗試通過友好磋商與被投訴人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此事,但解決
不成,投訴人現以下列三項理由尋求中心將域名的註冊轉移給投訴人。
2. 理由
2.1 被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擁有合法民事權利和權益的商品和註冊商標相同。
(1) 投訴人持有" KARL MAYER "作為投訴人商名的合法權益和權利。
(i) 投訴人成立已近70 年,並一直以創辦人" KARL MAYER "的名
稱營業。
(ii) 投訴人自1995 年起通過投訴人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Karl Mayer
Textile Machinery Ltd.(中文名稱:卡爾邁耶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在中國經營。
(2) 投訴人持有"KARL MAYER"為投訴人商標的合法所有權和權益。
(i) 投訴人1997 年將"KARL MAYER"註冊為投訴人商標,商標註冊
證書第938219 號,投訴人並已於1997 年將其中文音譯"卡爾邁
耶"註冊為投訴人的商標,商標註冊證書第938220 號。兩項均有
效至2007 年1 月27 日。
(ii) "KARL MAYER"是馳名商標,有非常良好的商譽。
(3) 投訴人的產品品質優良,加上經營歷史悠久,獲認許為業界領袖。
"KARL MAYER"是業界的馳名商標,有良好商譽,特別是在經編機
的專門領域內。投訴人一直使用並已將" KARL MAYER "在多個國家
和地區(例如韓國、臺灣、美國、日本和英國)註冊為投訴人商名和
商標。
(4) 域名與投訴人商名和商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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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域名karlmayer.cn,含有與投訴人商名和商標相同的字和詞組合。
2.2 域名持有人對域名並無合法權利或權益。
(1) 將域名註冊的被投訴人並非"KARL MAYER"商標的擁有人,亦非以
該名稱註冊的商業機構,亦從未獲"KARL MAYER"作為域名、商標
或商名。被投訴人沒有理由或理據將與投訴人商標或商名相同的域名
註冊。被投訴人沒有亦從未擁有作為域名、商標或商名的"KARL
MAYER"的任何權利和權益。
2.3 域名持有人明知而不軌地註冊和使用域名。
(1) 被投訴人知悉附於"KARL MAYER"的聲譽和商譽。
(i) 在經編機巿場的供應商數目較少,由於投訴人在巿場的領導地
位,所有業內人士均應知悉投訴人的商標和商名。被投訴人從事
向投訴人所生產機器提供保養和服務的業務,應知悉投訴人的商
標和商名。
(ii) 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的外商獨資企業位於中國同一地區。地理上相
近,令被投訴人更接近投訴人在中國的經營和客戶基地,因此受
惠於投訴人商標和商名所附帶的聲譽和商譽。
(2) 被投訴人知悉本身沒有權利使用" KARL MAYER "。
(i) 被投訴人收到投訴人投訴被投訴人未經許可使用投訴人商標和
商名的投訴函後,即變更網站部分內容。該等變更特別包括加入
下列聲明: ""KARL MAYER" 是德國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 的商標…本中心是第二方技術服務
提供者,投訴人任何業務與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 概無關連…"。
(ii) 被投訴人的上述聲明證明被投訴人知悉投訴人對"KARL
MAYER"商標的所有權,而被投訴人本身對該商標不擁有任何權
利。
(3) 被投訴人的行動是將其服務偽冒為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 的服務。
(i) 被投訴人自稱為"卡爾邁耶(Karl Mayer)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
心",按中文語法習慣,很容易被理解為"卡爾邁耶的經編機、花
邊機維修中心"。但事實是,被投訴人是在未經投訴人許可或允
許的情況下從事投訴人所生產經編機的保養服務,其向公眾謊稱
其是卡爾邁耶維修中心。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對投訴人所生產的
經編機維修服務的偽冒,以致公眾受騙,誤以為服務乃投訴人提
供,或是經投訴人批准而提供的。
(ii) 被投訴人將域名註冊,在被投訴人與投訴人之間造成混亂,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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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
(4) 被投訴人將域名註冊,妨碍投訴人以該域名註冊並主持網站。
(i) 被投訴人將域名註冊,妨碍投訴人以該域名註冊並主持網站,以
"KARL MAYER"合法擁有人的名稱進行業務。
故此,域名是被投訴人明知而不軌地註冊,被投訴人對投訴人商名和商標的使
用,構成侵犯投訴人權利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B. 被投訴人:
1. 事實
1.1 被投訴人是一家主要從事自動化設備電氣系統維修服務的技術服務類企
業。根據國內廣大KARL MAYER 經編機用戶的實際需求,被投訴人特別
成立針對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維修的業務部門,此部門的名稱
為"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心";並且
1.2 在本名稱中,"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僅作為服務對象,意思是
KARL MAYER 公司所生產的經編機、花邊機。所註冊的域名karlmayer
取自服務內容,部門名稱中的關鍵詞,主題詞之意。
1.3 為擴大本部門的業務,加大宣傳力度,被投訴人於2005 年12 月2 日註冊
了karlmayer.cn 域名,同時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了網站搜索引擎優化及
百度關鍵詞排名服務,使本網站在廣大經編機用戶中擁有廣泛的知名度。
廣大用戶明確深知此域名是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的一項服務
內容及服務部門而已,與卡爾邁耶公司無關,並未造成任何與投訴人的混
淆及誤導公眾。
1.4 被投訴人開展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維修服務是應廣大經編機用
戶的需求而設立,法律上無須經過KARL MAYER 公司的同意。
2. 投訴人所陳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成立。
2.1 首先,投訴人對"KARL MAYER"這商標標誌所享有的商標權中國並不知
名,投訴人也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以證明這商標在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時
已在中國享有任何知名度,此商標並非馳名商標,因此其權益尚不能覆蓋
至域名這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投訴人並沒有註冊了全部
類別的"KARL MAYER"商標,因此,並不會出現投訴人域名與投訴人商
標產生混淆或誤認。
2.2 被投訴人對域名有著合法的權利或權益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被投訴人
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
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1) 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該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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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應的名稱:
(a) 被投訴人為解決廣大經編機用戶企業維修經編機的現狀,成立了
經編機維修部門,取名"卡爾邁耶(KARL MAYER)經編機、花
邊機維修中心"。
(b) 被投訴人的業務與"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緊密相聯繫。
是作為獨立第三方技術服務商為廣大KARL MAYER 經編機、花
邊機用戶提供優質價廉快速的服務。
(c) 所註冊的域名取自服務內容中的關鍵詞、主題詞之意,因此,被
投訴人有足夠的理由來註冊karlmayer.cn 域名來進行網絡推廣。
(2) 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
得一定的知名度:
為擴大本部門的業務,加大宣傳力度,被投訴人於2005 年12 月2 日
註冊了karlmayer.cn 域名,同時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了網站搜索引
擎優化及百度關鍵詞排名服務,使本網站在廣大經編機用戶中擁有廣
泛的知名度。廣大用戶明確深知此域名是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
公司的一項服務內容及服務部門而已,與卡爾邁耶公司無關,並未造
成任何與投訴人的混淆及誤導公眾。
(3) 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
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時並無任何惡意,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
導消費者的意圖,也不存在明知而不軌的註冊和使用域名。
(a) 投訴人是生產經編機的生產廠家,而被投訴人所成立的"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心"是專業維修KARL MAYER
經編機的維修服務部門,所註冊和使用的網站僅用於宣傳介紹本
部門的服務內容,並沒有任何損壞KARL MAYER 公司聲譽的行
為;並且,
(b) 被投訴人的行動從沒有將其服務偽冒為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 的服務,也無意混淆被投訴人與投訴
人公司的關係。被投訴人網站karlmayer.cn 中所有頁面都註明:"
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卡爾邁耶公司經編機維修
中心",並且在"關於我們"頁面中有著明確的介紹"本中心直屬於
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專業……"(詳見投訴人所出
示網站截圖)。因此,所有網站的覽者不會誤認投訴人是卡爾邁
耶公司在華設立的維修中心。並且,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有用戶瀏
覽網站後誤認為此服務是投訴人公司提供,或是經投訴人批准
的。
(c) 投訴人對karlmayer.cn 域名不具有在先權。投訴人所註冊商標
"KARL MAYER"並非馳名商標,因此其權益尚不能覆蓋至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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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投訴人並沒有註冊了全
部類別的"KARL MAYER"商標,因此,並不會出現投訴人域名
與投訴人商標產生混淆或誤認,對karlmayer.cn 域名不具有在先
權。
(d) 被投訴人在收到投訴函後,變更網站內容並加入特別聲明,是為
了避免KARL MAYER 公司對本網站的誤會,是一種遷就投訴人
公司的行為,是一種和解友好的態度。
(e) 被投訴人註冊或受讓域名的目的不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
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轉讓該域
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f) 被投訴人不存在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
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網上使用其享有合
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的情形;
(g) 被投訴人不存在註冊或者受讓爭議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
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
誤導公眾的情形。
(h)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惡意的情形;
故此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
意圖。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時並無任何惡意,不存在明知而不軌的註冊
和使用域名的行為。
基於以上(1)、(2)、(3)三點,投訴人對域名有著合法的權利或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被投訴人要求裁定駁回投訴。
4. 裁決理由
在處理實質問題前,專家組首先根據本案適用的《解決辦法》及《程序規則》的規
定,處理有關被投訴人請求延長答辯期限至12月25日的程序問題。《程序規則》第
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中國
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了《程序規則》。《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域名爭議解
決機構依照《程序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完成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文件之日,為域名
爭議解決程序的正式開始日期。《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被投訴人應當在域名
爭議解決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程序規則》第二
十條規定:應被投訴人的請求,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被投
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本案中心已於2006年11月27日依據《程序規則》第二十條規
定,同意延長被投訴人的答辯期限至2006年12月5日,並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
使被投訴人享有平等參與本案程序及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不存
在特殊情形需要再次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因此不接受被投訴人延長答辯
期限至12月25日之請求。上開程序,符合《程序規則》的規定。
《解決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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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
名。《程序規則》第三條第(五)款定義被投訴人為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本案經中
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06年9月27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
註冊人組織為桐鄉市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同時,依本案投訴人投訴書附件1
所示註冊服務機構廈門精通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U-whois.com的Whois數據庫記
錄,本案被投訴人註冊的域名為karlmayer.cn,本案投訴人於投訴書雖記載爭議域名
為www.karlmayer.cn,惟投訴人已於2007年1月5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將本案爭
議域名更正為karlmayer.cn。被投訴人亦於2007年1月9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
被投訴人註冊的域名為karlmayer.cn,但表示其目前只使用www.karlmayer.cn這個子
域名。專家組認為,www並非域名的一部分,依註冊服務機構廈門精通科技實業有
限公司的U-whois.com 的Whois 數據庫記錄, 投訴人將本案爭議域名更正為
karlmayer.cn應屬正確。
《解決辦法》第七條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程
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專家組應當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
行案件程序,基於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
及提交的證據,依據《解決辦法》以及可予適用的法律規則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
《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 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
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 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被投訴人提交的答辯書、以及所附的證據材料,本案專
家組意見如下:
關於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
的近似性
投訴人於1937年在德國創立,一直以創辦人" KARL MAYER "的名稱營業。投訴人
自1995年起通過投訴人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以Karl Mayer Textile Machinery Ltd.
(中文名稱:卡爾邁耶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在中國經營業務,並於1997年在中國登
記註冊商標" KARL MAYER "(第938219號第7類)。投訴人也擁有包含"KARL
MAYER"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karlmayer.com"。基於上述事實,專家組認為,
"KARL MAYER"既為投訴人的名稱及商標,投訴人對於"KARL MAYER"標誌自享
有民事權益。
投訴人另主張,"KARL MAYER"是馳名商標,有非常良好的商譽。投訴人的產品
品質優良,加上經營歷史悠久,獲認許為業界領袖。"KARL MAYER"是業界的馳
名商標,有良好商譽,特別是在經編機的專門領域內。投訴人一直使用並已將"KARL
MAYER"在多個國家和地區(例如中國、韓國、臺灣、美國、日本和英國)註冊為
投訴人商名和商標。
被投訴人則主張,"KARL MAYER"這商標標誌所享有的商標權在中國並不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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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也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以證明這商標在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時已在中國享
有任何知名度,此商標並非馳名商標,因此其權益尚不能覆蓋至域名這領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投訴人並沒有註冊了全部類別的"KARL MAYER"商
標,因此,並不會出現投訴人域名與投訴人商標產生混淆或誤認。
專家組認為,投訴人的商標或其他標誌是否馳名,並非《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的要件。本案爭議域名karlmayer.cn 的主要部分"karlmayer"與投訴人的"KARL
MAYER"商標,雖然英文字母有大小寫之別,但就兩者的整體進行隔離觀察,可以
發現其外觀極為近似,字母排列順序組合及讀音完全相同,對於一般具有知識經驗
的網路使用者而言,無從對二者的主體性加以分辨,因而會造成混淆。
專家組進一步認為,投訴人的商標或其他標誌是否馳名,固非《解決辦法》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的要件,但馳名度的高低,對於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斷,仍有影響。通常
具有愈高馳名度的商標,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愈容易產生混淆。專家組審
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認為無論"KARL MAYER"商標是否已為一般
公眾所知悉,在經編機的專門領域內為國內廣大經編機用戶知悉的程度,且與投訴
人的業務聯繫起來,從被投訴人以KARL MAYER做為主要部分登記為網域名稱以
期符合「廣大經編用戶的需求」來看,其為專門領域內的馳名商標,亦非被投訴人
所能否認。另一方面,被投訴人則自承成立KARL MAYER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
心,又以投訴人在經編機的專門領域內為國內廣大經編機用戶知悉的"KARL
MAYER"商標作為域名,則相較於使用其他在經編機的專門領域不具馳名度的商標
作為域名,更容易使人產生混淆。因此專家組認定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具有足
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要件。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 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
的名稱;
(二) 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
知名度;
(三) 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
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被投訴人主張為解決廣大經編機用戶企業維修經編機的現狀,成立了經編機維修部
門,取名"卡爾邁耶(KARLMAYER)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心"。被投訴人的業務
與"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緊密相聯繫,是作為獨立第三方技術服務商為
廣大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用戶提供優質價廉快速的服務。所註冊的域名
取自服務內容中的關鍵詞、主題詞之意,因此,被投訴人有足夠的理由來註冊
karlmayer.cn 域名來進行網絡推廣。
然而,被投訴人並非" KARL MAYER "商標的擁有人,亦非以該名稱註冊的商業機
構,被投訴人以KARL MAYER 為商標進行經編機製造之事實做為前提基礎,被投
訴人更無理由使用與投訴人商標或商名相同的名稱註冊域名。此外,被投訴人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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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其係在投訴人許可或允許的情況下,從事投訴人所生產經編機的保養服務並成
立針對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維修的業務部門,被投訴人亦未證明其已取
得"KARL MAYER"商標或取得授權,投訴人則說明其並未授權被投訴人使用該商
標或使用" KARL MAYER "作為域名或商名。基於上述事實,被投訴人明知KARL
MAYER 經編機、花邊機擁有廣大用戶並具有品牌知名度,仍以該名稱註冊為自己
的域名,難謂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善意使用爭議域名或與該等域名
相對應的名稱。
被投訴人主張註冊karlmayer.cn 域名後,同時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了網站搜索引
擎優化及百度關鍵詞排名服務,使本網站在廣大經編機用戶中擁有廣泛的知名度。
廣大用戶明確深知此域名是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的一項服務內容及服
務部門而已,與卡爾邁耶公司無關,並未造成任何與投訴人的混淆及誤導公眾。但
依投訴人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該網站截圖內容,網頁標題均僅顯示"卡爾邁耶
(KARL MAYER)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心"之文字,而無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
限公司之名稱,廣大用戶無法一望而知此爭議域名與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
司間之關係,故被投訴人並未證明其對於爭議域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已善
意或合理地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
投訴人主張自1995 年起即在中國經營Karl Mayer Textile Machinery Ltd.(中文名
稱:卡爾邁耶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在中國經營。投訴人並已於1997 年將" KARL
MAYER"及"卡爾邁耶"註冊為投訴人的商標。被投訴人未經投訴人同意,在爭議網
站上署名"卡爾邁耶(KARL MAYER)經編機、花邊機維修中心",其中文名稱及
英文名稱均與投訴人之註冊商標完全相同,顯為獲取不法之商業利益;且被投訴人
使用投訴人之" KARL MAYER"註冊商標,與爭議域名karlmayer.cn 近似,有使消
費者混淆之虞,故被投訴人並未證明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且
未證明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依被投訴人提出的說明及證據,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並不享有合法權益。故本案
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爲構成
惡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 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
正當利益;
(二) 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
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 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
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衆;
(四) 其他惡意的情形。
投訴人主張,投訴人自1995年起通過投訴人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Karl Mayer Textile
Machinery Ltd.(中文名稱:卡爾邁耶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在中國經營。投訴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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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L MAYER"為投訴人商標的合法所有權和權益。投訴人1997年將" KARL
MAYER"註冊為投訴人商標,商標註冊證書第938219號;投訴人並已於1997年將其
中文音譯"卡爾邁耶"註冊為投訴人的商標,商標註冊證書第938220號。兩項均有效
至2007年1月27日。本案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確認"KARL
MAYER"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在2005年12月2日註冊爭議域名
時,已經知悉投訴人的"KARL MAYER"商標及其業務。
由於經編機巿場的供應商數目有限,且投訴人已在中國註冊"KARL MAYER"商標
並成立外商獨資企業,足以使所有業內人士知悉投訴人的商標和商名。被投訴人既
然自稱從事向投訴人所生產"KARL MAYER"機器提供保養和服務的業務,自亦明
知投訴人"KARL MAYER"的商標和商名,卻仍註冊爭議域名,將與投訴人的馳名
商標與標誌所標彰的商品及服務品質及投訴人的信譽,產生不當的攀附效果,顯見
其混淆投訴人以馳名商標的意圖,業已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
情形。
被投訴人雖主張從沒有將其服務偽冒為Karl Mayer Textilmaschinenfabrik GmbH的
服務,也無意混淆被投訴人與投訴人公司的關係。被投訴人網站karlmayer.cn中所有
頁面都註明:"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卡爾邁耶公司經編機維修中心
",並且在"關於我們"頁面中有著明確的介紹"本中心直屬於桐鄉巿易維自動化技術
有限公司,專業……"。惟上述資訊不能解決被投訴人以投訴人的馳名商標與業務
標誌註冊爭議域名,造成網路使用者以投訴人馳名商標搜尋投訴人網站,卻被誤導
進入被投訴人網站的情形。同時,被投訴人明知其未獲投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成
立維修投訴人經編機的維修服務部門,且被投訴人自承在該網站頁面註明:"桐鄉
巿易維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卡爾邁耶公司經編機維修中心"云云,亦足使相關
業者或消費者受到誤導,以為該網站及經編機維修中心均係由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合
作。基於上述事實,被投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對投訴人所生產的經編機維修服務的偽
冒,以致公眾受騙,誤導原本擬搜尋投訴人網站的使用者進入被投訴人網站,或誤
認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的網站是經投訴人授權始提供服務的維修中心。被投訴人
將域名註冊,在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的業務間造成混亂,誤導公眾,符合《解決辦法》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由於域名的註冊及使用具有一定的獨占性,在被投訴人已先註冊取得使用爭議域名
的權利下,投訴人自無法以自己的公司名稱及馳名商標使用相同的爭議域名。足證
被投訴人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商標及業務標置註冊為其域名,破壞投訴人正常
的業務活動,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5. 裁決結果
綜上,專家組認爲:(1)爭議域名karlmayer.cn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標誌,具有
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karlmayer.cn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
合法權益;(3)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karlmayer.cn的註冊及使用具有惡意。據此,專
家組裁定投訴人所為之投訴應當得到支持,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獨任專家:李念祖
裁決日期:2007 年1 月12 日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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